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公布的規章
《信息產業部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及其條件、程式、期限規定(第一批)》(信息產業部31號部令)
實施主體
信息產業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範圍使用的碼號審批,由信息產業部負責實施;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使用的碼號審批,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實施。
受理單位
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許可條件
根據所申請號碼種類的不同,申請人應分別具備下列資格:
(一)1字頭號碼申請人資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或者中央、國家政府部門等;
(二)95XXX短號碼申請人資格:跨省電信業務經營者或者業務規模遍布全國15個以上城市的服務型企事業單位(目前僅開放銀行、保險部門);
(三)全國統一使用的其他智慧型業務接入碼申請人資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
(四)國際NO.7信令點編碼申請人資格:具有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
(五)國內NO.7信令點編碼申請人資格:電信業務經營者或者專用網單位;
(六)本地電話網局號申請人資格:固定網本地電話業務經營者或者專用電信網單位;
(七)96XXX短號碼申請人資格:電信業務經營者或者服務性企事業。
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根據碼號資源規劃、申請碼號的用途和申請人的預期服務能力審批碼號。
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分配管理的碼號資源範圍、各種碼號的結構、位長、含義和管理要求,詳見信息產業部發布的《電信網碼號資源分類管理目錄》。
提交材料
根據申請使用的電信網碼號資源種類的不同,申請人應按照信息產業部發布的《電信網碼號資源分類管理目錄》的有關規定,向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的相關部分:
(一)申請報告(寫明申請碼號的用途、使用範圍、數量);
(二)申請資格證明材料及聯繫方式(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提供許可證複印件);
(三)業務原使用碼號資源情況(包括原使用的碼號、碼號使用的範圍等,適用於原使用有碼號的業務);
(四)業務發展規劃和預期服務能力(寫明業務種類及業務發展規劃內容,業務發展進度安排;預期服務範圍、服務內容、用戶容量和所能提供的服務質量等);
(五)啟用碼號的技術方案(寫明與啟用碼號有關的網路組織方案、與相關基礎電信網路的連線方式、電信用戶(服務對象)的接入方式等);
(六)碼號啟用實施進度安排(寫明啟用碼號城市的時間安排、碼號啟用城市系統建設規模和目標、網路建設實施進度安排等);
(七)碼號資源使用保證書(應按照規定的格式作出書面保證);
(八)近期啟用碼號所需設備、線路等的準備情況(寫明達到近期啟用碼號所需設備的訂貨或到貨、存貨情況,以及線路準備情況等);
(九)原分配碼號資源正在使用的情況和申請日前6個月內每月用戶號碼回收再利用情況;
(十)有關推廣該公益服務的政府檔案;
(十一)該公益服務歸口主管部門及聯繫方式;
(十二)服務內容、服務量預測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
(十三)專家評審後的業務開展可行性報告和專家評審意見;
(十四)申請碼號使用規劃。
審批時限
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自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准檔案;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收費標準
對申請碼號資源使用進行審批不收取費用。獲得相應的電信網碼號資源使用權的,應按照《信息產業部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發布〈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和〈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標準〉的通知》(信部聯清[2004]517號)以及《信息產業部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信部聯清[2005]401號)繳納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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