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 14 號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纜線安全防範管理辦法》經2002年8月22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9月22日起施行。
局長:徐光春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纜線
安全防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有線廣播電視傳輸安全,加強對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纜線的安全管理,防範各種破壞,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纜線的設計、敷設、改造等活動。
第三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纜線的設計、敷設、改造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嚴格執行《有線廣播電視網路安全暫行技術要求》,確保纜線安全。
第四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使用的纜線必須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入網認定。
第五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纜線的設計、安裝施工,必須由持有省級(含)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發給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的單位承擔。
第六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運營單位必須加快光纜改造工作。新建或改造後的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最後一級光節點用戶數應在500戶以下。
第七條 光纜敷設應採用管道、直埋方式,避免明線敷設,以切實保障網路安全。
第八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運營單位必須將架空電纜改為管道和直埋方式,並安裝有線電視網路安全監控設備,實行有效的安全監控。
第九條 建築物內電纜應進入牆內暗管或採用明管敷設。對裸露在外部分必須敷設在安全的地方並加強監管。
第十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運營單位應加強對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纜線中的放大器、分配器的管理,必須配備加鎖鐵箱予以保護。
第十一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運營單位必須建立、完善網路維護隊伍、巡查制度,明確網路各環節、地段和設備的維護責任和措施。
第十二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運營單位必須建立、完善值班制度、報告制度。確保24小時有人值守,保證聯絡暢通,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要問題及時上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諉和隱瞞。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人為破壞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案件;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運營單位必須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廣播電視節目的正常傳輸。
第十四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運營單位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建立快捷、有效的應急機制,及時、正確處理網路故障和突發事件,最大限度降低不良影響。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運營單位要加強與綜治辦、公安、安全等部門和街道、社區等單位的配合,共同做好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安全保護工作。
第十六條 頒發《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必須符合本辦法第7、8、9、10、11、12條的規定,凡不符合規定的,不予頒發。
第十七條 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辦法及《有線廣播電視網路安全暫行技術要求》,以市(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為基本檢查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纜線安全進行全面檢查。
對於未通過檢查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將取消其運營資格。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