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爾果斯財稅優惠政策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霍爾果斯開發區內新辦的屬於《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範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五年免徵優惠。免稅期滿後,再免徵企業五年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採取以獎代免的方式,由開發區財政局將免徵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以獎勵的方式對企業進行補助。

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招商引資財稅優惠政策霍特管辦發[2013]55號(摘要)  

一、國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和西部大開發的優惠政策,以及國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賦予霍爾果斯國家級經濟開發區的優惠政策,在本開發區內均適用。

二、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開發區內新辦的屬於《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範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五年免徵優惠。免稅期滿後,再免徵企業五年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採取以獎代免的方式,由開發區財政局將免徵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以獎勵的方式對企業進行補助。

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產業項目投入運營後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

三、開發區鼓勵類投資產業享受財政獎勵補貼政策

(一)新設立企業,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霍爾果斯園區實際繳納稅款,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及附加稅等當年留存地方財政的總額在1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1億元以上的,分別按留存總額15%、20%、25%、30%、35%、45%、50%的比率予以獎勵。

申報程式:在稅金入庫後次月,申請單位即可將申請書,國稅局、地稅局出具的相關證明檔案,銀行出具的繳稅業務憑證以及其他所需材料提交至園區招商局,由園區招商局會同財政局對納稅人對園區財政的貢獻額進行核定,將財政扶持部分予以兌現。

(二)對開發區範圍內的新建工業企業,依據項目實際及竣工時限要求,固定資產投資總額5000萬元以上,依據項目實際及竣工時限要求,固定資產投資總額5000萬元以上,依據項目實際及竣工時限要求,以新建廠房建築面積為準,按照50元人民幣/平方米給予補貼。對認定的技術產業的設備投入按照設備總投入的1%給予補貼。

申報程式:項目開工後一個月內,投資人將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批准的項目立項批覆、與管委會簽訂的投資協定、法人營業執照及開工許可證提交開發區招商局,由招商局會同財政局、規劃建設環保局、國土資源局對項目投資額度和項目建築面積會審備案,待項目土建、設備安裝竣工驗收結束後一個月內,投資人將項目竣工報告及公司申請提交到開發區招商局,由招商局會同財政局、規劃建設環保局、國土資源局、國稅局、地稅局對項目建築面積和固定資產進行核定,提出財政補貼額度,報管委會主要領導批准兌現。

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

霍特管辦發[2013]33號

第一條為規範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管理,方便納稅人享受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3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2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2〕48號)、《關於貫徹落實中央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兩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新財稅法〔2011〕51號)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對新辦的屬於《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範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後,再免徵企業五年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第四條“新辦企業”是指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經新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註冊或其他相關部門核准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五條“屬於《目錄》範圍內的企業”是指從事《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取得的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第六條 “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在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範圍內,重點鼓勵發展產業項目已建成並投入運營後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

企業在籌建期和試生產、試運行期間取得的收入不作為享受優惠政策的起始時間計算。

企業籌建期和試生產(營業)期的確定應符合營業常規或有正當理由,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法對其核定並確定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時間。

企業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發生在一個自然年度的下半年的,可由企業自行選擇自當年或下一個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條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行備案制。納稅人應按優惠項目和管理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一次性備案。未按規定提請備案,一律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提請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登記表》(附屬檔案1,向經濟開發區國稅局、地稅局領取);

(二)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複印件;

(三)營業收入明細表(附屬檔案2,向經濟開發區國稅局、地稅局領取);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報送的相關資料後,應對報送資料的時限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不符合報送資料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送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資料齊全且符合政策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登記表》中簽署“予以備案”或“不予備案”,並告知納稅人。

主管稅務機關未按規定辦理的,納稅人可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電話投訴,也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投訴。

第九條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過程中應按照規定的時限、程式和報送資料要求進行受理,不得違反規定,隨意變更時限、程式,增加報送資料。

第十條對難以界定是否屬於《目錄》範圍的項目,由企業依程式(附屬檔案3)向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商務經信局提出申請,由經濟開發區商務經信局逐級上報至自治區經信委,由自治區經信委進行認定,對符合《目錄》規定的,出具相關確認檔案。

