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號資源占用費

(一)固定電話網碼號; (二)行動電話網碼號; (三)數據通信網碼號;

碼號資源占用費
【注音】hàomǎzīyuánzhànyòngfèi
【釋義】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有、使用碼號資源的電信業務經營
者,按照法規的規定所繳納的由數字、符號組成的用於實現電信功能的用戶編號和網路編號的用費。
根據2004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本辦法所稱碼號資源,是指由數字、符號組成的用於實現電信功能的用戶編號和網路編號。)
“下列碼號資源應當繳納碼號資源占用費:
(一)固定電話網碼號;
(二)行動電話網碼號;
(三)數據通信網碼號;
(四)信令點編碼;
(五)國務院信息產業、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碼號資源。”
下列社會公益性號碼免收碼號資源占用費:
(一)110匪警電話
(二)119火災報警電話;
(三)120急救服務電話;
(四)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
(五)123系列以及其它公益服務電話。
“碼號資源占用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
“碼號資源占用費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按照碼號資源分配管理許可權收取。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可以委託其他單位收取碼號資源占用費。”
第十五條 碼號資源占用費由占有、使用碼號資源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承擔,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向電信用戶收取碼號資源占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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