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義務兵家屬優待規定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號
【發布日期】1998-07-20
【生效日期】1998-08-01
《雲南省義務兵家屬優待規定》已經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保障對義務兵家屬的優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依法應徵入伍的義務兵,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並持有本省常住戶口的家屬,按照本規定享受優待。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義務兵家屬,是指義務兵的父母、義務兵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的其他親屬,以及依靠義務兵撫養的18周歲以下的弟妹。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兵家屬優待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工商、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做好義務兵家屬優待工作。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
第五條對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實行優待證管理制度。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徵兵工作結束後,根據當年入伍通知書和新兵名冊,及時填發《雲南省義務兵家屬優待證》(以下簡稱《優待證》)。
義務兵家屬憑《優待證》享受優待。義務兵退伍後,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收回《優待證》。
《優待證》由省民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六條義務兵在服役期間,被評為優秀士兵、榮立三等功以上或者被授予榮譽稱號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通過其家屬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和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義務兵家屬在國家法定節日進入公園、風景名勝區,憑《優待證》免購門票。
第八條義務兵家屬與其他公民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購房、就醫、政策性貸款、購買農業生產資料以及農業技術推廣等方面的優先權。
第九條義務兵家屬申請開辦個體工商戶或者私營企業,符合法定條件的,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先辦理。
第十條義務兵家屬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的,有關部門在辦理手續時應當給予優先照顧。
第十一條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其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分得的自留地(山、林)和宅基地繼續保留;遇再分配時,應當將其計入家庭成員,並給予適當優惠和照顧。
義務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在農村的義務兵家屬,免除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第十三條對缺乏勞動能力的農村義務兵家屬,鄉、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督促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幫耕、幫種、幫收等優屬活動。
第十四條義務兵服役期間,其家屬享受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按照財政撥款和社會統籌的方式籌集,具體籌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民政、財政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由民政部門統一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同級財政、物價、審計部門和上級民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義務兵家屬優待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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