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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已經201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苗圩
2013年7月16日
政策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活動,保障電話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網路信息安全,促進電信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是指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含無線上網卡,下同)等入網手續,在與用戶簽訂協定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如實登記用戶提供的真實身份信息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入網,是指用戶辦理固定電話裝機、移機、過戶,行動電話開戶、過戶等。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登記和保護電話用戶辦理入網手續時提供的真實身份信息。
第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用戶委託他人辦理入網手續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要求受託人出示用戶和受託人的有效證件,並提供用戶和受託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第七條 個人辦理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的,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證件之一:
(一)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四)外國公民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第八條 單位辦理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的,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證件之一: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營業執照;
(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或者證明檔案。單位辦理登記的,除出示以上證件之一外,還應當出示經辦人的有效證件和單位的授權書。
第九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用戶出示的證件進行查驗,並如實登記證件類別以及證件上所記載的姓名(名稱)、號碼、住址信息;對於用戶委託他人辦理入網手續的,應當同時查驗受託人的證件並登記受託人的上述信息。為了方便用戶提供身份信息、辦理入網手續,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電信業務經營者複印用戶身份證件的,應當在複印件上註明電信業務經營者名稱、複印目的和日期。
第十條 用戶拒絕出示有效證件,拒絕提供其證件上所記載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件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其辦理入網手續。
第十一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向電話用戶提供服務期間及終止向其提供服務後兩年內,應當留存用戶辦理入網手續時提供的身份信息和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真實身份信息保密管理制度。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登記的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於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第十三條 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泄露、毀損、丟失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立即向相關電信管理機構報告,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的調查處理。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報告或者發現的可能違反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保護規定的行為的影響進行評估;影響特別重大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電信管理機構在依據本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前,可以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暫停有關行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執行。
第十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委託他人代理電話入網手續、登記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的,應當對代理人的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和保護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不得委託不符合本規定有關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和保護要求的代理人代辦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其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和保護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查,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和保護相關知識、技能和安全責任培訓。
第十六條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和保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電信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相關材料,進入其生產經營場所調查情況,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電信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不得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正常的經營或者服務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電信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七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不配合電信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開展的監督檢查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用戶以冒用、偽造、變造的證件辦理入網手續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其提供服務,並由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辦法》等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對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通過電話、簡訊息、書面函件或者公告等形式告知用戶並採取便利措施,為本規定施行前尚未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所提供身份信息不全的電話用戶補辦登記手續。電信業務經營者為電話用戶補辦登記手續,不得擅自加重用戶責任。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向尚未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解讀
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公布了《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規定》出台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關於貫徹落實〈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規定 進一步做好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網安〔2016〕182號)等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防範恐怖活動,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加強網路信息保護和用戶個人信息安全,提升電信行業服務水平,即日起依法強化、全面落實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工作。 截至2012年底,全國電話用戶達到13.9億戶。與此同時,利用未登記真實身份信息的電話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傳送垃圾簡訊息、散布有害信息、實施詐欺等問題突出,影響了用戶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秩序,甚至威脅國家安全。 201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了《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從法律上明確了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通過制定《規定》,明確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的範圍、程式、要求和信息保護等制度,有利於保護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提升電信服務水平,遏制網路信息違法行為。
《規定》的制定過程
根據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規範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活動的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了《規定》立法工作。
在組織開展立法研究、赴有關省市調研、聽取有關電信企業和部機關相關司局等意見的基礎上,2013年1月下旬,研究形成了《規定》草稿。2月上旬,書面徵求了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對《規定》的意見。2月下旬,組織部分通信管理局對《規定》的有關制度進行了研究。4月,通過國務院法制辦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了對《規定》的意見。經徵求意見,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主要集中在加大登記信息的保護力度、加大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罰力度方面。對於制定《規定》和《規定》的主要內容,各方面沒有原則性不同意見。此後,對各方面意見進行了梳理、研究和分析,並對《規定》有關制度進行了進一步完善。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形成了《規定(草案)》。
2013年6月2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規定》,並於7月16日予以公布。《規定》自9月1日起施行。
2016年5月工信部發出通知,要求各級通信管理部門及運營企業貫徹落實《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規定,進一步做好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工作。
通知中要求各基礎電信企業要確保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本企業全部電話用戶實名率達到95%以上,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電話用戶實現實名登記。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補辦登記手續的用戶,基礎電信企業暫停其通信服務(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等緊急服務除外),並再次催告其補登記,在催告期滿仍未補辦登記手續的,基礎電信企業要依法停止通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