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案件中實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見

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 6、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居住的房屋及其他價值較大的財產進行處分。 7、責令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及其撫養的家庭成員生活費、醫療費或其他必要費用。

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及其它親屬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諧穩定。依據《民事訴訟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青島市家庭暴力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審判實踐,現對婚姻家庭案件中實施家庭暴力“禁止令”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條

禁止令是法院為保護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十一項等法律規定,通過裁定的形式作出的民事強制措施

第二條

下列四類案件可以申請禁止令:
1、婚姻、贍養、扶養等家庭糾紛案件
2、繼承案件
3、婚姻自主權、人身自由權、人身損害賠償等人格權糾紛案件
4、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自訴案件

第三條

禁止令的申請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且與被申請人存在婚姻、家庭關係。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受害人的近親屬或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婦聯等可以代為申請。

第四條

受害人向法院申請禁止令,應提供證據證明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員置身於家庭暴力現時危險或可能存在家庭暴力危險。

第五條

受害人提交的證據可以是傷情照片、醫院病歷、報警(出警)記錄、證人證言、書面證據、視聽資料、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等。
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經受害人申請,或者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依職權調取、收集、保全相關證據。

第六條

受理禁止令申請後,法院應當立即進行審理,在7日內作出書面裁定,並及時送達當事人及當事人所在轄區內的派出所、居(村)委會協助執行。

第七條

禁止令可以包括下列一項或多項內容:
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
2、禁止被申請人跟蹤申請人,或通過電話、信件、簡訊、網路等方式騷擾申請人。
3、有必要的並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居住的住所。
4、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申請人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場所的200米範圍內活動。
5、禁止被申請人對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監護權或探視權。
6、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居住的房屋及其他價值較大的財產進行處分。
7、責令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及其撫養的家庭成員生活費、醫療費或其他必要費用。
8、為保護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必須的其他救濟措施。

第八條

禁止令分為緊急禁止令和長期禁止令。緊急禁止令有效期為15天,長期禁止令有效期為3個月至6個月。情況特殊的案件,經批准,最長期限可延至判決生效之日。

第九條

被申請人違反禁止令的,法院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告知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訴。
被申請人經處罰後再次違反禁止令的,法院可加重處罰,包括追究其拒不履行裁定(判決)罪。

第十條

申請禁止令不繳納費用。

第十一條

本意見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意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