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雲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是雲南省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規範學校管理,高水平、高質量普及九年義務教育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規範學校管理,高水平、高質量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雲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所有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和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依法應當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包括跨區域流動的適齡兒童、少年)。

第四條 本《辦法》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學校校長負責組織實施。學校要逐步過渡到建立健全學生電子檔案管理系統。

第二章 入學

第五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設定能滿足本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的學校,確定各中國小校的服務區域,組織和做好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工作。

義務教育階段均實行秋季招生、入學。

第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實行就近免試入學。所有承擔九年義務教育的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服務區內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快慢班、實驗班。

第七條 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必須依法入學,按規定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殘疾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 農村國小新生入學。由鄉(鎮)政府或委託中心學校,根據當地文化戶口冊提供的適齡兒童名單,在新學年開始前十五天,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發放《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帶子女到指定學校辦理註冊手續,取得義務教育學籍,由學校負責填寫《雲南省義務教育學籍登記冊》(以下簡稱《登記冊》),並列印或填寫《雲南省義務教育學籍卡》(以下簡稱《學籍卡》)。

城鎮公辦國小新生入學,由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學校服務範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服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

適齡兒童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或戶籍與常住地址(房產證)不符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學校就讀。

鄉(鎮)政府或委託學校在新學年開始十五天前向監護人發放入學通知書,監護人帶子女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九條 農村國中新生入學,由鄉(鎮)中心學校每年七月,在鄉(鎮)政府主管領導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門派員參加),將全鄉(鎮)所有國小畢業年級學生名冊、畢業生的學籍檔案交鄉(鎮)國中學校,並填寫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學校、國中學校、鄉(鎮)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各存一份。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國小畢業生名冊在七月底前向所有新生髮放《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城鎮國中新生入學,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每年七月底前,將本轄區範圍內國小畢業生,根據戶籍和住房分布情況按國中的服務區分配給各國中學校,各國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十條 民辦學校(含公辦民助學校,下同)招收國小、國中新生,納入公辦學校就近入學招生計畫的,按照上述辦法與公辦學校統一進行;未納入就近入學招生計畫的,由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招生辦法在規定的時間、地域範圍招生,新生名單報駐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向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

第十一條 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所有學生實施免費義務教育。

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或其他學生中途輟學的,學校要積極配合當地政府採取有效措施促其入學(返校)。

第十二條 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有條件的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體建立學生檔案。

第十三條 學生的學籍號分主號和副號,主號一律採用學生的身份證號。因故沒有身份證號碼的學生,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地學生身份證編碼方式編髮學籍號,第18位用字母“b”,副號的號碼以縣為單位統一篇號,編號(12位)原則:州市代碼(2位)+縣代碼(2位)+鄉代碼(2位)+學校代碼(2位)+編號(4位)。

轉學、借讀等學籍變動均不改變學籍號。副號的號碼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編號,編碼方法:“鄉(鎮)代碼+學校代碼+學籍順序號”。

進城務工農民子女,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公辦學校接納為主,家長向暫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校就讀,取得學籍,對省內生源,學校要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獲得接受外國學生資格的學校可接受適齡外籍學生入學,並獲得學籍。

外籍學生入學必須符合教育部《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緩學、免學的,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審批。因身體原因申請緩學、免學的,應當附具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

緩學期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和辦理緩學申請手續。

第三章 轉學 借讀

第十六條 學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監護人戶口所在地變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須轉學的可申請轉學,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並報轉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持轉學證明、校長簽名並加蓋學校印章的《登記冊》,方可辦理轉學手續,並將有關學籍檔案在三個月內轉入接收學校。

第十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轉學一律免試入學。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應準予復學。

第十八條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對轉學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轉學規定的應予制止和處理,對無故拖延、不按規定辦理學生轉學手續的學籍管理人員,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應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借讀系指學生到非戶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指定的公辦學校就讀。借讀費按省核定標準收取。

借讀的學生須取得借讀學校同意,填寫借讀生登記表,報戶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作義務教育對象登記備案。國小借讀生學籍可落實在借讀學校,國中借讀生學籍仍保留在原學校。經批准借讀的國中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由借讀學校出具並轉學生原學校畢業時須回戶口所在地原學校參加畢業考試,義務教育畢業證書由原學校頒發。

借讀手續應在學期初、末辦理。借讀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第四章 休學復學 退學

第二十條 凡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休學者,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並發給休學證書。學校須將學生休學情況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後,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後,方可復學。休學生復學後,由學校編入適當班級就學。休學期滿,因學生個人原因不能如期復學的,須辦理續休手續。

第二十二條 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確有正當理由,又必須休學者,須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凡由公安部門收容教養又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在校學生,經收容教養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在外試讀者,原則上由該生原所在學校接收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第二十四條 在校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可以緩學、免學或退學:

(一) 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

(二) 已超義務教育年齡,且已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因

病因事準予休學除外),學生法定監護人申請離校者。

第二十五條 學生退學由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同意,按學校隸屬關係報所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方可辦理退學手續。除屬第二十四條(二)規定的學生可以退學外,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一律不辦理退學手續。

第五章 學業評價

第二十六條 學生的學業評價,包括綜合素質評價和成績評價兩個方面。學生的綜合素質測評和學業成績考核按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學生的學業成績考核,國小和國中每學期只舉行期末一次,學業成績表述採用A、B、C、D等級制(D級為不合格)。

第二十八條 學期總評成績不合格的學科,應予補考,補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績記入學生成長檔案。畢業班學生的補考時間,在學期結束前進行,其它年級安排在下學期開學前進行。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核,必須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緩考。

第三十條 國小畢業考試,在城市(含縣城)由學校命題、制卷、組織考試;在農村,由鄉(鎮)中心國小命題、制卷和組織考試。學校可以委託有關教育機構幫助命題和制卷;國中畢業考試,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命題、制卷和組織考試。國中畢業考試可以與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結合進行。

第三十一條 外籍學生可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課。

第六章 升級 跳級

第三十二條 國小、國中在校生一學年升一級。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三十三條 國小和國中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審核、批准可以跳級。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始時進行。跳級年級可視為受完相應年限義務教育。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

第七章 畢業 結業 肄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綜合素質、學業評價合格,準予畢業,由學校在《雲南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畢業”。

第三十五條 國中畢業班學生綜合素質考核不合格者,按結業處理。國中畢業班學生經補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結業處理,由學校在《雲南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結業”。

第三十六條 凡未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由學校在《雲南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肄業”,並註明肄業年限。

第三十七條 外籍學生未按計畫完成全部學業者,學校可發給寫實性證明。

第八章 獎勵 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德、智、體等方面均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分別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並記入學生成長檔案。

學校應根據有關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第三十九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並給予學生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不得開除學生。

學校擬對學生給予處分的,由學校告知被處分學生,聽取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意見,舉行有教師、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後,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公布。

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應當送達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四十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經過半年教育,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消其處分。處分撤消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檔案中撤出。受處分的學生,在其畢業時尚未撤消處分者,應將其處分決定記入成長檔案。

第四十一條 對極個別品德行為偏常和有違法行為的學生,有條件的地方,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可經學生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送到專門接受此類學生的學校繼續學習。暫不具備條件的,可採取相應幫教措施,讓其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第四十二條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此前關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各種規定,若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雲南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是雲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工作部門。

第四十五條 各州、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雲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日起施行。

註:本《辦法》擬將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 ,義務教育學籍登記冊,義務教育學籍登記卡,學生名冊休學、退學、輟學名冊,義務教育證書,三類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學生登記表,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兩免一補”登記卡等作為附屬檔案,請各州、市對附屬檔案內容提出修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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