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寧邊境經濟合作區技術與產業轉移中心

伊寧邊境經濟合作區技術與產業轉移中心

第二條本政策所稱合作區,是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伊寧邊境經濟合作區。 第三條本政策規定適用範圍:指在合作區投資建設國家、地方鼓勵主導產業的區內外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符合產業導向的財稅貢獻型、勞動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等的重點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合作區內企業中的工作人員出國從事商貿活動,由合作區管委會負責協助辦理出國護照。

伊寧邊境經濟合作區技術與產業轉移中心孵化園項目,建設中得到伊犁州及伊寧市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同時得到新疆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新疆自治區科技廳的政策和資金扶持。伊寧邊境經濟合作區技術與產業轉移中心孵化園項目核心區建在伊寧邊境經濟合作區安徽路與深圳路交匯處西北區域,占地約30畝。與建設中的合作區高新技術區和伊寧園區文化創意園配套。伊寧園區也是國家在新疆重點建設的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一區三園的重要園區之一。技術與產業轉移中心孵化園經江蘇省對口支援新疆伊犁州前方指揮部和南京市對口支援伊寧市前方工作組的牽線搭橋,是2012年落地的江蘇“百企千億”產業援疆活動的重點項目。
技術與產業轉移中心孵化園綜合樓

合作區介紹

2013年南京產業援疆成績顯著
在伊寧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合作區依託伊寧市不可替代的戰略區位優勢和伊犁河谷得天獨厚的綠色資源優勢,確立了“環境立區、工業強區、商貿興區”三大發展戰略,圍繞“工業、商貿流通業、房地產業”三大產業板塊,全力發展建材業、紡織工業、農副產品深加工業(生物製藥業)、機械裝備製造業、家具及小家電等輕工類產業。按照“一區多基地、區中有園”的布局模式,合作區在原有規劃面積的基礎上積極構築10平方公里的建陶產業基地、40平方公里的伊寧出口工加工業園、30平方公里的國際商貿物流園區等,大力發展外向型經濟,推動區域經濟快速發展,奠定了引領河谷經濟發展領跑者的地位。
2012年,合作區共註冊各類企業435家,其中工業企業103家,產值超億元企業7家,超千萬元企業26家;中國名牌產品3個,自治區名牌產品8個,自治州名牌產品12個,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1家,自治區級高新技安琪酵母公司年產30000噸活性乾酵母已成為亞洲最大的酵母生產企,浙江金鷹亞麻年2.5萬錠生產規模是國內最大的麻紡生產企,盛康糧油公司500噸小麥日生產規模是全疆單線生產能力最大的麵粉加工企,伊源乳業作為伊犁州的重點龍頭企業,其乾酪素項目企業標準引領了國內的行業標準;江蘇高新技術企業榮能集團在伊投資的伊犁榮能建材產業園屬河谷最大的新型建材項目。合作區已呈現出投資升溫促進產業聚集,產業聚集又加快投資升溫的良好趨勢。
合作區將全面貫徹全國對口支援新疆工作會議和新疆工作會議精神,緊緊抓住歷史性大機遇,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針對中亞五國和俄羅斯市場潛在的巨大需求,充分發揮伊寧市獨一無二、不可替代的區位優勢,依託“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實施面向中亞、聯結內地的對外開放戰略,發揮東引西出、向西開放的地緣優勢,成為中國商品進入中亞及俄羅斯大市場的商品中轉集散地和歐亞經濟圈資源配置中心。

區位優勢

伊寧邊境經濟合作區規劃面積控制面積30平方公里。到2009年共註冊各類企業435家,其中工業企業103家,產值超億元企業7家,超千萬元企業26家。引進了安琪酵母、浙江金鷹麻紡、九州通藥業、百信蜂業、盛康糧油、伊源乳業等一批企業,區內商業、金融、文教、醫療、娛樂、倉儲,郵電、海關、口岸貨物檢驗等公共設施齊全,為合作區經濟繁榮創造了條件。

基礎配套

基礎設施配套

合作區人富於創新的活力和奮發拼搏的精神,率先在新疆建立了“封閉式管理,開放式運營”的管理模式,形成“一站式”、“一條龍”的項目審批,“一個視窗對外”的管理服務系統,將“惠商、安商、富商”的目標要求,落實在企業發展的全過程,落實在管委會機構的全系統之中。

社會功能配套

依託首府城市,這裡文化、教育、衛生、科技、娛樂等社會配套功能健全完備,人流、物流、信息流活躍,社會協作程度較高。
教育:有與居住群相配套的一所全托幼稚園,有英才私立國小、仁和國小、二十四國小,有伊寧市第三中學,英才私立中學,伊犁師範學院一所本科院校,形成了從國小到大學較為完備的教育體系。
居住:以世紀嘉園、江南春城、江南春曉、白樺林居為代表的組團式開發居住群已基本形成,成為伊寧市房產市場的一個熱點地區和高尚生活社區,現具備各種檔次和居住條件的公寓、別墅等生活區。
醫療服務:有伊犁州婦幼保健醫院一所。

