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義務教育階段寄宿生生活費及貧困生助學金管理辦法

青海省義務教育階段寄宿生生活費及貧困生助學金管理辦法第一條 寄宿生生活費及非寄宿貧困學生助學金申報程式:(一)學校在每學期應將寄宿生生活費補助及非寄宿貧困學生助學金補助的有關發放標準、辦法、程式等內容向社會張榜公布。 第十條

青海省義務教育階段寄宿生生活費及貧困生助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提高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率,鞏固“兩基”成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範圍和對象:全省農村牧區(含縣鎮)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寄宿制學校寄宿的農牧民家庭學生、非寄宿制公辦學校寄宿的農牧民家庭學生和非寄宿貧困學生。
第三條 補助標準:
(一)西寧市、海東地區各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標準,每生每年國中不低於1000元,國小不低於800元;
(二)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各縣(市)及黃南州同仁縣、尖扎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標準,每生每年國中不低於1400元,國小不低於1200元;
(三)玉樹州、果洛州各縣,黃南州澤庫縣、河南縣等14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標準,每生每年國中不低於1500元,國小不低於1300元;
(四)非寄宿貧困學生助學金補助標準,每生每年國中不低於60元,國小不低於40元。
第四條 資金來源:寄宿生生活費及貧困生助學金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由於學生人數增加引起的資金不足,由州(地、市)財政負責統籌解決。縣級財政原安排的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經費不得減少。
第五條 補助時間:全年按10個月計算補助(扣除寒暑假)。
第六條 寄宿生生活費在國家補助的基礎上,繼續堅持學校勤工儉學籌集一點、學生家長分擔一點、校辦農牧場支付一點等辦法籌集,不斷改善寄宿學生的生活水平。
第七條 非寄宿貧困學生助學金補助,主要用於購買學生作業本及其他學習用品。
第八條 寄宿生生活費及非寄宿貧困學生助學金申報程式:
(一)學校在每學期應將寄宿生生活費補助及非寄宿貧困學生助學金補助的有關發放標準、辦法、程式等內容向社會張榜公布。並在校內和學生家庭所在的鄉鎮範圍內進行不少於7天的公示,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
(二)公示無異議後,將受助學生名單及發放標準、辦法、程式等上報縣教育局、財政局審核確定。各縣教育局、財政局將審定的學生名單於每年10月10日前報送州(地、市)教育局、財政局進行複審,並由州(地、市)教育局、財政局按要求的內容審核匯總後,於每年10月25日前報省教育廳、財政廳備案;
(三)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要一律撥付到學校財務賬戶,由學校向學生髮放飯票或就餐憑證。學校必須建立健全食堂財務賬,並單獨設定學生生活費補助賬目。學校沒有學生食堂的向學生髮放現金。不論發放飯票(就餐憑證)或發放現金都必須建立學生本人簽字的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花名冊,並作為財務依據,任何人不得代簽代領。學校應每月公布收支情況,接受教師、學生和民眾監督;
(四)非寄宿貧困學生助學金補助,由學校以現金形式發給受助學生本人,領取助學金的花名冊由受助貧困學生簽字後作為財務依據,任何人不得代簽代領。
第九條 各級教育、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並於每年年底與學校進行寄宿學生生活費和貧困學生助學金撥付情況的核對,將資金使用情況以書面形式逐級向省教育廳、財政廳報告。
第十條 各級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和貧困學生助學金資金的管理與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以及挪用、截留資金的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按有關財經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執行。《青海省六州義務教育寄宿制學校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暫行辦法》(青教計行[2007]30號)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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