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概況
安徽霍山經濟開發區成立於2002年7月,2006年4月被批准為省級開發區。開發區規劃面積15.6平方公里,其中啟動區5.72平方公里,建成區約5平方公里。開發區地理位置優越,距六安市45公里,合肥120公里,距合葉高等級公路和寧西鐵路六安火車站僅40公里,開發區南側緊鄰318省道,建設中的商景高速和繞城公路分別從開發區東側、北側穿過,對外交通便捷。安徽霍山經濟開發區自2002年10月份開工建設以來,全縣上下舉力而為,著力把開發區建設成為全縣招商引資的平台、骨幹企業做大做強的平台和拓展城區發展空間的平台,基本實現了開發區一期工程的硬化、亮化、綠化與美化。在開發區定位上突出生態特色,引進項目以綠色食品加工、高新技術產品及其他生態型工業項目為主,杜絕污染項目進入開發區。初步形成了電光源、服裝、建材、特色農副產品加工等一批主導產業。
今後,霍山經濟開發區將嚴格按照總體規劃,把開發區建設與依法規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壯大主導產業結合起來,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加快入園企業項目建設進度,完善投資準入時一條龍服務、項目建設中全方位服務、建成投產後經常性服務,努力把安徽霍山經濟開發區建成為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出口創匯基地、循環經濟示範基地和特色農業產品加工基地。預計到2010年,開發區將累計引進內外資40億元以上,年實現技工貿總收入100億元以上,地區生產總值30億元以上,財政收入6億元以上,進出口總額2億美元以上,就業人口3.5萬人以上,成為全省一流的開發區。
開發區發展
敢為人先攻堅克難開拓新路子。為建開發區,霍山歷屆縣委、縣政府在解放思想中統一認識,在考察學習中形成共識,在徵求意見中完善方案,在集體研究中科學決策。開發區建設之初和今年二期工程啟動之時,縣委、縣政府都成立了由縣委書記任政委、縣長任指揮長的高規格建設指揮部,舉全縣之力抓開發區的建設與發展。在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關鍵時期,主要領導均坐鎮指揮,現場調度,破解難題。
未雨綢繆超前謀劃,爭取主動。開發區建設規劃是龍頭,土地是基礎,環評是生命。在開發區成立之初,該縣就以最快速度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調整全縣土地利用規劃和縣城總體規劃,使三個規劃相統一、相銜接。同時著手辦理土地徵用手續,編制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抓住機遇辦理了一期工程近6000畝土地的農轉用審批手續,並在全省率先通過區域環評,為開發區全面開工建設奠定了基礎,為開發區快速健康發展爭取了主動。
迎難而上頂住壓力堅持發展不動搖。開發區剛開工建設不久,國家對土地市場和開發區進行清理整頓,凍結土地審批並對開發區規划進行嚴格審查。霍山縣委、縣政府經過慎重研究,一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開發區建設進度,確保在短時間內取得實實在在的發展成果;另一方面,積極向省市主要領導匯報,爭取政策上的扶持。2005年底,國家對開發區的清理整頓基本結束,當大部分開發區剛剛開始恢復建設時,霍山開發區當年入庫稅金就達3000餘萬元,為實現開發區跨越式發展爭取了寶貴的時間。
發展願景
在硬環境建設上,霍山經濟開發區堅持“高起點定位、高水平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能管理”,目前累計完成基礎設施建設投入5億元,使一期工程基本實現“八通一平”配套,達到“硬化、亮化、綠化、美化”目標。
在軟環境建設上,建立管委會負責人和二級機構聯繫企業制度,嚴格執行企業建設期零收費和生產期寧靜工作日制度,對企業投產後的正常收費,由開發區與各主管部門統一結算,杜絕對企業亂檢查、亂攤派現象發生。今年,開發區組建了城管、消防、治安三隊合一的綜合執法隊伍,積極開展創“平安園區”活動,努力營造安定祥和的發展環境。
為幫助企業解決建設初期流動資金不足的困難,開發區牢固樹立“引進銀行就是最大的招商引資”的觀念,積極促成徽商銀行在霍山設立支行,並協調該行累計為開發區內企業投放貸款2億多元,積極營造寬鬆便捷的金融環境。
為妥善處理好開發區建設與民眾生產、生活的關係,切實維護民眾利益,霍山開發區按照“居住人性化、補償最大化、就業多元化、農民城鎮化”的總體要求,依法穩妥地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集中新建了4萬多平方米的農民安置小區,在全省率先開展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組建開發區建築勞務管理服務中心,將失地農民組織起來進廠務工或有序參與開發區建設運輸、裝卸等勞務,農民每年的務工收入在3000萬元以上,年人均純收入超過8000元。
“決戰‘十一五’,建成百億園。”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李衛東說,“我們力爭到2010年,開發區實現技工貿總收入突破100億元,地區生產總值40億元以上,財政收入6億元以上,進出口總額2億美元以上,就業人口5萬人以上,為促進縣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開發區政策
總 則第一條 為促進省級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行署,下同)領導,有明確的地域界限,實行特殊政策的各類 開發區。
第三條 開發區以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為主,鼓勵發展資金、技術密集型產業,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企業技術改造,帶動區域經濟的發展。
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各種形式在開發區投資興辦項目,開發基礎設施,開展各種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活動。
第四條 開發區在抓好開發建設的同時,應切實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到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
省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開發區的統一管理工作,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歸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開發區的有關工作進行指導。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開發區的開發、建設等領導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設立開發區應具備下列條例:
(一)有一定的區位優勢和較好的經濟社會環境,並能對周圍地區產生較強的輻射作用;
(二)有利於交通、能源、通訊、供水、環境保護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建設;
(三)依託的城鎮經濟實力強,工業基礎好,並有較好的科技、教育和文化基礎,經濟發展綜合服務功能較強;
(四)符合所在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 申請設立開發區,由主辦開發區的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提出申請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逐級審核後,由省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申請設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按前款規定程式逐級審核後,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開發區總體規劃,由主辦開發區的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逐級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因設立開發區使城市總體規劃發生重大變更的,需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開發區詳細規劃,由開發區管委會根據開發區總體規劃編制,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主辦開發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可對開發區總體規划進行局部調整,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若涉及開發區總體布局的重大變更,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建立開發區定期檢查考評制度。省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台對開發區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開發區建設成績顯著的給予鼓勵,對開發區建設進展緩慢的進行整頓,經整頓無明顯成效、開發建設項目和資金長期不能落實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撤銷。具體獎懲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一條 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所在地人民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十二條 開發區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開發區總體規劃編制開發區詳細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制定開發區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服務工作規定;
