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更新費

電梯更新費

根據中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包括電梯等在內的住宅公共設施的更新費用將從業主購房時繳納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提取。2010年6月,安徽淮南出台地方法規,要求當地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前必須繳納每部25萬元的“首次電梯更新費”,不交錢不發房屋預售許可證。

安徽淮南立法強征

這是在淮南市房地產管理局拍攝的收取電梯更新費的檔案複印件。這是在淮南市房地產管理局拍攝的收取電梯更新費的檔案複印件。

2010年6月,安徽淮南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陸續接到市房地產管理局通知,要求繳納高層住宅首次電梯更新費,每部電梯不得低於25萬元。凡是該市2006年10月1日以後竣工並配備電梯的住宅樓,一律要繳納此項費用。通知同時規定,開發企業在申請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一次性交存首次電梯更新費,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補交首次電梯更新費。

淮南市法制辦立法科相關負責人強調,物業管理條例的立法程式是合法的,內容也經上級人大批准,由於至今沒有人提出過異議審查,作為地方性法規是具有合法性的。

質疑

不少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人表示,根據國家和安徽省的物業條例及國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包括電梯等在內的住宅公共設施的更新費用,將從業主購房時繳納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提取;要求房產開發企業繳納屬“重複收費”,明顯有違上述法規。

一位房產開發企業負責人說:“這筆巨額資金的管理、使用乃至產生的利息、收益歸誰?房產部門始終沒有明確的說法,這不能不讓人生疑。

據悉,按照規定,這一地方立法出台前應當以聽證等形式充分徵求社會意見,但當時淮南市法制辦並沒有舉行聽證會,只是通過網上公布和召開座談會徵求意見。而且“主要聽取政府和房產局的意見,開發商的意見也聽了,但只有兩三家”。

觀點

不少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淮南立法收取電梯更新費事件看似一起簡單的收費爭議,但其背後卻暴露出當前一些地方濫用立法權保護部門利益的傾向。這種地方立法權淪為部門利益“保護傘”的現象令人擔憂。

他們認為,部門利益法制化目前在不少地方都存在,淮南市強征電梯更新費一事警示有關部門,今後對於地方立法權的使用應更加慎重,對地方立法的相關審查應更加嚴格。當前,急需健全和落實立法聽證制度,廣開“兼聽”渠道,確保立法公平公正,不為部門謀利。

相關評論

在明顯違反國家上位法,強行立法徵收所謂的“電梯更新費”,淮南市房產部門這一做法背後的“部門利益法制化”特徵十分明顯、也十分惡劣。以淮南每年開發的房地產面積,“每年收取的電梯更新費保守估計可達1.5億元”——法制化後的部門利益有多大,可見一斑。
不再滿足於僅在一般執法層面上尋求部門利益,而進一步上溯到立法的源頭,通過主導立法過程將部門利益制度化、為部門私利披上“法制化”的合法外衣,以便實現部門利益的長期穩定化、最大化,這樣一種部門利益不斷膨脹擴大的行政生態和趨勢——對此我們早已不陌生。
據去年《人民日報》一篇報導透露,“目前我國80%的地方法規草案由立法機關委託政府職能部門起草”——如某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洋洋灑灑一萬多字,其中大多是處罰內容,對政府部門的約束條款少得可憐”……其實,何止地方立法如此,最近被多位人大代表批評為“一部‘加價’的法律”、“總想從老百姓腰包里掏錢”的《車船稅草案》,具體做法也有待商榷。

電梯更新費電梯更新費

藥方何在?在筆者看來,依據權力制衡的法治原理,辦法其實也很簡單,一方面,徹底改變目前“誰執法,誰起草”的部門立法模式,將立法權由行政部門真正收歸立法機關,同時儘量實現“開門立法”、避免閉門造車。另一方面,改變目前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的行政訴訟局面,讓司法機關也能對行政立法本身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這樣,面對法制化的部門利益侵害,人們也可以提起訴訟、獲得司法救濟。

“電梯更新費”的意思,就是說“十年八年”之後,你這電梯可能要壞,壞了就得修,為了將來的“修”,要先收點錢備用。聽起來很貼心,但問題是——根據國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安徽省的物業管理條例,包括電梯等在內的住宅公共設施的更新費用,應該從業主購房時繳納的房屋專項維修基金中提取。既然有專項維修基金,再收個“電梯更新費”,有重複收費之嫌。
老百姓緊張這個“電梯更新費”當然不是看不得開發商掏腰包,主要還是擔心“羊毛出在羊身上”,重收一次“更新費”,最後肯定是分攤到購房成本里,業主最終是埋單的冤大頭。有人算了一筆賬,淮南市每年正常開發的房地產面積為400萬-500萬平方米,在目前鼓勵集約用地的情況下,一半以上開發面積都是高層;按一棟高層面積為一萬平方米算,至少每年新建有200棟高樓,一棟樓至少需要兩部電梯,每部25萬元,每年淮南收取的電梯更新費保守估計可達一億元。

一億元,這個數字對一個經濟不怎么發達的城市來說,已非小數字。更搞笑的是,收錢的部門是如此回應“電梯更新費”流向問題的——“目前還沒有制定相應的管理使用辦法。從收繳到使用還有10年時間,這中間有充足的時間可以制定辦法,進行規範管理。”莫名其妙地收了巨款,還稀里糊塗地不知道怎么管,這怎么行?
亂收費的衝動或許人人都有,逐利衝動嘛,一點也不奇怪。房地產管理部門有個收“電梯更新費”的構想,也算不上大逆不道的事情——但問題是,這構想怎么就如此華麗地轉身為“明文規定”?就算當地物業管理條例立法程式是合法的,那么,內容上的悖論如何通過了“上級人大批准”、為什麼在強烈的民意反彈下“至今沒有人提出過異議審查”?這實在讓人糾結,也實在需要好好反思一下。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