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有關風景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全縣風景名勝區和旅遊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和年度工作目標,並組織實施和檢查。
(二)負責全縣旅遊業發展的巨觀管理;負責全縣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負責協調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參與全縣重點旅遊建設項目巨觀指導和旅遊建設項目的審核;負責全縣旅遊業的統計和信息、諮詢工作。
(三)研究制定全縣旅遊市場規劃和年度旅遊活動方案並組織實施;統一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工作和重大促銷活動;組織指導旅遊商品的開發;負責收集研究國內外旅遊市場動態信息,負責旅遊涉外事務的管理。
(四)負責風景名勝區的資源調查、評估,材料整理、報批等工作,負責風景名勝規劃區範圍的確定、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其中涉及城市和集鎮、村莊規劃區範圍的,先由風景旅遊局提出和編制,然後提交建設局審定,以建設局為主按規定程式報批;風景名勝區不涉及城市、集鎮和村莊規劃的,由風景旅遊局全過程負責。參與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的審核工作。負責旅遊區的評定和生態旅遊區工作。
(五)負責全縣旅遊業的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管理規範;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保護旅遊消費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負責旅遊行業執法和行政複議工作。
(六)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科室
一、辦公室(一)總體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秘、文書、會務、檔案、保密、保衛、信訪、對外聯絡、信息、諮詢工作;
(二)負責行政、後勤、財務工作;
(三)負責局機關人事勞動管理工作;
(四)指導和協調全縣旅遊行業人才資源開發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
(五)具體承擔黨務、紀檢、信訪、計畫生育等各項工作的材料上報及年終考核;
(六)完成本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制定全縣旅遊業的發展規劃,負責旅遊資源的普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二)指導全縣各類旅遊區(點)發展規劃的制定工作,參與全縣重點旅遊建設項目巨觀指導和旅遊項目的審核工作;
(三)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保護、監察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景區綠化計畫;
(四)參與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申報工作;
(五)參與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申報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申報工作;
(六)具體承擔獅山景區開發和童話玩宮項目建設的服務跟蹤工作及項目資料收集和信息反饋;
(七)完成本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負責全縣旅遊行業的管理,負責行業標準、服務規範的制定和推廣工作;
(二)負責旅行社設立的申報、審核工作和業務年檢工作;
(三)負責旅遊飯店星級評定的推薦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涉外旅遊定點單位申報、審核,負責漂流、纜車等旅遊項目的申報工作;
(五)負責旅遊經濟統計分析工作,監督監察旅遊安全工作及各類安全工作的材料上報和年終考核;
(六)做好旅遊從業人員的技能培訓工作及各星級酒店的業務指導工作;
(七)具體承擔金源國際大酒店等星級酒店的服務跟蹤工作及項目資料收集和信息反饋;
(八)完成本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研究制定全縣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中長期規劃和組織實施年度方案;
(二)負責全縣旅遊總體形象的策劃宣傳工作;
(三)指導旅遊產品形象的設計和包裝工作;
(四)指導和組織旅遊節慶活動,組織參與國內外各種旅遊博覽會、交易會和大型促銷活動;
(五)負責研究旅遊市場動態,提供市場信息服務;
(六)負責指導旅遊商品的研究與開發及市級、省級和國家級“旅遊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的審核、申報工作;
(七)具體承擔小順景區項目的建設服務跟蹤工作及項目資料收集和信息反饋;
(八)完成本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相關政策,對政府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二)根據縣政府的授權,以出資者的身份對旅遊資源、旅遊項目和旅遊規劃區內的國有資產進行投資開發和經營管理,並組織具體實施;
(三)負責旅遊開發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
(四)承擔雲和湖垟田景區開發項目建設服務跟蹤工作及項目資料收集和信息反饋;
(五)負責旅遊重點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管理和使用工作;
(六)負責“仙宮號”旅遊用船的使用、管理、維護、收費等工作;
(七)負責全縣鄉村旅遊工作,指導全縣農家樂等農村休閒旅遊項目的健康發展;
(八)具體承擔縣領導聯繫村的旅遊項目建設及服務、協調、跟蹤工作;
(九)完成本局交辦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