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銀行業協會

簡介

青島市銀行業協會,英文:QINGDAO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QBA)
(以下簡稱協會),由在青島市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財務公司、郵政儲匯機構等金融機構自願組成。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其職能作用是自律維權協調服務。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青島銀監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

機構

青島市銀行業協會現有會員單位20家。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協會設會長1人、專職副會長1人、監事長1人、秘書長1人。
青島市銀行業協會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現設綜合事務部、自律部、維權服務部、培訓部四個部門。

委員會

青島市銀行業協會現設七個專業委員會,它們是:銀行同業事務協調辦公室、存款業務協調委員會、貸款業務協調委員會、結算業務協調委員會、銀行維權工作協調委員會、銀行卡業務協調委員會,培訓業務委員會。各委員會由會員行的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組成,依章程和工作條例就本委員會業務內的有關問題開展各項工作。(英文:QINGDAO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QBA)(以下簡稱協會),由在青島市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財務公司、郵政儲匯機構等金融機構自願組成。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其職能作用是自律維權協調服務。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青島銀監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
青島市銀行業協會現有會員單位20家。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協會設會長1人、專職副會長1人、監事長1人、秘書長1人。
青島市銀行業協會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現設綜合事務部、自律部、維權服務部、培訓部四個部門。
青島市銀行業協會現設七個專業委員會,它們是:銀行同業事務協調辦公室、存款業務協調委員會、貸款業務協調委員會、結算業務協調委員會、銀行維權工作協調委員會、銀行卡業務協調委員會,培訓業務委員會。各委員會由會員行的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組成,依章程和工作條例就本委員會業務內的有關問題開展各項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青島市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QINGDAO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QB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由在青島市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信用聯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匯機構等金融機構自願組成。本會是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作為會員單位加入外國或者國際非營利組織,需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按照國家有關外事工作的規定審批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簡稱:青島銀監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8號。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促進青島市金融事業健康發展。
本會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不採取維持價格、市場分割等方式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三)不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
(四)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單位收費或者攤派;
(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
(六)不實施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做好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八)參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九)向地方政府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十)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十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十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十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十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十五)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十六)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十七)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十八)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十九)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和文體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二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在青島市依法登記註冊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信用聯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匯機構及其它金融機構。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申訴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會員單位違反公約及規則的行為向協會提出投訴、質詢。
(七)對本會經費收支或會議決議等情況有異議的,可向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提出質詢、申請答覆的權力;
如果理事會或會員大會置之不理或答覆不滿意的,會員有向業務主管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投訴的權利;
(八)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
第十二條 本會建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修改名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及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八)接受本會提出的質詢和調查,並及時向協會提供真實的數據及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不交回的,由本會宣告作廢。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四)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行規行約;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可以親自出席會員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十八條 本會制定會員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會員大會的召開、選舉和表決程式,會議記錄的一般內容,會議決議的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會員大會對理事會的授權原則和授權內容。會員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屬檔案,由理事會擬定,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九條 本會每三年召開換屆大會。
選舉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或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非會員理事由青島銀監局推薦並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或更換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親自出席理事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
會長從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副會長由青島銀監局推薦經民主選舉後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可以從理事中民主選舉產生,也可從社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可連聘連任。
會長不在會員單位擔任法定代表人時,應在一個月內辭去其在銀行業協會的職務,由本單位相應繼任者接任。
本會會長與秘書長不得從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
第二十六條 協會設監事長一名,由青島銀監局推薦,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有影響的人士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當選後任職屆滿不超過60周歲;
(四)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九)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在其它經濟組織工作9年以上並在金融機構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由會員大會選舉(聘任)產生,經青島銀監局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登記。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產生的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員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副會長協助會長進行工作。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為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處應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選配專職工作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逐步實行職業化。
第三十五條 會員單位委派專職工作人員人選由協會秘書處與委派方協商確定,必要時青島銀監局予以協調。
第三十六條 本會中國共產黨的組織由青島銀監局的黨組織代為管理。
本會專職人員中有正式中共黨員3人以上的,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掛靠青島銀監局機關黨委管理。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設立若干專業協調委員會,負責開展銀行各專業領域內的協調與自律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半數以上的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會員大會、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離任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年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在活動舉辦前10個工作日內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給予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會員單位派駐本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四十八條 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會員贊同、社會認可的非營利性有償服務。服務所得應全部用於本會的自身建設和提高對會員服務的水平。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組織年度工作計畫以外的大型活動,其經費可單獨籌集,也可設立專項活動基金。
第五十條 本會應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監事長以及會員大會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一條 對於本會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會自清算結束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註銷的檔案和清算報告書,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於二00七年九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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