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縣民政局

單位簡介

根據《中共建水縣委、建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建水縣機構改革方案〉和〈建水縣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建發〔2002〕6號)檔案精神,建水縣民政局為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之一。

主要職責

(一)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和法規。
(二)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我縣民政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擬定地方性民政工作的政策和規定,並組織實施。
(三)主管救災工作。負責災情的核實、掌握、上報、發布和通報、申報、拔髮和管理救災的捐贈。監督檢查救災款物使用情況,指導災區生產自救,負責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在建水縣的有關工作,開展救災互助交流與合作。
(四)主管社會救濟工作。指導城鄉集體、個體辦敬老院工作;負責城鄉困難戶定期救濟和臨時救濟;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殘職工的救濟和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
(五)主管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負責審核、上報烈士褒揚相關材料;負責落實在鄉復員軍人及“三屬”、傷殘軍人、義務兵家屬的撫恤、優待和定補;負責檢查督促各項優撫政策的落實,協助搞好全縣的雙擁日常工作;負責全縣公務員因公致殘工作。負責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一次性撫恤金髮放和國發〔1978〕104號檔案接收管理的離退休人員及其遺屬工資 福利待遇的落實、發放工作。
(六)主管退役士兵、軍隊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七)主管城市低保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程式審批、發放和監督、管理低保金。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村(居)委會幹部業務培訓,指導村(居)委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和推動城市社區建設。
(九)主管行政區劃與地名管理。承辦縣政府交辦的縣、鄉(鎮)行政區劃調整;擬定我縣行政區劃發展規劃;負責撤鄉設鎮和撤縣設市的材料申報;負責地名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批;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縣鄉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主管社會福利。擬定我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對城鄉社會福利生產進行巨觀管理;負責社會福利彩票銷售和福利基金的管理使用。
(十一)負責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依法管理,查處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十二)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三)主管殯葬改革。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殯葬法規和條例;負責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擬定殯葬工作地方性政策,推行殯葬改革。
(十四)負責老齡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和貫徹執行;擬定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十五)負責兒童收養、助養工作。
(十六)負責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十七)負責民政事業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對全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負責全縣民政幹部(含民政助理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表彰獎勵。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和省、州民政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內設13個股、室、站、所: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綜合協調各股室工作;負責全局性的會議組織和局綜合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信訪、工作;負責全縣勘界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和本單位的經費支出在縣財政局的報銷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工作。
(二)社會救濟股(縣救災辦公室、社會捐助接收工作站、縣社會福利有獎募捐辦公室)
研究擬定救災救濟預案、方案、實施辦法等並組織實施;調查、上報、發布災情;管理、拔髮救災款物,接收、分配縣內外救災捐贈;負責指導農村五保戶、敬老院的工作;60年代精減退職老殘職工、50年代失職人員、起義人員、農村五保戶定期生活補助的發放。負責組織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三)優撫安置股
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法規,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定補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申報、褒揚工作;負責軍隊無軍籍職工及國發〔1978〕104號檔案接收的地方離退休幹部及其遺屬的工資福利待遇的發放工作;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公務員因公致殘審報評定工作。
(四)雙擁辦
負責指導、協調、落實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協調處理軍地雙方有關事宜;組織指導全縣廣泛深入開展各項雙擁活動。
(五)基層政權股
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監督和指導工作;指導村(居)委會幹部選舉和培訓工作;辦理1984年前離職半脫產的原大隊幹部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指導城市社區建設、服務、管理工作。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股
按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建立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組織;調查了解困難職工、下崗職工、退休人員和城市居民中的貧困人口狀況,研究擬定有關實施辦法,確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運行;督促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經費的兌現發放;指導鄉鎮、部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開展。
(七)婚姻登記處
負責全縣結婚、協定離婚登記工作;倡導文明婚俗,推動婚俗改革。
(八)社會事務股
負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依法管理;負責棄嬰收養工作。
(九)救助站
負責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十)軍隊干休所
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貫徹執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的有關政策和法規。
(十一)殯葬管理所(殯儀館、骨灰公墓)
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殯葬法規和條例;負責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擬定殯葬工作地方性政策,推行殯葬改革。
(十二)社會福利院
負責城市孤老供養;棄嬰收養;開展托老服務。
(十三)老齡工作辦公室
負責老齡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和貫徹執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服務指南

服務指南

撫恤優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413號令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 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為烈士:
(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後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參加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飛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死亡的;
(五)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後人楷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對待。
批准烈士,屬於因戰死亡的,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屬於非因戰死亡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
第九條 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一)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後因舊傷復發死亡的;
(三)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低保承諾

(一)城鎮低保
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雲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建水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建水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辦理程式:按屬地管理原則,以戶為單位向居(村)委會或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建水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逐級上報審核審批。
辦理時限:自居(村)委會或單位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到民政局完成審批手續37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程式。
(二)農村低保
依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和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建水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暫行辦法》、《建水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辦理程式:按屬地管理原則,以戶為單位向村委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建水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暫行辦法》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逐級上報審核審批。
辦理時限:自村委會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到民政局完成審批手續57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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