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組成的電梯事故調查組認定,該事故屬於電梯安全責任事故,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將根據本保險契約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投保方式
投保時,保險公司會對電梯進行評級,風險程度較高的電梯保費也會相對高一些,一年的保費在幾百元到上千元不等。投保以後,對於乘電梯發生意外的乘客賠付金額最高可達每人20萬元。由於不是強制保險,投保該險種的電梯不足兩成。
負責單位
房產開發商採購電梯時與電梯銷售商簽訂的採購契約中有保修年限的條款,一般是2年,如果在2年之內,電梯配件出問題,這個責任應該有電梯安裝方承擔,但是如果超過了保修期,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小區公共設施維修費用可以由維修資金進行支付。使用維修資金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建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再向負責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所以,您無須擔心,是否能使用公共維修資金可不是一個人說了算的,必須走相關程式
適用範圍
凡電梯的使用單位和維修保養單位如企業事業單位、寫字樓、物業小區以及機場、車站、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均可成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用來投保的電梯包括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各類客梯、貨梯、液壓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在投保時,可以選擇單獨投保,也可以選擇投保公眾責任險擴展電梯責任 。
保險責任
電梯責任險主要保險責任有三方面:一是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二是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法律費用;三是發生保險責任試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如投保電梯責任險,上述三方面的費用與損失都可以保險契約從保險公司獲得相應賠償 。
但在該險種項下,還是有些除外責任的,如由於地震、海嘯、雷電、洪水、暴雨、颱風、龍捲風、地崩、地面下沉下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雇用人員的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責任;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等等。因這些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是不負責賠償的。投保人在投保前應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做到心中有數。
現狀
隨著城市建築的日益增高,電梯已成為人們日常“代步”的重要工具,但是目前來看,電梯投保的比率卻非常低。據統計,我國目前的電梯保有量已經超過100萬台,年增長速度超過20%,而實際上被投保的電梯數量卻非常少,2007年大連統計的電梯投保率不足1%。
真實案例
2004年3月1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三O四醫院發生一起電梯溜梯蹲底事故,造成5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35萬元;
2007年3月12日,大連最高建築世貿大廈的電梯事故,19人受傷,5人重傷;
2007年6月1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啟翔針車上海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電梯重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30萬元;
2007年12月21日上午,上海軌道交通4號線世紀大道站內一部上行的自動扶梯在運行時突發故障驟停,並開始倒行,導致正在電梯上的乘客紛紛往後跌倒,發生擠壓,造成多人受傷;
2011年7月5日上午,北京捷運4號線動物園站自動扶梯發生故障,造成1人死亡,30人受傷,其中3人重傷;
2011年7月10日晚21時左右,由香港捷運公司運營的深圳捷運4號線清湖站發生了一起扶梯逆行故障,導致多人受傷。
2011年9日廣東東莞南城發生一起因奧迪斯電梯失控造成20人受傷的事故;
2012年9月13日,武漢電梯事故致19人遇難,目擊者稱有6人被甩出。
通過事故分析可知,造成電梯事故主要原因多為個別裝置失效或不可靠所造成的,與電梯的日常檢查、保養和維修不無關係,因此,電梯使用單位和維修保養單位在這些事故中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而這種責任,則是可以通過購買電梯責任險向保險公司轉移的。
理賠
累計責任限額60萬元的保險費350元,100萬元的只需500元,相對來講保費是比較低的。因此還是倡議電梯公司,物業等重視電梯安全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