生產協作配套

合作區已成為投資商在伊犁投資的密集區域,形成了生產協作配套齊全與資源循環利用、主導產業與輔助產業、深加工與粗加工、加工業與商貿流通業、原料基地建設與研發、製造、銷售同步發展的格局。

政策體系配套

依據《伊寧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條例》,合作區在區內相對獨立地實行行政經貿管轄權,擁有更為寬鬆的政策法制環境,保障企業不受干擾,一心一意謀發展;憑藉《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伊寧市工業發展扶持基金管理與實施辦法》、《伊寧邊境經濟合作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以及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等多層次的政策體系,為企業在市場開拓、建設,產品研發、品牌建設、智力支持等深層次的服務方面,提供政策保障。

園區規劃

合作區總體規劃

伊寧邊境經濟合作區位於伊寧市西郊,距市中心3公里。規劃面積15平方公里,控制面積30平方公里(含火車站分區)。合作區地處伊犁河北岸高階地中、後緣、地貌為平原微丘型,地形整體平坦開闊,無不良地質現象,地勢東北高、西南低。地理坐標為東經81°03′~81°29′,北緯43°50′~44°19′,平均海拔640米。

伊寧國際商貿物流園規劃

以伊寧火車站片區為核心區域規劃的新疆伊寧國際商貿物流園,突出發展現代服務業,大力發展壯大服務經濟,重點發展面向中亞五國和俄羅斯市場貿易服務的商貿會展業;為歐亞市場和伊犁河谷製造業服務的現代物流業;為加快“貿易強市”進程,加速發展外向型經濟提供綜合配套服務的商務服務業。

蘇伊工業園規劃

主要針對中亞五國和俄羅斯市場潛在的巨大需求,依託伊寧市獨一無二、不可替代的區位優勢和“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實施“面向中亞、聯結內地”的對內對外開放戰略,“東引西出,西來東去”的技術與產業轉移基地。

入園企業

·安琪酵母(伊犁)有限公司
·新疆榮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伊犁瑞祥電器設備制售有限公司
·新疆伊犁泰山建能機械有限公司
·伊寧向新禽業有限責任公司伊寧市蛋雞養殖分公司
·伊犁聖瑪依拉薰衣草製品有限公司
·伊犁金水河油脂有限公司
·伊犁富利特工貿有限公司
·伊犁飛偉飼料有限公司
·伊犁阿旺都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伊犁金城電器製造有限責任公司
·新疆天露飲品有限公司

