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縣人民法院

霍山縣人民法院

霍山縣人民法院,成立於1950年8月,先後曾設立過漫水河等8個基層人民法庭。

基本信息

法院簡介

霍山縣人民法院成立於1950年8月,先後曾設立過漫水河等8個基層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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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伴隨著霍山的發展和進步,我院機構設定和功能也不斷完善和強化,現有立案庭、刑庭、民一、民二、行政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研究室、政治處、法警隊、辦公室、監察室共十二個部門,下設下符橋、西城(原漫水河)兩個基層法庭,在職人員81人,其中法官60人,具有本科學歷人員55人、研究生2人。
近年來,在縣委的領導和上級政法部門的指導下,霍山法院始終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統領,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認真貫徹“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方針,忠實履行職責,為區域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服務。
激濁揚清,秉公持衡。近年來,霍山法院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緊扣發展經濟、服務大局這一中心,不斷加強審判工作。加強刑事審判,著力維護社會穩定,為我縣連續兩屆榮獲“全國社會治安模範縣”,爭取“長安杯”不懈努力。加強民商事審判,做好涉農案件的審理工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司法保障。在審判中,將法院調解與民間調解結合起來,提高調解效果,年均調解結案占結案數的三分之一強。對案件實行繁簡分流,實行簡易案件速裁審,縮短了辦案周期,減輕了當事人訴累。探索執行工作新思路,紮實清理執行積案,逐步實現良性循環。有效的司法活動,為維護縣域經濟健康發展和構建誠信、公平、和諧發揮著應有作用。
建章立制,勇於開拓。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霍山法院逐步形成了“大立案、精審判、強執行、重監督、保公正”的工作思路,確保“公正與效率”的工作機製得以建立和不斷完善。在軟硬體建設上,先後制定和出台了《審判流程管理規程》、《崗位目標責任管理規定》、《案件質量評查辦法》等規範性檔案。通過合理撤併法庭,整合了審判資源;適時開展竟爭上崗,激發了隊伍熱情;爭取國債資金支持,加強了審判法庭建設,改善了辦公條件,提高了服務水平。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要做到公正、高效,實現和維護好最廣大人民民眾的利益,就必須牢固樹立依法治國、司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審判實踐中,霍山法院積極貫徹落實中央和上級法院的要求,在立案、審判、執行各個環節,在隊伍建設的各個方面,在信訪接待、司法救助、法制宣傳等各項工作中都做了很大的努力,極力維護和實現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近年來霍山法院共有8個部門受到省、市、縣表彰,25人(次)被授予市級先進個人或被省、市表彰,10人榮立三等功。2003年以來,先後被省高院、縣委表彰為“全省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執行局被省高院給予“集體嘉獎”和記“三等功”。立案庭信訪接待室被省高院授予“文明接訪室”稱號,被縣文明委表彰為創建文明行業活動“十佳視窗”。連續兩年被市文行委表彰為“文明視窗”。
邁上新台階,又是新起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踐行“公正與效率”主題沒有止境。如今,霍山法院全體幹警正以嶄新的姿態和昂揚的鬥志,奏響法院建設和服務和諧社會新華章。

內設機構

縣人民法院內設11個職能機構和2個基層人民法庭。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負責院黨組會、院務會、院長辦公會和其他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安排工作;組織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縣政協委員提案,負責督查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保密和辦公自動化管理工作,負責院機關的固定資產(房地產)、行政事務、財務、服裝、車輛、通訊等後勤事務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政治處
協助有關部門管理本院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負責本院各類人員的調配、考核、任免、工資福利、退休等工作;負責人事檔案的管理、人事信息的採集分析以及各項組織人事制度的實施。負責本院法官等級評定的管理工作;協助地方黨委考察協管幹部人選,加強幹部隊伍建設。負責本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本院評先創優活動;制定本院各類人員的培訓計畫和相關規章制度。
(三)立案庭
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審查立案;辦理訴前財產保全;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
(四)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理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和上級法院交辦的刑事案件:受理刑事自訴案件;負責對人民法庭審理刑事自訴案件進行業務指導;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五)民事審判一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的婚姻、家庭、繼承、損害賠償、債權債務、勞動爭議、人身權利等糾紛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六)民事審判二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契約、證券、票據、著作權、商標權、以房地產開發為標的買賣、租賃、典當和以房地產為標的開發、建築承包、入股、聯營、代理、居間等糾紛案件,指導人民法庭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
(七)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八)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判刑事、民事、行政再審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
(九)執行庭(執行局)
執行本院一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法律規定應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辦理其他有關執行工作事宜。
(十)研究室
負責有關人民法院工作的巨觀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辦理本院審判委員會的會務工作;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辦理由研究室批轉的有關檔案;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收集信息資料;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少年法庭工作。
(十一)法警大隊
負責本院司法警察的教育等警務工作;配合執行庭執行有關事項;負責本院機關安全保衛、消防、法庭警衛、被告人看管押解、法律文書送達等工作。
(十二)下符橋人民法庭、漫水河人民法庭
負責審理、執行轄區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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