第十一條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間,對於企業年度發生虧損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得延後執行,要連續計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年度。

第十二條納稅人同時從事優惠項目與非優惠項目的,應分別核算。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納稅人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稅法規定繳納稅款。

第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企業所得稅後續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後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登記表

2.營業收入明細表

3.企業申請符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目錄流程

關於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霍爾果斯園區引進企業薪金收入個人所得稅獎勵暫行辦法(摘要)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園區內企業工作取得“工資薪金”,並選擇園區作為其個人所得稅繳納地的境內外個人。

二、獎勵標準及原則

(1)根據納稅人一個納稅月度內在園區內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額地方留成部分給予補貼獎勵,具體標準為:

當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1000元人民幣(含1000元人民幣)至2000元人民幣(含2000元人民幣)部分,獎勵比率為其在園區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70%。當月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足1000元的,不予獎勵。

當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2000元人民幣至4000元人民幣(含4000元人民幣)部分,獎勵比率為其在園區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

當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4000元人民幣以上的部分,獎勵比率為其在園區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90%。

(2)享受園區個人所得稅補貼的申請人,不再重複享受其他以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為主要內容的優惠政策。

(3)本辦法僅針對適用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的工資薪金,不適用於個人所得稅20%稅率的一次性收入或偶然所得。

(4)園區招商部門僅接受以公司或機構為單位的個人所得稅補貼申請,不接受個人申請。

(5)公司在納稅申報且稅金入庫後次月,即可向園區招商部門申請將財政扶持部分予以兌現。

三、申請資料

(1)申請單位出具的申請書;

(2)申請人提供身份證複印件(境外高薪人才的護照複印件)、工資表、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複印件,銀行出具的繳稅業務憑證以及地稅局出具的相關證明檔案(複印件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3)其他所需相關材料。

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霍爾果斯園區鼓勵和促進企業上市的實施辦法(摘要)

一、使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列入園區上市後備企業庫的企業、遷入上市企業。

二、財稅扶持政策

1、企業在開展股份制改造的過程中,以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轉增註冊資本金,按相關規定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開發區財政全額補貼給企業;為擴大資本規模,引進風險投資者,發生股權轉讓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區財政全額補貼給企業。

2、企業在股份制改造、掛牌、上市過程中,因會計審計評估而一次性調增的利潤所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額補貼給企業。但與前款規定的補貼項目相同的,不得重複享受。

3、園區鼓勵外地公司註冊地遷至園區的買“殼”上市公司和外地上市公司進駐。對註冊地遷入園區、納稅登記在園區的外地上市公司,從遷入園區的次年起連續兩年將企業所得稅實際地方留成部分獎勵給企業,並按照獎勵政策的第三條給予獎勵。

三、獎勵政策

1、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掛牌的企業以及向掛牌企業提供培育推薦服務的中介機構,各給予5萬元人民幣獎勵。

2、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並已在自治區證監局辦理輔導備案登記的上市後備企業,園區財政給予補助資金20萬元人民幣。待企業通過上市輔導驗收合格後,園區財政再給予補助資金30萬元人民幣。

3、從2017年起,對成功上市或者掛牌的本地企業,園區政府按不同板塊予以不同數額的獎勵:主機板上市獎勵200萬元人民幣、中小板上市獎勵100萬元人民幣、創業板上市獎勵50萬元人民幣、新三板掛牌獎勵30萬元人民幣。對前5家成功掛牌新三板的企業,各追加獎勵資金5萬元人民幣。園區企業在新疆股權交易中心等區域資本市場掛牌獎勵10萬元人民幣,對前10家成功掛牌的企業,各追加獎勵資金5萬元人民幣。

4、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掛牌企業和完成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企業定向債券和通過新疆股權交易中心發行私募債券,對成功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按其融入資金的1‰(分批到位的,以最終到位資金為準)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掛牌或上市公司再融資,其額度超過1億元人民幣以上,一次性獎勵3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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