優惠政策

  • 伊寧邊境經濟合作區工業項目招商優惠政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進程,按照“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和地緣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發展要求,建設“生態經濟和循環經濟型”合作區,根據國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招商引資的有關優惠政策規定,結合合作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本政策所稱合作區,是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伊寧邊境經濟合作區。
第三條本政策規定適用範圍:指在合作區投資建設國家、地方鼓勵主導產業的區內外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符合產業導向的財稅貢獻型、勞動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等的重點建設項目。
第四條規定使用範圍內的工業項目,除享受國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優惠政策以外,根據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有關政策要求,還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第二章 土地供應政策
第五條合作區工業項目用地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出讓價格以國家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六條工業用地應符合集約、高效利用的原則,購買土地建設的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應不少於1000萬元,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係數符合國家工業項目建設有關規定。對獲得省級以上高新企業認證或具有省級以上科技成果認定的工業項目,不受投資規模限制。
第七條鼓勵企業根據行業特點建設多層廠房,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第八條入區企業可以通過租賃方式租賃土地,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低於3年,不超過5年;長期租賃期限由契約約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高年限。租賃採用招標、拍賣或雙方協商的方式。
第九條對重大投資項目占用土地數量較大的,應將生地徵用變為具備投資條件的熟地供應,投資企業可按實際供應土地數量支付相應土地出讓金。
第三章 產業發展政策
第十條對於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促進伊寧市工業經濟發展,加快合作區產業聚集、其納稅額較大、勞動、技術密集程度和企業、產品知名度較高,達到《合作區實施工業項目扶助政策基準參照指數》和《重點類型項目扶助標準》的項目,進行重點扶助。
(一)按《工業項目扶助政策基準參照指數》和《重點類型項目扶助標準》對引進項目,進行以下分類:
第一類項目:具備準入條件,項目投資在基準參照指數以下;
第二類項目:具備準入條件,投資達到基準參照指數的項目
第三類項目:具備準入條件,投資達到基準參照指數,勞動密集程度在5人/畝(含5人)以上小於10人/畝或納稅額在會計核算年度內,地方留成部分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小於100萬元的項目;
第四類項目:具備準入條件,投資達到基準參照指數,納稅額在會計核算年度內,地方留成部分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勞動密集程度達到10人/畝(含10人)以上或滿足技術密集度或企業產品知名度一項標準的項目;
第五類項目:具備準入條件,投資達到基準參照指數,納稅額在會計核算年度內,地方留成部分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勞動密集程度達到20人/畝(含20人)以上或滿足技術密集度或企業產品知名度一項標準的項目;
第六類項目:對於項目類型特異,投資規模較大,具有較強產業意義或出口加工型的項目。
(以上分類,基準指數、準入條件及其他指標要求見附屬檔案三和附屬檔案四)
(二)實施工業項目扶助政策有以下七種:
1、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墊付的政策: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其納稅額較高但項目資金存在不足的項目給予該項政策;
2、項目前期投資扶助的政策:對於前期投資成本較大、投資回收期較長,但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允許類和鼓勵類,其產業拉動強、解決就業多的項目給予該項政策;
3、企業前期經營扶助的政策:對於前期經營啟動資金短缺,但經濟帶動能力較強、市場開發前景廣闊的項目給予該項政策;
4、企業初期固定資產投資扶助的政策:對於初期固定資產投資不足,但科技含量較高,具有很強開發潛力的中小企業項目給予該項政策;
5、標準化廠房租賃的政策:對於整體投資不高,但屬高新技術產品認證、附加值較高,凸顯“短、平、快”效應的項目給予該項政策;
6、基礎設施配套政策:對於前期基礎設施投資占整體項目投資比重較大,對當地農業、畜牧業、林果業等特色優勢資源轉化、產業化發展具有龍頭帶動作用,但項目選址地基礎設施不配套的項目給予該項政策;
7、土地入股政策:對於投資成本較大、技術含量較高、勞動密集度較高、生產發展周期較長的項目給予該項政策。(以上項目扶助政策具體說明見附屬檔案五)
(三)按項目分類,扶助政策組合如下:
1、第一類項目,執行不低於國家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政策;
2、第二類項目,執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墊付政策;
3、第三類項目,(1)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墊付政策;(2)不低於10%的基礎設施配套政策。
4、第四類項目,
政策組合一:
(1)、選擇以下三項政策之一:
①、固定資產投資扶助政策;
②、標準化廠房租賃政策;
③、土地入股政策+基礎設施配套政策第二檔標準;
(2)、企業前期經營扶助政策第二檔標準;
政策組合二:
(1)、項目前期投資扶助政策第二檔標準;
(2)、基礎設施配套政策第二檔標準;
(3)、企業前期經營扶助政策第二檔標準。
5、第五類項目,
政策組合一:
(1)、選擇以下三項政策之一:
①、固定資產投資扶助政策;
②、標準化廠房租賃政策;
③、土地入股政策+基礎設施配套政策第一檔標準;
(2)、企業前期經營扶助政策第一檔標準;
政策組合二:
(1)、項目前期投資扶助政策第一檔標準;
(2)、基礎設施配套政策第一檔標準;
(3)、企業前期經營扶助政策第一檔標準。
6、第六類項目,扶助政策由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以上政策中,第一、二檔標準的具體內容見附屬檔案五)
(四)以上政策的實施,必須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1、堅持和國家、自治區的政策法規相一致原則;
2、堅持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的原則;
3、堅持互利共贏的原則;
4、堅持財政充分受益的原則;
5、堅持增加就業的原則;
6、堅持對產業和經濟拉動的原則。
7、堅持扶優、扶強的原則
第十一條鼓勵入區企業強化品牌意識和商標意識,爭創名牌產品;支持企業加快實施采標認證工作,提升市場準入水平;推進企業自主智慧財產權建設,引導企業申報專利。對取得成果的企業,依據《伊寧市企業評優獎勵實施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鼓勵入區企業設立研發中心或引進高層次人才,合作區根據情況給予財政扶持。
第四章 投資保障和經營環境
第十三條合作區為承載項目入區,提供滿足企業生產所需的道路、供水、排水、供電、供熱、通訊等基礎設施。
第十四條合作區管委會作為伊寧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人大批准的《伊寧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條例》,對合作區內的經濟和行政事務實行封閉式管理。未經合作區管委會同意,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擅自在合作區內進行收費、攤派、罰款、評比、檢查等活動,如需要進行執法檢查,應會同合作區有關部門實施。
第十五條管委會在區內積極創建社會公益事業,建立健全服務體系,為企業及企業工作人員提供良好的生產經營和生活環境。
第十六條管委會對進區的投資項目實施承諾服務:投資者自主確定的投資項目,檔案資料齊全的,合作區內的各有關職能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並協助辦理企業註冊手續;需要逐級上報的,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並由合作區管委會對投資項目進行跟蹤服務。
第十七條依託伊寧市及周邊地區農副產品、礦產等資源優勢進行深加工的生產性企業,合作區管委會或報請上級部門對生產原料的正常供給給予協調。
第十八條合作區為企業解決勞動用工及職業技能培訓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合作區內企業中的工作人員出國從事商貿活動,由合作區管委會負責協助辦理出國護照。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政策中所有扶助資金從合作區企業生產發展扶持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條在本政策規定中,財政扶持的政策,如與以前頒布的地方財政優惠政策相牴觸的,依據本政策規定執行。但有契約約定的,仍按契約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政策執行期間,因國家政策調整,使相關內容與國家政策相牴觸的,按國家政策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政策規定由伊寧邊境合作區管委公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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