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洗染行業協會

簡介

青島市洗染行業協會是青島市洗染業社會公益團體,協會本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行業服務的宗旨,加強行業經營者與政府的信息溝通,解決行業經營者的困難,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嚴格行業自律,樹立行業形象,保障我市洗滌行業全面健康發展,具有以下智慧型,並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職能及工作制度

協會職能

協助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法律、諮詢、信息培訓、技術培訓、事故鑑定、事故救助、洗滌用品、洗滌設備等中介服務,進行行業資格審批、行業等級評定、行業統計、召開展覽會。 對行業經營者進行規範和檢查, 制定行規會約,參與制定修訂行業標準、進行價格協調、組織同行議價。

工作制度

青島市洗染行業協會本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行業服務的宗旨,加強行業經營者與政府的信息溝通,解決行業經營者的困難,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嚴格行業自律,樹立行業形象,保障我市洗滌行業全面健康發展,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01、 認真執行黨的政策,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02、 遵守工作紀律,嚴格工作作風,遵守工作時間。
03、 工作細緻、嚴謹,處理問題有理有據、公正合理。
04、 認真聽取意見、及時解答和解決行業問題與困難。
05、 正確把握行業動向,及時傳遞政策、法規、信息。
06、 組織和開展好各項活動,做好行業自查、自律工作。
07、 認真為行業服務,熱情接待每一位來訪者。
08、 做好技術培訓工作,全面提高我市行業技能。
09、 及時為政府提供行業情況,正確反映行業問題。
10、 維護行業經營者合法權益 、正確引導行業發展。
11、認真查處、揭露行業醜惡現象,絕不姑息養奸
12、弘揚行業正氣,樹立行業形象,推薦行業優秀經營者。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全稱青島市洗染行業協會(英文全稱 Qingdao Laundry & Dye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 QLDA )。
第二條 青島市洗染行業協會是由青島市各洗滌、印染企業以及紡織、服裝、機械製造等相關行業單位和個人,通過友好協商、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地方行業性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協會宗旨是: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山東省及青島市的各項法律法規,發揮政府與企業的橋樑紐帶作用,溝通行業信息,協調行業內部關係,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規範企業經營行為,促進洗染理論的研究和交流,為提升行業競爭力、促進行業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青島市財貿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協會接受上級協會的領導和指導。
第五條 協會住所:山東省青島市四方區大沙路 1 號
金山城大酒店 315 房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協助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法律、諮詢、信息培訓、技術培訓、事故鑑定、事故救助、洗滌用品、洗滌設備等中介服務,進行行業資格審批、行業等級評定、行業統計、召開展覽會。 對行業經營者進行規範和檢查, 制定行規會約,參與制定修訂行業標準、進行價格協調、組織同行議價。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參加協會;
(三)在洗染行業及相關領域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
(四)遵紀守法、合法經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享受協會信息、資訊及各類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委託、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正確反映經營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協會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經理事會同意,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同意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及相關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並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回答會員提出的各種問題,辦理會員請求辦理的事情:
(六)辦理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交辦的各種事情;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會費;捐贈; 政府資助;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6 年 6 月 11 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