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古城是指香格里拉縣城達娃路以南,康珠大道以西,百雞寺至初浪路與達娃路交匯處以東,百雞寺至康珠大道坐標控制點以北的區域。
第三條 在古城內活動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古城的保護管理堅持科學規劃、保護為主、適度開發、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迪慶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城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香格里拉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城的保護管理,將古城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香格里拉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修編古城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制定古城保護管理措施。
古城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應當突出古城原有風貌和藏族文化特色,並與香格里拉縣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香格里拉縣人民政府設立古城保護資金,專項用於古城保護管理工作。古城保護資金由列入政府財政預算的專項經費、依法徵收的古城維護費、社會捐助等組成。
第八條 香格里拉縣人民政府設立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古城的保護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組織實施古城保護規劃、保護詳細規劃和保護管理措施;
(三)負責古城園林綠化和環境衛生;
(四)負責古城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修建、管理和維護;
(五)管理使用古城保護資金;
(六)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九條 香格里拉縣規劃、建設、工商、環保、國土資源、旅遊、文化、民族、宗教、公安、消防、水電、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城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古城內的文物保護單位,由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
第十條 古城的主要保護對象是:
(一)傳統建築和街巷格局;
(二)歷史文化遺址、石刻和地貌遺蹟等;
(三)民族民間傳統工藝和民族風俗。
第十一條 古城保護範圍分為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和風貌協調區,由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設立保護標誌,並向社會公告。
(一)核心保護區為古城牆遺址以內的區域;
(二)建設控制區為古城牆遺址以外,達娃路以南,康珠大道以西,百雞寺至初浪路與達娃路交匯處以東,百雞寺至康珠大道坐標控制點以北的區域;
(三)風貌協調區為建設控制區以外的整個香格里拉縣城。
第十二條 核心保護區內必須保持傳統建築的原狀,修舊如舊,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建設控制區內不得拆除列入保護名錄的傳統建築,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應當體現藏式建築風格。
風貌協調區內的各項建設應當與古城整體風貌相協調。
第十三條 古城內的傳統建築由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登記造冊,建立保護名錄,制定保護維修規劃,實行分類掛牌保護。
傳統建築的所有權人對傳統建築維修改造的,應當按照保護維修規划進行施工。維修資金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申請適當補助。
第十四條 古城建設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應當符合古城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規定,並依法辦理土地、規劃、建設等相關審批手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前應當徵詢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五條 古城內不符合古城保護規劃和保護詳細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由香格里拉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改造、拆遷。
第十六條 古城內新建的通訊、電力、有線電視等管網設施必須入地埋設。
古城內原有的通訊、電力、有線電視等空中管線,由香格里拉縣人民政府逐步改造,入地埋設。
第十七條 古城內因地下管網、消防、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開挖街道的,應當依法辦理施工手續。香格里拉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前應當徵詢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八條 古城內設定戶外廣告的,其造型、色彩應當與古城的整體風貌相協調。香格里拉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古城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管理審批手續前,應當徵詢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九條 香格里拉縣人民政府鼓勵古城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電、液化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
古城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安裝太陽能和陽光棚時,應當進行必要的裝飾。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對太陽能和陽光棚的安裝應當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條 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制定古城綠化建設規劃,逐步提高古城綠化率。鼓勵單位和個人植樹、栽花、種草,綠化庭院。
第二十一條 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加強古城內垃圾收集網點的標準化建設,推行生活垃圾分類裝放,定點收集,及時清運。
古城內的單位和居民應當修建與廁所配套的化糞設施,未經處理的糞便不得排入污水管道。
第二十二條 香格里拉縣人民政府及其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制定消防管理措施,加強消防隊伍和裝備建設,完善消防設施,保持消防通道暢通,消除火險隱患。
古城內的單位和住戶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
古城內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三條 古城內除救護、消防、公安、環衛等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未經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批准不得通行。
第二十四條 古城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菸頭、紙屑等廢棄物;
(二)向街道和溝渠傾倒、排放污水或者丟棄垃圾、糞便、禽畜屍體;
(三)焚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氣體的物質;
(四)使用高音喇叭、高分貝音響招攬生意;
(五)戶外放養禽畜或者寵物;
(六)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堆物作業、堆放糞肥;
(七)損毀路燈、宣傳欄、垃圾桶等市政公共設施,毀壞花草、樹木;
(八)侵占綠地、道路等公共場地;
(九)損壞、拆除古城牆或者在古城牆上搭建其他設施;
(十)興建工業企業。
第二十五條 利用古城資源從事經營、旅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古城維護費。
古城維護費由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按照省級有關部門審批的徵收標準徵收。
第二十六條 香格里拉縣人民政府加強對古城傳統文化、藝術的發掘、收集、整理和研究,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民族民間藝術展演,生產經營民族傳統工藝製品。
香格里拉縣人民政府鼓勵原住居民在古城內居住,提倡古城內的居民和從事各種經營活動的人員穿著民族服裝。
第二十七條 香格里拉縣人民政府對在古城保護管理中做出以下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一)遵守、執行本條例成績突出的;
(二)傳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藝術成效明顯的;
(三)對古城保護管理工作提出合理意見和建議的;
(四)舉報、制止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並處工程總造價1%-3%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七)、(八)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九)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十)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並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辦理土地、規劃、建設等手續擅自施工的,分別由香格里拉縣土地、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辦理施工手續擅自開挖街道的,由香格里拉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由香格里拉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古城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