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態評價法

追加投資回收期法投資回收期只用於一個方案的判斷,追加投資回收期是用於兩個或兩個以上方案比較的一種經濟評價方法。 若追加投資回收期小於標準投資回收期,則投資大的方案較優;反之,投資小的方案較優。 計算費用法多方案比較時,雖然可以採用追加投資回收期法,將所列方案進行兩兩比較淘汰,直至選出最優方案。

投資回收期法

回收期法又叫返本期法,或叫償還年限法,是以項目的淨收益抵償全部投資(包括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產投資)所需要時間的一種評價方法。對於投資者來講,投資回收期越短越好,它是反映工業項目財務上清償能力的重要指標。投資回收期自建設開始年算起,但也應同時寫明自投產開始年算起的投資回收期。
在用投資回收期法評價某一方案的經濟效益時,因為方案的各年收益可能相等,也可能不等,所以計算方法也有區別。
在年收益相等的情況下,項目的投資回收期可定義為:項目投產後用每年取得的淨收益把初始投資全部回收所需要的年限。
投資回收期作為評價指標,其主要優點是概念明確,計算簡單。 由於它判別項目或方案的標準是回收資金的速度越快越好,因此在對投資進行風險分析中有一定的作用,即能反映出投資風險的大小,特別是在資金缺乏和特彆強調項目清償能力的情況下,投資回收期指標尤為重要 。但是由於這個指標在計算過程中不考慮投資回收以後的經濟效益,不考慮項目的服務年限等,因此不能全面地反映項目在整個壽命期內真實的經濟效益,只能做為項目評價中的輔助指標。

追加投資回收期法

投資回收期只用於一個方案的判斷,追加投資回收期是用於兩個或兩個以上方案比較的一種經濟評價方法。追加回收期是指一個方案比另一個方案多追加的投資,用兩個方案的年成本節約額去補償所需要的年限。若追加投資回收期小於標準投資回收期,則投資大的方案較優;反之,投資小的方案較優。
應該指出,當採用單位產品費用計算的追加投資回收期,對產量不同的項目進行優選時,有一個假定條件,即投資與年經營成本分別與產量成正比,而這一條件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成比例的,故這種計算中存在著誤差。
追加投資回收期法不僅適用於兩方案比較,還適用於多方案比較。多方案比較時,人們往往關心多增加投資的方案是否帶來更多的經濟效益,也就是說追加投資能否在投資回收期標準年內由經營費用的節約回收。對多方案進行比較時,應按各比較方案的投資額由小到大順序排列,把投資額小的放在前面,然後計算追加投資回收期,可採用環比法進行比較淘汰,最後留下的一個方案,就是最優方案。若不按投資大小來排序,而任意作兩兩對比淘汰,可能會得出錯誤的結論。

計算費用法

多方案比較時,雖然可以採用追加投資回收期法,將所列方案進行兩兩比較淘汰,直至選出最優方案。如有n個方案就要比較(n -1)次,計算繁瑣,而且容易出現差錯,所以在多方案比較中常採用計算費用法。
計算費用法又稱最小費用總額法,這種方法就是把參與比較的各方案投資和經營費用這兩項性質不同的費用,利用標準投資回收期(或標準投資效果係數)將經營費用(或投資額)折算成與投資(或經營費用)相類似的費用,然後相加再比較方案的優劣。

投資收益率法

投資收益率又稱投資效果係數,是指項目投產後每年的淨收益與總投資額的比率。
投資收益率是評價項目經濟性的正指標,把求得的投資收益率與標準的投資收益率相比較,若大於標準的投資收益率,則方案是一個較優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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