無形資產售付匯範圍:
無形資產售付匯是指:專利權的許可或轉讓用匯、包含專利專有技術許可或轉讓的許可用匯、計算機軟體許可使用付匯、技術諮詢服務、合作設計合作研究、合作開發、合作生產的用匯、不包含專利專有技術許可或轉讓的商標許可用匯、取得境外授權、以圖書形式翻譯或重印境外作品的用匯、音像製品著作權許可的用匯、電子出版物著作權許可得用匯。
提交的材料:
1.相關契約的中英文版本複印件
2.非貿易售付匯申請表
3.營業執照複印件
4.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複印件
審核原則
1、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一致性;
2、若申請單位是外商投資企業,在外經貿主管部門的“合營契約批准檔案”中註明技術引進契約名稱的,可以“合營契約批准檔案”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代替《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契約註冊生效證書》和《技術引進契約數據表》,其他審核憑證不變;
3、對於在1999年9月28日以前已經批准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合營契約附屬檔案的技術引進契約項下的售付匯,凡原規定需審核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契約註冊生效證書》的,一律改為審核外經貿主管部門的“合營契約批准檔案、確認函(確認函中須註明該技術引進契約的名稱)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其他審核憑證不變。
注意事項
1、銀行在辦理同一契約項下最後一筆支付的售付匯業務時,留存《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契約註冊生效證書》或《技術進口許可證》或《技術進口契約登記證》和《技術引進契約數據表》原件;
2、2000年底之前簽訂技術引進契約的,可不提供《技術引進契約數據表》;
3、與銷售額掛鈎的無形資產售付匯,應要求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銷售額真實性的證明;
4、凡進口限制進口技術(指列入《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中限制進口類技術)從2002年3月1日起在辦理技術進口契約售付匯手續時,須出示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進口許可證》;
5、凡進口自由進口技術(指未列入《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中的技術)從2002年3月1日起在辦理技術進口契約售付匯手續時,須出示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進口契約登記證》;
6、2001年3月1日前已註冊生效尚未執行完畢的契約,原《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契約註冊生效證書》和《技術引進契約數據表》繼續生效,直到契約有效期結束。
檔案支持: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關於加強對引進無形資產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簡化外商投資企業技術引進售付匯管理手續的通知》
《關於修改〈關於加強對引進無形資產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並轉發國家著作權局國權[1999]15號文的通知》
《關於加強技術引進契約及售付匯管理的補充通知》
《關於加強技術進口契約售付匯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