(三)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開發區內的投資項目,並報有關部門備案或審批;
(四)統一規劃、管理進區項目和開發區內的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
(五)負責開發區的財政、地方稅務、國有資產、土地、工商、物價、勞動、人事、環境保護以及社會治安等具體管理工作;
(六)興辦和管理開發區的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
(七)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依法辦理開發區的涉外事務;
(八)指導、協調、監督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的工作;
(九)主辦開發區的人民政府受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開發區管委會應設立必要的職能機構,具體負責開發區各項管理工作,並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開發區內金融、保險、國家稅務、外匯管理、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等業務工作,由有關部門或者其設在開發區內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辦理。
第十五條 開發區的建設用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十六條 經批准設立的開發區,必須按批准的面積和範圍進行開發建設,確需擴大範圍和面積的,必須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十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在劃定的開發區範圍內,一次徵用全部土地或者按分期開發的規劃分批徵用本規-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徵用手續。
第十八條 開發區的土地開發、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招商引資工作,必須按照開發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做到開發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造成土地荒蕪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資者,必須按法律、法規和出讓契約規定的用途、期限、條件開發利用土地,並在不違背開發區規劃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條件下,可自主委託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進行規劃和設計,經開發區管委會有關機構審核、批准後,辦理基建手續。受讓的土地開發後,其土地使用權及其建築物、構築物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開發區因開發區建設征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和安置工作,由開發區管委會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的經營管理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的經濟秩序,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鼓勵在開發區興辦下列項目:
(一)屬於國家或者本省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
(二)生產工世和製造技術屬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或者國內急需的:
(三)產品能出口創匯或者替代進口的;
(四)有利於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技術改造的;
(五)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
(六)旅遊、商貿、金融等第三產業。
第二十三條 禁上在開發區興辦下列項目:
(一)技術落後或者設備陳舊的;
(二)污染環境的;
(三)有關法律、法規禁止興辦的。
第二十四條 在開發區興辦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者必須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依法辦理各項手續。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依法享有經營管理自主權,有權自行確定生產經營計畫,依法籌措、運用資金,自行採購生產資料,組織生產、銷售產品。
第二十六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確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招聘職工。開發區內的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式資水平。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支持工會組織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財務制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並接受開發區管委會的監督。開發區內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經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並出具證明。
第二十九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終止經營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理債權、債務,提出清算報告,註銷稅務登記和營業執照後,其資產可以轉讓、資金可以按規定匯出。
第三十條 開發區自批准之日起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全部用於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三十一條 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按下列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一)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先進技術企業,按本條第(一)項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按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的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產品出口企業,按本條第(一)項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值達到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免徵地方所得稅。開發區內的內資企業,經批准,可以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的稅收優惠待遇。
第三十二條 開發區內權經營進料加工的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產品轉為內銷的,應按有關規定補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第三十三條 開發區內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自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繳出口關稅。
第三十四條 有關部門對開發區內各單位的境外人員和派出境外聯繫業務的人員,應當簡化出入境審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 開發區內的國內外投資者,除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待遇外,同時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三十六條 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以及華僑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的企業,參照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省級開發區的建設規劃、土地管理以及勞動、財政、外貿等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