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木材行業協會

青島市木材行業協會

青島市木材行業協會,由多家單位發起和成立,以非贏利性、非政治性、獨立性、自願性等顯著特點,深入木材企業,凝聚社會各界力量,搭建青島木材與國際供應商的交流網路和溝通的平台。

協會成立

青島市木材行業協會 青島市木材行業協會

青島市木材行業協會成立於2013年12月底,由10家發起單位青島中林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青島福佳昇建材有限公司、青島啟錦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青島口岸工貿有限公司、青島億盛木業有限公司、青島聚誠順工貿有限公司、青島友好木業有限公司、山東人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青島好好木業有限公司、青島美加建材有限公司共同發起成立。

協會作用

青島市木材行業協會 青島市木材行業協會

青島市木材行業協會的職能是代表木材行業企業的利益,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反映木材企業訴求,協調企業之間關係,規範企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與市場秩序,聯繫政府,加強國際合作,為行業、企業、政府提供服務,促進木材行業的健康發展。木材協會是政府和市場作用的有益補充,以非贏利性、非政治性、獨立性、自願性等顯著特點,深入木材企業,凝聚社會各界力量,搭建青島木材與國際供應商的交流網路和溝通平台,可以在政府服務功能觸及不到的地方發揮協會團體自我幫助、自我扶持的有益補充作用,尤其在滿足行業群體需求,在解決行業規範及行業自律、創新發展等問題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對於引導和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發揮相當大的作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青島市木材行業協會 青島市木材行業協會

第一條 本會名稱:青島市木材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Qingdao Timber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QTI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青島市內從事木材行業生產,銷售,流通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相關經濟組織及木材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作為單位會員加入外國或者國際非營利組織,需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按照國家有關外事工作的規定審批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青島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政府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組織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青島市開發區珠江路1355號2308。郵編:266550。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青島市木材行業協會 青島市木材行業協會

第六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規範。挖掘青島市木材行業潛力和社會資源,帶動木材行業整體發展。協會的宗旨是代表本行業企業的利益,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反映會員企業訴求,協調會員之間關係,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與市場秩序,聯繫政府,為行業、會員、政府提供服務,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本會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不採取維持價格、市場分割等方式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三)不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

(四)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

(六)不實施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和服務,組織參與行業會展。

(二)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可以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制訂有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者進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

(三)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其中重點做好諮詢投訴服務。可以對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可以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四)組織各類專業培訓,重點做好由國家勞動局、林業局、質監總局授權的中國木材流通行業職業技術培訓及職業資格鑑定工作。

(五)以產品為平台,努力打造青島木製品在國內和國際上的團隊品牌,不斷提高在國內國際市場的竟爭力。

(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可以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七)可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可將有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可以根據需要,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

(九)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十)通過政府委託或根據行業需求,可以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等工作。

(十一)促進國內外行業合作交流,發揮協會及會員在國內、國際木業界的積極作用。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本行業的生產,銷售,流通企業、個體工商戶、相關經濟組織或個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經費收支或會議決議等情況有異議的,可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質詢、申請答覆的權力;如果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置之不理或答覆結果不滿意的,會員有向登記管理機關或政府有關部門投訴的權利;

(七)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

第十二條 本會建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修改名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及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不交回的,由本會宣告作廢。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三)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規行約;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可以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十八條 本會制定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選舉和表決程式,會議記錄的一般內容,會議決議的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會員大會對理事會的授權原則和授權內容。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屬檔案,由理事會擬定,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九條 本會每四年召開換屆大會。

選舉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或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產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親自出席理事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副會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十二人,秘書長一人。

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可以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民主選舉產生,也可由理事會從社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可連聘連任。

本會會長與秘書長不得從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有影響的人士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當選後任職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

(四)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選舉產生的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因換屆或其他原因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及時將印章、登記證書和機構代碼證書等資料一併移交給新任法定代表人並履行交接手續;如特殊原因不能移交和履行交接手續時,本會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形成決議,並通過新聞媒體公告後重新辦理印章、登記證書。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離任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年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在活動舉辦前10個工作日內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給予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會員單位派駐本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政府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組織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自清算結束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政府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組織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4年4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