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藥材商會

雲南省藥材商會,英文名稱YNYC,是雲南省專門從事中藥材生產、經營、研究開發活動的公司、企業、團體、自然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社會團體,系社會團體法人。

簡介

雲南省藥材商會,英文名稱YNYC,是雲南省專門從事中藥材生產、經營、研究開發活動的公司、企業、團體、自然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社會團體,系社會團體法人。
本團體的性質:雲南省藥材商會是從事中藥材的生產、經營,研究、開發、教育與推廣的社會團體。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政策和我國政府參加並承認的國際慣例以及雲南省的相關規定,代表會員的整體和長遠利益,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權益,聽取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溝通會員與政府的聯繫,促進會員同世界各國與地區及兄弟省市在中藥材生產經營活動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推動我省中藥材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雲南省藥材商會,英文名稱YNYC,是雲南省專門從事中藥材生產、經營、研究開發活動的公司、企業、團體、自然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社會團體,系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雲南省藥材商會是從事中藥材的生產、經營,研究、開發、教育與推廣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政策和我國政府參加並承認的國際慣例以及雲南省的相關規定,代表會員的整體和長遠利益,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權益,聽取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溝通會員與政府的聯繫,促進會員同世界各國與地區及兄弟省市在中藥材生產經營活動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推動我省中藥材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雲南省昆明市東郊路17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協助政府職能部門管理本會會員,做政府在藥材事業管理方面的助手。
(二)聯繫省內外從事藥材生產經營研究開發人士,加強信息交流,引進資金、技術、人才、促進藥材事業的全方位合作,為雲南藥材事業的發展牽線搭橋。
(三)開展自我教育,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和職業操守教育,對會員進行團結、互助、敬業、守法教育,不斷提高會員素質。
(四)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為會員提供法律、會計、諮詢、交流、培訓、投資等服務,辦好本會服務事業。
(五)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關係為會員調解經濟糾紛和民間糾紛。
(六) 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公平競爭和權利,保障正常的生產和銷售秩序,使會員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或參加各種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八)增進與海外華僑團體及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的藥材社團及人士聯繫,促進藥材事業的生產經營與開發,並在技術和貿易、資金和研發方面加強契約。
(九)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在雲南省從事中藥材的生產、經營,研究、開發、教育與推廣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合法組織承認本章程,按照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原則,辦理有關手續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雲南省藥材商會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二)在雲南省內依法設立並從事藥材的生產、經營,研究、開發、教育培訓與推廣的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申請加入本商會成為單位會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從事與藥材生產經營、研究開發、教育培訓與推廣有關的自然人,可以申請加入本商會成為個人會員
(四)在雲南省內從事與藥材有關的國際經濟貿易、科技、教育、研究的外國專家、學者,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加入本商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經商會審查、調查後作出是否同意入會的決定;
(三) 由雲南省藥材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商會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雲南省藥材商會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得到雲南省藥材商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雲南省藥材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有向雲南省藥材商會推薦新會員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換屆選舉時,上一屆副會長以上(含副會長),享有對下一屆參加選舉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雲南省藥材商會章程,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二)認真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聯席會議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決議;
(三)支持雲南省藥材商會的工作,必要時承辦雲南省藥材商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五)主動向本商會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雲南省藥材商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雲南省藥材商會理事;
(三)審議商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雲南省藥材商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規劃;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雲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指導和協調市(州)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個人品行良好。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雲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雲南省藥材商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雲南省藥材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雲南省藥材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雲南省藥材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協助會長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個人會員會費每年100—1000元,單位會員會費100—1000元,多交不限。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雲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雲南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雲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雲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0年04月1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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