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態投資回收期

靜態投資回收期

靜態投資回收期(簡稱回收期),是指以投資項目經營淨現金流量抵償原始總投資所需要的全部時間。它有“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 ) ”和“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 ”兩種形式。其單位通常用“年”表示。投資回收期一般從建設開始年算起,也可以從投資年開始算起,計算時應具體註明。 靜態投資回收期是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時收回初始投資所需要的時間,應滿足下式: 前t項之和(CI-CO)的第t項=0 式中:CI—現金流入,CO—現金流出; —第t年的淨收益,t=1,2,···Pt;Pt—靜態投資回收期。 計算出的靜態投資回收期應與行業或部門的基準投資回收期進行比較,若小於或等於行業或部門的基準投資回收期,則認為項目是可以考慮接受的,否則不可行。

基本信息

定義

靜態投資回收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項目方案的資金回收能力,其計算方便,有助於對技術上更新較快,資金短缺或未來情況難以預測的項目進行評價。但它不能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也沒有對投資回收期以後的收益進行分析,從中無法確定項目在整個壽命期的總收益和獲利能力。

方法

公式法

如果某一項目的投資均集中發生在建設期內,投產後一定期間內每年經營淨現金流量相等,且其合計大於或等於原始投資額,可按以下簡化公式直接求出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

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原始投資合計/投產後前若干年每年相等的淨現金流量

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 )=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建設期

列表法

所謂列表法,是指通過列表計算“累計淨現金流量”的方式,來確定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進而再推算出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的方法。因為不論在什麼情況下,都可以通過這種方法來確定靜態投資回收期,所以此法又稱為一般方法。

該法的原理是:按照回收期的定義,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滿足以下關係式,即:

這表明在財務現金流量表的“累計淨現金流量”一欄中,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恰好是累計淨現金流量為零的年限。

無法在“累計淨現金流量”欄上找到零,必須按下式計算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

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最後一項為負值的累計淨現金流量對應的年數+最後一項為負值的累計淨現金流量絕對值÷下年淨現金流量

或:=累計淨現金流量第一次出現正值的年份-1+該年初尚未回收的投資÷該年淨現金流量

特點

靜態投資回收期的優點是能夠直觀地反映原始總投資的返本期限,便於理解,計算也比較簡單,可以直接利用回收期之前的淨現金流量信息。

缺點是沒有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和回收期滿後繼續發生的現金流量,不能正確反映投資方式不同對項目的影響。只有靜態投資回收期指標小於或等於基準投資回收期的投資項目才具有財務可行性。

例子:已知某項目的原始總投資為300萬元,建設期為1年,生產經營期為10年,投產後生產經營期每年淨現金流量為50萬元,則該項目包括建設期的靜態投資回收期為7年。

缺點

靜態投資回收期的缺點:

①未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

②未考慮回收期滿後繼續發生的現金流量

③不能正確反映投資方式不同對項目的影響。

優點

靜態投資回收期的優點:

①能夠直觀地反映原始總投資的返本期限

②便於理解

③計算也比較簡單

④可以直接利用回收期之前的淨現金流量信息。

決策準則

靜態投資回收期指標≤基準投資回收期,投資項目才具有財務可行性。反之則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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