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功能規範

關於印發《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試行)》的通知電監市場〔2003〕22號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各有關電網經營企業,各有關發電企業:現將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組織制訂的《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試行)》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報告。電監會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功能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電力市場建設的需要,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功能規範。
第二條 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是支持電力市場運營的計算機、數據網路與通信設備、各種技術標準和套用軟體的有機組合。

第二章 總體要求

第三條 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必須對電力市場的數據申報、負荷預測、契約的分解與管理、交易計畫的編制、安全校核、計畫執行、輔助服務、市場信息發布、市場結算等運作環節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條 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行業標準和有關的國際標準。
第五條 技術支持系統必須保證系統及其數據的安全,滿足全國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要求,採用適當的加密防護措施、數據備份措施、防病毒措施及防火牆技術,提供嚴格的用戶認證和許可權管理手段,並考慮信息保密的時效性。
第六條 技術支持系統的結構設計、系統配置、軟體編制,必須滿足對區域電力市場可靠運營的要求。
第七條 技術支持系統必須保證整個交易數據的完整,確保各類數據的準確性及一致性。
第八條 技術支持系統必須確保提供連續的服務。在保證能量管理系統(EMS)實時性以及電能量計量系統(TMR)連續性的同時,保證報價、交易、結算及信息發布的處理和數據傳輸的及時性。
第九條 技術支持系統採用開放式體系結構和分散式系統設計,保證系統的開放性、可擴展性,能滿足與未來電力監管系統接口的要求,適應電力市場發展、規則的變化、新技術發展和設備的升級換代。
第十條 技術支持系統必須滿足軟體平台、硬體平台的兼容及各子系統間的互聯的要求。系統的結構設計應注重系統的可維護性,並提供系統運營狀態實時監視信息。

第三章 各子系統功能要求

第十一條 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主要由以下子系統組成:能量管理系統(EMS:Energy Management System)、交易管理系統(TMS:Trade Management System)、電能量計量系統(TMR:Tele Meter Reading System)、結算系統(SBS:Settlement & Billing System)、契約管理系統(CMS: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報價處理系統(BPS:Bidding Process System)、市場分析與預測系統(MAF:Market Analysis & Forecast System)、交易信息系統(TIS:Trade Information System)、報價輔助決策系統(BSS:Bidding Support System)。
第十二條 能量管理系統(EMS)用於保障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主要由數據採集和監視控制(SCADA)、自動發電控制(AGC)及高級套用軟體等功能模組組成。在電力市場環境中,要充分利用現有的EMS系統功能和數據資源,實現信息資源的共享。
第十三條 交易管理系統(TMS)依據市場主體的申報數據,根據負荷預測和系統約束條件,編制交易計畫,通過安全校核後將計畫結果傳送給市場主體和相關係統。交易計畫包括契約交易計畫、現貨交易計畫和輔助服務計畫。
第十四條 電能量計量系統(TMR)對電能量數據進行自動採集、遠傳和存儲、預處理、統計分析,以支持電力市場的運營、電費結算、輔助服務費用結算和經濟補償計算等。
第十五條 結算系統(SBS)根據電能量計量系統提供的有效電能數據、交易管理系統的交易計畫和交易價格數據、調度指令、EMS系統的相關運行數據、契約管理系統的相關數據,依據市場規則,對市場主體進行結算。
第十六條 契約管理系統(CMS)對市場主體之間的中期契約和長期契約進行管理,對已簽訂的契約進行錄入、契約電量分解、完成情況跟蹤、滾動平衡,根據現有市場情況對已簽訂的契約進行評估,以長期負荷預測的結果和市場未來供需狀況及市場價格的預測為依據,進行未來契約的輔助決策。
第十七條 報價處理系統(BPS)接收市場主體的註冊和申報數據,並對申報數據進行預處理。
第十八條 市場分析與預測系統(MAF)對電力市場運行情況進行信息採集和分析,從而使市場主體能夠提前了解市場未來的發電預期目標、負荷預測、交易價格走勢、輸電網路可用傳輸能力及系統安全水平,便於交易決策。
第十九條 交易信息系統(TIS)對系統運行數據和市場信息進行發布、存檔、檢索及處理,使所有市場主體能夠及時地、平等地訪問相關的市場信息,保證電力監管機構對市場交易信息的充分獲取。系統運行數據和市場信息包括:預測數據、計畫數據、準實時數據、歷史數據、報表數據等。
第二十條 報價輔助決策系統(BSS)根據市場分析與預測系統(MAF)和交易信息系統(TIS)發布的信息,結合市場主體本身的成本分析和市場規則,形成報價決策方案,進行電量及電價的數據申報。
第二十一條 各電力市場的技術支持系統以實現上述子系統的功能為基本原則,具體結構劃分可不同。
第二十二條 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應達到的性能指標:
能量管理系統(EMS)年可用率: ≥99.80%
交易管理系統(TMS)年可用率: ≥99.95%
電能量計量系統(TMR)年可用率: ≥99.99%
電能量考核與結算系統(SBS)年可用率: ≥99.75%
契約管理系統(CMS)年可用率: ≥99.75%
報價處理系統(BPS)年可用率: ≥99.75%
即時信息系統(SIS)年可用率: ≥99.75%
市場分析與預測系統(MAF)年可用率: ≥99.75%
數據網路系統(SPDnet)年可用率: ≥99.95%
報價輔助決策系統(BSS)年可用率: ≥99.75%
系統故障恢復時間:≤30分鐘
時鐘同步:≤0.5秒/天
用戶接入時間:≤30秒
信息發布更新時間:≤60秒
系統正常情況下備份周期:≤30秒
用戶瀏覽回響時間:≤10秒

