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法規彙編

《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法規彙編》由全國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編寫。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設施(以下簡稱“三電”設施)是關係到國計民生、國家安全與公共安全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用設施。近年來,一些地方盜竊破壞“三電”設施違法犯罪問題十分突出,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民眾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基本信息

圖書簡介

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法規彙編

作 者: 全國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編

出 版 社: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8-12-1

字 數: 210000

版 次: 1

頁 數: 258

開 本: 32開

印 次: 1

紙 張: 膠版紙

I S B N : 9787811393637

包 裝: 平裝

所屬分類: 圖書 >> 法律 >> 憲法、行政法

內容簡介

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設施(以下簡稱“三電”設施)是關係到國計民生、國家安全與公共安全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用設施。近年來,一些地方盜竊破壞“三電”設施違法犯罪問題十分突出,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民眾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2007年以來,公安部會同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原信息產業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管管理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在全國範圍內聯合組織開展了打擊盜竊破壞“三電”設施違法犯罪專項鬥爭,取得了明顯成效。為了使公安民警、“三電”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準確把握和執行“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我們結合當前正在全國開展的打擊破壞“三電”設施違法犯罪專項鬥爭,收集整理了《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法規彙編》,以供查閱。

目錄

綜合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

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令第83號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

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

綜合治理的決定(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

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1990年2月2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

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公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

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

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298號公布,自2001年1月12日起施行)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2004年9月13日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1號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關於貫徹實施《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通知(公通字[20

04]79號)

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安部令第93號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關於貫徹實施《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公治[2007]270號)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6號公布,自

1994年1月25日起施行)

公安部關於對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中有關問題的批覆(公復字(1997]

4號)

公安部關於對跨行政區域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問題的批覆(公復字[2002]

6號)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2006年5月17日商務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

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2007年第8號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

70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關於開展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專項整治工作

的通知(工商個字[2008]58號)

電力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公布,自1996年4月1

日起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6]11號)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1987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根據1998年1月7日《國

務院關於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自1998年1月7日起施行)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8號公布,自1999年3月18日起施行)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6號公布,自1996年

9月1日起施行)

電力監管條例(2005年2月2日國務院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

國國務院令第432號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破壞電力設備罪幾個問題的批覆(高檢研發字[198

6]第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壞生產單位正在使用的電動機是否構成破壞電力

設備罪問題的批覆(法明傳(1993]24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

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5號,2007年8月13日最高

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5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電信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公布,自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

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公布,自1993年9月11日起施行)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1982]28號,自1982年9

月20日起施行)

郵電部、鐵道部、總參謀部、公安部關於認真組織傳達貫徹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的通知(郵政聯字

[1982]1124號,自1982年10月18日起施行)

郵電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在“嚴打”鬥爭中加強保護通信線路安全工作韻通知(郵部

[1990]451號,自1990年8月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郵電部關於保護通信光纜線路的通告(郵部

聯[1996]45號,自1996年1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

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21號,2004年8月26日最高

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2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危害軍事通信刑事案件

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3號,2007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0次會議通過,

自2007年6月29日施行)

郵電部關於損壞通信線路賠償損失的規定(郵電字458號,自1983年6月

7日施行)

廣播電視部分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5號公布,自

2000年11月5日起施行)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建設部、公安部關於貫徹執行《廣播電視設

施保護條例》的通知(廣發辦字[2001]22號,自2000年12月29日起施行)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1997年8月1日國務院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

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8號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廣播電影電視系統重點單位重要部位的風險等級

和安全防護級別(GA 586-2005,自2006年5月1日起實施)

廣播電視發射塔安全管理規定(廣發保字[2001]1424號,自2002年1月

1日起施行)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建設部關於加強有線廣播電視

設施建設管理確保有線廣播電視安全傳輸的通知(廣發技字[2002]

429號,自2002年5月22日起施行)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安全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13號公布,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纜線安全防範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

視總局令第14號公布。自2002年9月22日起施行)

有線電視系統技術維護運行管理暫行規定(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7

號公布,自1992年6月17日起施行)

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信息產

業部令第56號公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書摘插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編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的相關法條)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6年6月29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對本部分法條的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正,具體內容已按修正案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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