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青島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QingDao Insurers Association 縮寫QDIA)是依照國務院 頒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青島市民政廳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
本會是由青島市內的商業保險機構自願結成的行業自律性質的非營利社會團體。
一、本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金融保險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推動保險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為繁榮四川經濟和安定人民生活服務。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以下簡稱青島保監局)和青島市社團管理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青島市市南區棲霞路7號乙4樓,郵編:266003。
二、本會的職責和業務範圍:
(一) 制定青島市保險行業自律公約和執行保險監督管理機關頒行的規章、政策等方面的行業自律規定。
(二)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監督機關頒行的規章、政策。
(三)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監督管理機關頒行的規章、政策及行業自律公約、規定,規範保險市場競爭行為和維護保險市場正常秩序;調解會員之間、保險契約當事人之間因保險業務發生的爭議;依照行業自律公約對會員的違約行為進行處理。
(四) 維護會員與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代表保險業向保險監督管理機關和其它政府部門反映共同願望與建議。
(五) 組織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增進行業協作與團結,開展與國內外保險業的友好交往與技術交流合作。
(六) 開展市場調研工作,宣傳保險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與保險業成就,普及保險知識,編印保險刊物,向會員單位、保險當事人提供諮詢服務,向保險從業人員提供培訓服務。
(七) 依照保險監督機關授權對全省保險代理人實施包括資格認證、執業管理、流動管理、違規處理在內的行業管理。
(八) 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授權或委託辦理的符合本會宗旨的事項。
青島市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1996年,幾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完善和政府職能的轉變,協會的職能定位逐步清晰,組織架構不斷完善,在日常工作中較好地發揮了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和宣傳的職能作用。協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和機動車險、航意險、 銀行代理保險、專業中介和個人代理人保險等五個專門工作委員會。秘書處作為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內設有行政辦公室、業務協調工作部,同時還設電子化考試中心、機動車新車保險超市兩個相對獨立的辦事機構。
隨著保險市場體系的日趨完善,保險機構迅速增加,到目前為止,會員單位總計25家,其中保險公司17家、保險中介機構8家,17家保險公司為:財產保險公司10家、人壽保險公司6家、信用保險公司1家。10家財產保險公司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青島市分公司、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永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 太平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6家人壽保險公司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青島市分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 和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1家信用險公司為: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山東分公司。8家保險中介機構為青島永利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青島海爾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民生保險經紀有限公司、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青島大華保險公估公司、青島融匯保險代理公司、青島銀海保險代理公司、 東大保險經紀公司青島客戶服務中心。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金融保險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推動保險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為繁榮青島經濟和安定人民生活服務。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以下簡稱青島保監局)和青島市社團管理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青島市市南區棲霞路7號乙4樓,郵編:266003。
業務範圍
(一) 制定青島市保險行業自律公約和執行保險監督管理機關頒行的規章、政策等方面的行業自律規定。
(二)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監督機關頒行的規章、政策。
(三)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監督管理機關頒行的規章、政策及行業自律公約、規定,規範保險市場競爭行為和維護保險市場正常秩序;調解會員之間、保險契約當事人之間因保險業務發生的爭議;依照行業自律公約對會員的違約行為進行處理。
(四) 維護會員與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代表保險業向保險監督管理機關和其它政府部門反映共同願望與建議。
(五) 組織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增進行業協作與團結,開展與國內外保險業的友好交往與技術交流合作。
(六) 開展市場調研工作,宣傳保險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與保險業成就,普及保險知識,編印保險刊物,向會員單位、保險當事人提供諮詢服務,向保險從業人員提供培訓服務。
(七) 依照保險監督機關授權對全省保險代理人實施包括資格認證、執業管理、流動管理、違規處理在內的行業管理。
(八) 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授權或委託辦理的符合本會宗旨的事項。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青島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Qingdao Province,縮寫為IAQ)是依照國務院頒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
第二條 本會是青島市行政轄區內商業保險業的行業性自律組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推動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青島保險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以下簡稱"青島保監局")與登記管理機關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青島市。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基本職責是: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
(一)組織會員單位簽訂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約,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制訂行業標準、指導性條款和從業人員道德規範、行為準則;積極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誠信檢查與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和管理制度,損壞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會員,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通報批評、扣罰違約金、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二)開展市場調研,與政府和監管部門溝通,參與政府和監管機構有關保險業發展改革及與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政策建議,反映行業呼聲,維護行業利益;在會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協調,維護會員利益。
(三)協調會員之間、保險業與其他行業和社會組織之間、保險業與保險消費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關係,減少摩擦,增進合作,創造良好的內外部環境;及時處理信訪投訴案件,解決各種矛盾爭端。
(四)建立信息通在線上制,組織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信息資源共享;開展與國內外保險業及其他行業的友好交往,蒐集信息,引進技術,推廣經驗。
(五)整合宣傳資源,宣傳保險知識,宣傳保險法律、法規、政策規章,適時進行輿論正確引導,制止針對保險業的惡意炒作;表彰、宣傳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
(六)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只接納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繳納會費;
(三)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在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合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制定的各項規則,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接受本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和統計報表;
(五)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清償與本會的債權債務。
第十三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取消會員資格:
(一)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終止業務;
(二)機構合併、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
(三)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締;
(四)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
(五)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二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青島保監局和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青島轄區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秘書長組成。保險機構主要負責人職務變動,新任負責人自然接替其在本會的職務。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決定聘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若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常務副會長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議,可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7-9人組成。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可增加或減少名額。常務理事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理事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1人。會長由會員單位主要負責人輪流擔任;副會長由下屆擬任會長擔任,會長、副會長均任期二年,不得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長1人。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正廉潔,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協會工作,具備良好的品行、專業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
(三)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5年或在企業、政府擔任過領導職務,有較高威信;
(四)任期內年齡不超過60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任期內如超過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青島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常設職位,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其人選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以面向社會招聘,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並報青島保監局核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青島保監局審查同意並經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青島保監局核准,可提前離任。秘書長提前離任後,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改選。秘書長離任要進行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組織研究我市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匯報工作;
(五)簽發本會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計畫;
(二)協調秘書處各辦事機構、各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工作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簽發本會日常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除秘書長外,根據工作需要,設副秘書長1-2人,其餘專職工作人員從社會公開招聘,逐步實行職業化、專業化。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或承辦政府委託事項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交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和青島保監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要籌集經費,須經理事會批准。
第三十九條 本會社會招聘的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根據市場化原則,參照青島市保險機構工資待遇平均水平,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實際情況,由秘書長提出方案,報理事會研究確定。其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及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和青島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批准。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修改後,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青島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青島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需在青島保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青島保監局和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5年3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