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8號
《雲南省軍人撫恤優待規定》已經2008年8月21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秦光榮
2008年9月12日
雲南省軍人撫恤優待規定
第一條 為了完善軍人撫恤優待制度,保障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現役軍人和戶籍關係在本省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等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條例》、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建立完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的自然增長機制,逐步提高撫恤優待對象的待遇,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具體標準,由縣級民政、財政、統計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測算後,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軍人撫恤優待經費,除中央財政安排的部分外,由省財政以及州(市)、縣(市、區)財政分級安排。上級財政和本級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應當及時撥付。各級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由民政部門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上級財政應當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補助。
第六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由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憑批准機關發給的《烈士通知書》或者確認機關發給的《因公犧牲軍人通知書》、《病故軍人通知書》,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
前款規定的證明書原件發給遺屬商定的一人持有。每名遺屬由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發給一份遺屬證明。遺屬證明由省民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七條 縣級民政部門依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發給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時,其遺屬為2人以上的,按照遺屬人數平均發給,也可以按照遺屬商定的意見發給。
第八條 依照《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配偶再婚後繼續贍養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繼續發給定期撫恤金。
第九條 未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雖有收入,但其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依照《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發給定期撫恤金。
第十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需要配製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的,由省民政部門負責解決,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安排。
殘疾軍人撫恤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對符合《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撫恤優待對象,由縣級民政部門發給生活補助費領取證,並憑證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十二條 享受生活補助費的撫恤優待對象因病死亡的,由縣級民政部門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註銷生活補助費領取證。
第十三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金應當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四條 具有雙重或者多重撫恤優待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則享受其中一種身份的撫恤或者補助。
第十五條 撫恤優待對象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定期撫恤金、殘疾撫恤金、優待金和生活補助費,依法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 在城鎮有工作單位的撫恤優待對象,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城鎮無工作單位的撫恤優待對象,應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應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城鄉醫療保障制度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撫恤優待對象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幫助其繳費參保。
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應當督促撫恤優待對象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縣級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為撫恤優待對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門應當採取財政預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醫療補助資金,保障撫恤優待對象參加各類醫療保險。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財政、民政、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殘疾軍人醫療補助待遇,超出兩項待遇規定的部分,由縣級以上財政給予解決。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和所在單位無力支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從撫恤優待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享受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的待遇,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且支付有困難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撫恤優待對象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憑殘疾軍人證、生活補助費領取證或者遺屬證明等有效證件,享受下列醫療優待:
(一)優先掛號、就診、取藥、住院;
(二)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三)免收住院患者的衛生費、空調費、取暖費;
(四)危急重症患者需住院搶救、治療的,救護車接診費減收50%;
(五)治療費、注射費、換藥費、護理費、床位費減收10%。
第十九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軍人身份證件、殘疾軍人證免費參觀遊覽公園、名勝古蹟;按照國家規定免費參觀博物館、紀念館。
殘疾軍人可以同時享受《雲南省殘疾人優待規定》的有關優待。
第二十條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撫恤優待對象在承租、購買、解決住房時,憑殘疾軍人證、生活補助費領取證或者遺屬證明等有效證件,享受下列住房優待:
(一)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條件的撫恤優待對象,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優先予以解決。
(二)對居住公房並依靠撫恤金、補助費生活的撫恤優待對象,租金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
(三)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撫恤優待對象,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優先予以安排。
(四)對居住農村沒有住房、居住危房或者住房困難的撫恤優待對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列入住房保障計畫逐步幫助解決。
(五)對分散供養的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住房,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9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雲南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