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把青島建成國家資源節約型社會示範城市,提高環保產品為政府和社會服務的職能,規範綠色採購環保產品市場,促進全社會的綠色採購和綠色消費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採購環保產品是指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減少污染物排放、節約和充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維護人體健康並符合國家產品技術質量標準和環保產品技術要求的低污染、輕危害、可循環使用的各種產品。
第三條 企業自願申請綠色採購環保產品。
青島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環保產業協會)依據國家環保產品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質量標準,對企業申請的產品按類別進行評審,符合標準要求的產品可獲得《綠色採購環保產品證書》並登記進入綠色採購環保產品推廣網路。
環保產業協會設立綠色採購環保產品推廣網路,評審合格產品進入綠色環保產品名錄,定期在媒體和網路上公布並加以推廣。
第四條 已獲得國家環保標誌產品認證和質量免檢的產品,經企業申請登記後,可直接作為綠色採購環保產品進入推廣網路。
第五條 申請綠色採購環保產品的原則:單位自願、行業自律、平等互惠、誠實守信、便民利民。
第六條 環保產業協會設立環保、質檢和相關行業的專家庫,負責綠色採購環保產品的評審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從事生產銷售的單位均可以申請並加入綠色採購環保產品註冊及推廣活動。第八條 申請綠色採購環保產品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完備的生產經營條件和產品檢驗設施,配備專職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企業質量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四)生產過程滿足環境保護要求,資源利用和“三廢”處理科學合理,基本達到“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要求;
(五)申請綠色採購環保產品的單位,一年內,未受到過當地環保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的行政處罰;
第九條 申請產品應具備的條件:
(一)符合綠色採購環保產品技術要求;
(二)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標準或質量免檢要求;
(三)能正常批量生產,各項技術指標穩定;
(四)智慧財產權權屬明確;
(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節約型環保產品;
(六)申請產品的生產經營連續一年以上。
第三章 申請及評審程式
第十條 申請綠色採購環保產品的生產單位,提交下列相關材料:(一)綠色採購環保產品申請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複印件(須驗明原件);
(三)申請產品的技術資料以及執行的技術要求標準和環保產品的技術要求;
(四)近期(一年內)由質檢部門或環保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申請產品主要技術指標和環保產品技術要求檢測報告書;
(五) 由區市環保部門和質監部門出具的申報企業一年內未受環境保護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處罰的證明;
(六)申請企業與環保產業協會簽訂產品推廣協定書。
第十一條 環保產業協會受理企業申請表和申報材料後,10日內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必要時可對申報產 品隨機抽樣,送檢測機構檢測。對單位申報材料和現場檢查初審合格後,組織專家評審,評審通過後,由青島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核發《綠色採購環保產品證書》,並在媒體和網路上予以發布。
已取得國家認可的環保標誌產品或綠色標誌產品的,可免專家評審。
第十二條 綠色採購環保產品證書有效期二年,獲證單位可在該證書期滿前60天內,向環保產業協會提出延期申請,經複審合格後,核發新的證書。
第四章
綠色採購環保產品的證書使用和網路推廣第十三條 綠色採購環保產品證書可以在產品的促銷中使用;獲得產品證書的企業不得將證書塗改、濫用、轉讓。
第十四條 進入綠色採購環保產品推廣網路的產品,由環保產業協會負責向政府採購部門或社會團體採購單位推薦使用。
第十五條 建設節約型社會和企業單位循環經濟建設和清潔生產審核中要求優先使用綠色採購環保產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綠色採購環保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不符合相關技術、質量要求的,可直接向產品生產銷售單位反映,生產銷售單位確認後,須退換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拒不承擔相應責任的,可向環保產業協會投訴。第十七條 環保產業協會收到用戶和有關部門的投訴後,應在30天內進行處理。必要時可與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對申報、評審、生產現場等各個環節進行調查。
第十八條 參加評審的專家和管理人員,應簽署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認真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對評審過程中出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違反保密承諾,非法占有申請人的技術成果等違法失職行為的,由環保護產業協會視情節輕重,責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從事評審工作。
第二十條 生產銷售單位應搞好產品售後服務,對達不到產品技術質量標準和相應環保技術要求的,生產銷售單位應負責產品的改進、更換。
第二十一條 獲得綠色採購環保產品證書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環保產業協會弔銷《綠色採購環保產品證書》,並在網路公布。
(一) 經現場抽驗,產品達不到國家技術質量標準和相關環保技術要求,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的;
(二)獲證產品達不到國家技術質量標準和相關環保產品技術要求,經投訴調查屬實的;
(三)轉讓、塗改、濫用產品證書或弄虛作假、偽造檔案資料的;
(四)擅自擴大證書的使用範圍,其產品名稱、註冊商標、產品型號或規格等與證書不一致的;
(五)獲證產品因產品質量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
第二十二條 已吊銷《綠色採購環保產品證書》的單位,兩年內該單位產品不得再次申請《綠色採購環保產品證書》。
第二十三條 對盜用或證書到期後未辦理延期申請的單位,其產品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不良後果,由生產單位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青島市綠色採購環保產品申請及推廣管理暫行辦法》自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