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危害與防護

雷射危害與防護

雷射危害與防護(laser hazard and precaution)是針對雷射危害所採取的相應的安全對策稱為雷射防護。雷射對人體和工作環境造成的有害作用稱為雷射危害。

概念說明

對人體和工作環境構成危害的有直射光、反射光和漫散射光。進行雷射加工和雷射治療時,還可能產生有害的煙霧、蒸氣和噪聲等,對環境造成輻射危害。大功率雷射輻射會破壞某些精密儀器,甚至引起火災。雷射器電源的高壓也可能造成危害。雷射輻射能對人眼和皮膚造成嚴重傷害。人眼對不同波長雷射的透射和吸收不同,不同波長雷射對人眼傷害的部位也不同。雷射輻射造成的眼部傷害主要有由紫外線導致的光致角膜炎(又稱電光性眼炎或雪盲),由可見光導致的視網膜燒傷凝固、穿孔、出血和爆裂,以及由紅外光導致的晶狀體混濁、角膜凝固等。雷射輻射造成的皮膚傷害主要有色素沉著、紅斑和水泡等。傷害程度取決於輻射劑量的大小,而這與雷射器的輸出能量、工作波長和工作狀態有關,其中能量是最主要的因素。

對雷射輻射採取防護措施的依據是雷射安全防護標準。通用的國際標準主要有世界衛生組織(WHO)標準、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標準和國際輻射防護協會(IRPA)標準等。常用的還有美國放射衛生局(BRH)標準、美國國家標準學會(ANSI–Z–136.1∶1993)標準和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等頒布的標準。雷射安全標準將雷射器按輸出能量、波長、脈寬等參數劃分成若干個安全級別。劃分的依據是與損傷閾值直接相關的輻照限。針對具體情況,可參閱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標準。

防護措施

雷射防護通常是對雷射源、操作人員和工作環境分別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具體的措施有:①有雷射的工作場所應張貼醒目的警告牌,設定危險標誌。②工作人員應先接受雷射防護的培訓,進入工作場所應帶雷射防護眼鏡。③雷射不用時,應在輸出端加防護蓋。應儘量讓光路封閉,避免人員暴露於雷射束。另外,應保持光路高於或低於人眼高度,這對可見光波段以外的雷射尤其顯得重要。④在雷射運行空間內應保證足夠的照明使眼睛的瞳孔保持收縮狀態。⑤對雷射操作人員進行定期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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