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概括
關於安全使用雷射醫療設備和防護問題主要從下述3個方面採取措施:
①雷射治療室的安全要求;
②不同類型的雷射醫療設備安全操作;
③個人的防護措施。
雷射操作安全要求
1.室內潔淨,整齊有序,無電磁干擾,無振動,溫度、濕度等環境條件和供電電源需符合雷射醫療器械的使用要求 。
2.室內通風良好,雷射手術室還必須安裝排抽風換氣裝置,以清除手術時產生的污染氣體。
3.治療期間,控制人員進出治療室,無關人員不得人內。
4.雷射治療室人口處醒目位置上必須設定符合規定的雷射輻射警告標誌,雷射器開啟後,還需有明顯的可見的和可聽的報警信號。
5.室內牆壁、天花板、門等應採用不易燃燒的漫反射材料,窗玻璃套用黑簾遮擋,桌、椅、凳等室內用具不能對雷射產生鏡反射,以減少鏡反射雷射對人員的危害。
6.所有麻醉藥、揮發性氣體應是非燃燒的,禁止將易燃、易爆物帶人雷射手術室。
7.室內雷射光路應高於或低於坐姿或立姿時的人眼高度,必要時光路上還需設定終止器。
8.雷射器操作人員應穿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包括患者在內的所有室內人員都不能佩戴項鍊、戒指、耳環、手鐲等可能使雷射產生鏡反射的飾物。
不同雷射類型操作
外科雷射安全操作
(1)只允許經過培訓獲得資格的人員操作雷射醫療設備。
(2)雷射醫療設備必須有鑰匙開關,用後取出鑰匙,如用腳踏開關,每次手術前需檢查開關是否正常。
(3)為確保雷射束焦點位置和質量,治療前必須用試驗靶對光束進行校準。
(4)儘可能使用短焦距的透鏡聚焦雷射,以使治療照射雷射束很快發散,以減少聚焦光束對正常組織的損傷,也避免聚焦光束點燃其他物品。
(5)手術過程中,治療室門必須關閉,雷射器操作人員必須佩戴符合要求的防護鏡。防護鏡的光密度通常>4. 0 。
(6)要用生理鹽水浸濕的紗布或海綿覆蓋手術部位周圍的組織,面部治療時,要特別對患者眼睛進行保護,並始終保持紗布或海綿潮濕。
(7)外科治療中絕對避免雷射照射在產生鏡反射的其他醫療器械上。
(8)外科手術過程中,要保持抽風排氣噴嘴與雷射氣化組織之間的距離<10cm,以保證污染氣體不擴散在室內。
眼科雷射安全操作
(1)只允許經過培訓獲得資格的人員操作雷射醫療設備。
(2)治療前需檢查控制開關是否正常,如用鑰匙開關,用後需取下。
(3)治療期間,操作人員必須佩戴符合要求的雷射防護鏡,使用氫離子和紅寶石雷射器時,防護鏡的光密度需>4. 0,使用Nd : YAG雷射器時,防護鏡的光密度需>5. 0。
(4)為避免治療雷射束通過裂隙燈顯微鏡光學系統和患眼角膜接觸鏡反射光的危害,操作者應精力集中,儘可能不採取閉眼方式進行自我保護,必須戴防護鏡。
(5)治療使用的角膜接觸鏡必須符合要求,並需經有關部門批准。
(6)治療期間,雷射醫療設備旁不允許旁觀者,如有必要則必須戴防護鏡。患眼不在光路上時,雷射應指向擋板或其他無鏡反射的接口。
(7)使用非裂隙燈顯微鏡雷射傳輸系統治療時,治療期間房間的門應該關閉,並有報警信號。檢查光纖端,清除光纖污染。
內鏡雷射安全操作
(1)只允許經過培訓獲得資格的人員操作雷射醫療設備。
(2)術前必須檢查光導纖維,要求無損傷、折斷和漏光。末端必須伸出內鏡前0. 5 cm以上,以免損傷內鏡。術前還要認準雷射觸髮腳踏開關和吸引器腳踏開關,以防止誤踩而引起損傷。
(3)在雷射光導纖維插人內鏡之前,先將雷射器關閉或置於備用狀態,用放大鏡檢查光纖末端處是否清潔、端面是否平整,如果不清潔,要將其擦乾淨,如不平整應進行處理,然後再將光纖插人雷射功率計的檢測口,開啟雷射,調整和校準輸出功率為所需值,並保持穩定。由於經內鏡腔內雷射治療的特殊性,不可能在治療期間隨時觀察和監測雷射照射劑量,因此這一操作步驟十分重要,必須嚴格執行。
(4)治療過程中需確保光纖不滑出內鏡,如果所用的內鏡較短,治療前必須將光纖固定在內鏡上,以防止治療操作中意外滑脫。
(5)治療期間,至少要為醫護人員配備符合要求的雷射防護鏡,對於Nd : YAG和倍頻Nd : YAG雷射,防護鏡的光密度應>5. 0,其他波長雷射的光密度至少為3. 0。如果治療中需要將光纖從內鏡中取出,而且不插人監測功率計上時,距光纖60cm以內的人員都必須戴防護鏡。
(6)治療中及時檢查光纖,清除光纖及斷面的污染物,以免影響雷射輸出功率;及時清除治療部位煙霧和創面附著物,以保持手術視野清晰。
(7)進行呼吸系統內鏡治療時,應避免同時吸氧,以免治療組織和軟鏡燃燒而灼傷患者。
光動力雷射安全操作
(1)只允許經過培訓並獲得資格的人員操作。
(2)治療前應根據所用光敏劑選擇相應波長的雷射治療設備,並嚴格確定藥物劑量和雷射照射劑量。
(3)治療中室內所有人員都必須配戴符合要求的防護鏡,防護鏡的光密度應>4. 0 。
雷射使用個人防護措施
1.眼睛防護佩戴防護鏡是實現眼防護最有效的方法,也是從事雷射工作人員防護眼損傷的主要措施之一。
2.皮膚防護多數雷射醫療設備通常不要求對皮膚進行防護,但並不是說這些雷射設備不能燒傷皮膚或它的輸出低於皮膚最大允許照射量,外科使用的雷射器一般為3B類和4類,輸出輻照度或輻照量往往高出最大允許照射量數十倍,甚至數百倍。使用中必須採取個人防護措施。
3.呼吸道防護由於通常的雷射危害工程控制技術一般不能排除此類危害,因而需加強呼吸道的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