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色魔案

屯門色魔案

屯門色魔,本名林國偉,曾多次在香港新界屯門區犯下強姦、搶劫和謀殺,令居住在屯門區的女士人心惶惶,在香港90年代鬨動一時。在香港姦殺罪案個案上,屯門色魔是繼雨夜屠夫林過雲後,最廣為人知的一人。

基本信息

事件簡介

屯門色魔案屯門色魔案
屯門色魔,本名林國偉,曾多次在香港新界屯門區犯下強姦、搶劫和謀殺,令居住在屯門區的女士人心惶惶,在香港90年代鬨動一時。

在1993年為避警方緝捕,從屯門搬到土瓜灣益豐大廈附近居住,於1993年5月24日凌晨四時,在大廈梯間姦殺一名二十三歲夜歸少女。同年8月,林國偉在區內美景街強姦一名少女後,迫對方交出電話號碼,數日後致電約受害人外出,受害人報警。在警方保護下受害人答應赴約,警方將林國偉當場拘捕。後來證實被其侵犯的女子多達13人,當中3人被殺。林國偉最後被判終身監禁。

在香港姦殺罪案個案上,屯門色魔是繼雨夜屠夫林過雲後,最廣為人知的一人。

案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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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24日凌晨3時許,當時僅21歲、住在屯門大興邨的林國偉,在屯門公路上喝著啤酒駕車,此時一輛的士在他車旁掠過,的士內一名夜歸少女長髮披肩。林國偉被捕後曾描述,該女士的容貌與她前女友相像。他於是開車追貼的士,直至少女在屯門友愛村愛明樓下車。

年僅19歲的少女在電梯大堂等候電梯,林國偉藏匿在暗角。待電梯到後,他一個箭步撲出,閃身進入電梯之中,強勁勒緊少女頸項,把她硬扯出電梯,並於後樓梯將她強姦。隨後搶走她的手袋及金飾。這是林國偉首宗案件。

1992年6月,一名32歲夜總會女侍應凌晨4時半下班後,乘的士回到屯門建生村時,成為他第二個獵物。再隔兩個月,他在凌晨時份於屯門新禾里將一名39歲女子扼頸,拖入草叢強姦。

上述3名受害女子均即時報案,令警方留下了林國偉的精液樣本,惟受害人在混亂中未能認清凶者面貌,只得一些模糊的印象,如身材、髮型、口音等,令警方束手無策。

1992年12月,他先後再在屯門區出沒犯案。該月3日,大興村一名女子深夜回家時,突然被人從後勒頸扼暈,甦醒後方發現被人強姦及洗劫,翌日與親友報警。28日,另一名女子與丈夫唱卡拉OK,丈夫因上早班先行離去,結果她回家時不幸在梯間被強姦。

1993年2月24日凌晨四時許,林國偉再次出動,對象是一名50歲的家庭主婦,她當晚與朋友打麻雀後,獨自回到友愛村,被林國偉扼頸拖至梯間。這一次,林國偉用力過度,將對方勒死,他未有將受害人強姦,但在她身上射精,並劫去受害人的手袋。兩個月後,一名22歲的唱片騎師深夜回到大興村的住所,亦被林國偉扼斃及強姦。兩名受害人的財物,同被林所奪去。

在調查進行得如火如荼之際,林國偉因為風聲太緊,搬到紅磡區姊姊家中暫避,因住所鄰近土瓜灣益豐大廈,93年5月24日凌晨4時,將23歲卡拉OK公關劉小敏強姦,他事後竟意圖與對方“做朋友”,被女受害人重摑,林國偉將她扼斃。

同年8月,他看中了另一名21歲少女。在同區的美景街強姦一名少女後,迫對方交出電話號碼,林數日後再致電受害人相約外出,被埋伏探員拘捕,經精液的DNA鑑證,證實他正是為為禍兩年的“屯門色魔”,先後在友愛村、大興村、益豐大廈、紅磡下鄉道及美景街,強姦及搶劫9女子,殺害當中3人。

案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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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調查該案的是已故香港警隊總督察王永基。在案情分析時,警方發現兇手犯案後,能在極短時間內,前往不同地區的銀行提款機,以受害人的提款卡提取金錢,鎖定兇手必定是有車一族,利用車子跟蹤受害人,施暴後再駕車而逃。

警方隨後發現,接載首名受害少女的計程車士司機,潛意識中依稀記得事發當晚,曾有一輛私家車尾隨。警隊於是邀請催眠師楊志滔協助,在催眠效力下,司機能描述出該白色車是日本車,並且說出車牌中的數個號碼及車款型號,事後證實這些資料相當準確。

香港警方其後向入境事務處取得過萬名市民的個人資料,利用人手逐一輸入電腦分析,再根據疑犯的簡單資料,將可疑人物收窄至數百人。警方亦在區內安排女警作“香餌”,希望引林國偉上釣。最後,林國偉因為相約案中受害人觀看電影,被警方拘捕。

當林國偉落網時,由於受害者大多是被人從後襲擊,無法認出色魔的容貌,案發時亦沒有目擊證人,香港警方法證部門利用當時剛引進的DNA技術,分析殘留在受害人衣物的精液,成為這宗案件確認犯案人身分的最關鍵證據。

在被捕初期,林國偉一直保持沉默,不願作供,王永基看準林國偉渴望與人傾訴的弱點,以傾談方式誘他說話。他於是將整個犯案過程供出,並說招供後感到心情較舒服。1994年9月,案件開庭。期間,沒有任何親友在庭上出現。

裁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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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劫罪,否認餘下的3項謀殺罪,堅稱自己是錯手殺人,庭上的受害者家屬反應激烈。

辯方律師找來兩名精神科醫生替林國偉辯護,精神報告指他自幼缺乏家庭溫暖,林國偉有5兄弟姊妹,母親於林3歲時出走,父親酗酒殘暴,形成他孤僻的性格,朋友極少,喜歡欺負小動物。中一輟學,愛好飛車,在工作常遇挫折,感情路上常被拋棄,以酒精和自慰解決空虛,惡性遁環下形成精神失常。

不過控方指,被告只是患上反社會人格的疾病,並非精神病。這宗案件原有127名證人,聆訊本需兩個月,但基於被告人認罪,聆訊縮減至5天。

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3項謀殺罪成,需判處終身監禁。法官認為,被告犯案時間極長,暴戾非常,對社會危害性巨大,連同另外8項強姦罪,法官罕有地重判他11項終身監禁,以顯示案件的嚴重程度。在香港,強姦罪一般入獄為5至15年,只有最嚴重的強姦罪會判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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