第四章 各子系統間數據接口的設計要求

第二十三條 所有軟、硬體接口的設計應考慮軟、硬體平台兼容性,採用開放的標準和協定,考慮資源利用和運行性能的最佳化。
第二十四條 EMS輸出接口的設計,必須在不影響EMS性能的前提下,滿足數據的實時性要求。
第二十五條 TMR輸出接口的設計,必須滿足帶時標電能量數據的精確度、唯一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六條 BPS輸入接口與TIS輸出接口設計可在Web瀏覽器中實現,必須充分考慮與外部交換數據時的安全性。

第五章 數據網路、計算機及區域網路系統

第二十七條 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原則上要求必須使用電力系統控制專用網路,以滿足數據網路安全的要求。同時,為了保證數據網路的整體性和連通性,下一級數據網路的技術體制必須與上一級兼容。
第二十八條 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各子系統之間通過網路和安全防護設備(防火牆和物理隔離裝置)進行連線,實現數據共享與信息互動。系統的軟硬體平台應採用分散式結構,遵循國際開放標準和規範。系統的軟體體系結構可採用面向對象的技術。
第二十九條 網路設計必須滿足以下基本原則:硬體配置滿足系統功能和性能的要求,必須保證系統運行的實時性、可靠性、穩定性和安全性;計算機和網路設備必須是標準化設備,開放性能好,滿足不斷最佳化、平滑升級和投資保護的需要;系統中的關鍵部分滿足冗餘配置。
第三十條 區域網路核心數據交換機的選型必須滿足網路系統的高速性能、可靠性、可擴展性、開放性、安全性和先進性。
第三十一條 報價端通過數據網路或撥號網路與電力市場技術支持主系統相連。主系統具備接收撥號訪問的功能,可採用模組化的配置和先進技術以滿足系統升級。與公共網之間必須設防火牆,以保護內部網路的安全。

第六章 技術支持系統的系統管理

第三十二條 系統管理是為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的系統管理員提供的對整個系統的管理工具,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系統用戶管理、系統運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系統用戶管理指在電力市場中,為了確保系統及數據安全,對技術支持系統所有用戶進行統一的管理。技術支持系統安全性策略必須明確用戶密碼使用規則和限制用戶許可權。
第三十四條 系統運行管理包括設定系統控制參數和系統運行監視。系統控制參數是用來控制技術支持系統各子系統運行的參數。系統運行必須滿足對各子系統的運行狀態、市場交易執行情況進行監視的要求。系統必須實現對歷史數據的人工或自動保存及備份,備份數據的恢復應有方便性。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電力市場應結合本網具體情況,依據本功能規範和電力市場運營規則,制定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的具體實施方案,經相應電力監管機構審查批准後實施,並在電力監管機構組織驗收後投入運行。
第三十六條 電力市場運營機構負責組織技術支持系統的開發、研製,並負責系統的運行管理和維護。
市場主體可以自行開發、研製報價輔助決策系統,負責其運行和維護,確保與市場運營機構的有關係統安全、可靠地互聯。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2003年8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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