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局,是主管全州民政工作的行政管理機關,是州政府管理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工作上直接由州政府領導,省民政廳指導。州民政局主要負責全州救災救濟、優撫安置、雙擁、區劃地名管理、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老齡工作、城鄉困難民眾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管理、福利彩票發行等工作,是州人民政府對社會事務行政管理的重要職能部門之一。

現任領導

局長:高康

機構沿革

1978年,大理縣和下關市分別設大理縣民政局、下關市民政局。岳二孝任大理縣民政局局長,人員編制3-4人;李亨任下關市民政局局長,施偉任副局長,人員編制3-4人。

1979年,大理縣和下關市根據中共中央〔1978〕66號檔案和國務院發〔1979〕41號檔案《關於解決基層民政幹部編制問題的通知》精神,大部分公社已配置了專職民政助理員,而少部分公社由於編制問題還未配置專職民政助理員,民政工作仍由他人兼管。

1983年,下關市、大理縣合併成立大理市,設立大理市民政局,設局長1人,副局長2人,工作人員12人,局機關設局辦公室、優撫科、財務室。同時進行設區建鄉工作。全市10個區、2個辦事處(屬派出機構)均配備了專職民政助理員。

1987年5月10日,經中共大理市委員會〔1987〕165號文批准,成立中共大理市民政局委員會,委員由楊春芳、楊玉新、朱雲龍、楊本源、張琴5同志組成,楊春芳任書記、楊玉新任副書記。局黨委下設局機關黨支部、軍供站黨支部、殯儀館黨支部、大理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黨支部、下關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黨支部、收容遣送站黨支部6個黨支部。每個黨支部由3位委員會組成,設書記1人,每屆任2年。

2002年,根據大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大市政辦發〔2002〕25號文),大理市老齡問題委員會辦公室劃入市民政局,楊雄貴任辦公室主任,工作人員3人。同年,局黨委下設成立市老齡問題委員會辦公室黨支部。

2002年,經大理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市編字〔2002〕25號文批准,市民政局增設大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陳曉紅任中心主任,人員編制10人,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2003年,大理市收容遣送站更名為大理市救助管理站,蘇炳遠任站長,蘇紹恆任副站長兼黨支部書記,工作員16人。

2003年,根據大理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成立大理市殯葬管理執法大隊和鄉(鎮)殯葬管理所的通知》精神,市民政局設立大理市殯葬管理執法所,劉開華副局長兼任大隊長,人員編制7名,屬行使行政職能的全額撥款的副科級事業單位;在我市設立下關鎮殯葬管理執法所、大理鎮殯葬管理執法所、七里橋鎮殯葬管理執法所、銀橋鎮殯葬管理執法所、灣橋鎮殯葬管理執法所、喜洲鎮殯葬管理執法所,屬行使行政職能的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隸屬鎮人民政府,業務上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殯葬管理執法大隊指導。2005年,局黨委下設成立市殯葬管理執法大隊黨支部。

2004年,根據大理市機構缺編委員會《關於大理市民政局增設婚姻登記處的批覆》,市民政局設立婚姻登記處,鄒建育擔任婚姻登記處負責人,工作人員7人。

2005年,下關軍供站八名職工的事業編制問題得到落實,解決了軍供站建站32年來沒有解決的實際問題。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全州民政事業發展的遠景目標,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協調全州防災、抗災、救災工作;核實、評估、掌握和發布報告災情,撥發、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對州慈善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慈善事業。負責雲南省滇西救災物資儲備中心的物資管理、調運等項工作。負責中國國際減災工作委員會在大理州的有關工作,開展防災救災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三)負責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城鄉集體、個體興辦敬老院工作;負責城鄉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負責60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原老鄉幹部和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

(四)指導全州建立健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相關的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全州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經費的使用;申報、撥發州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經費。

(五)編制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福利事業單位的工作;主管社區建設工作,指導縣、市建立和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對城鄉社會福利生產進行巨觀管理;負責全州社會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福利彩票發行。

(六)貫徹國家的優撫政策和法規,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承辦擁軍優屬、撫恤、定補、優待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全州烈士陵園等優撫事業單位的工作;負責州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業務。

(七)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指導下關、南澗軍供站的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點)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八)指導全州村(居)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民委員會的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和城市社區建設工作。

(九)承辦行政區劃的撤併、更名、審核、上報,協調縣市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指導各地行政區域邊界線管理工作。負責我州有關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審批,推廣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指導縣、市的地名工作。

(十)負責州級民間組織培育發展工作和登記、管理及監督民間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查處非法民間組織及違法行為,負責民間組織的行政複議工作;指導縣、市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州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依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未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縣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

(十二)負責婚姻登記的管理工作,承辦涉港澳、涉外婚姻登記,負責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並指導各縣市救助站的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審計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指導全州全州民政幹部業務培訓,研究制定全州民政系統教育發展規劃,負責對民政幹部的表彰獎勵工作。

(十四)指導全州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十五)承辦州委、州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大理州民政局內設:辦公室、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優撫科(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辦公室)、軍休幹部和復退軍人安置管理科、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大理州福利彩票管理中心)、民間組織管理科、救災救濟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科、計畫財務科、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副縣級)和等十個科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綜合協調機關各科室的工作;調查研究並組織擬定、修改本級民政工作法規和行政規章,指導各業務科室法規的起草和法規的清理,承辦行政訴訟複議;負責局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局新聞宣傳和政務信息工作;承擔日常督辦工作;承擔局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負責綜治工作業務和老幹部管理;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組織、編制、工資、人事、職改、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培訓等業務;負責局機關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使用、信訪、值班、保衛、辦公自動化以及局機關事務、後勤保障、職工教育管理等工作。

(二)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工作,擬定、修改本級有關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法規,指導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制度建設;組織先進村(居)民委員會的評比表彰活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主任的培訓工作;辦理1984年前離職半脫產的原大隊幹部的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指導城市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研究行政區劃撤併和設市預測規劃,承辦州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劃調整工作;負責全州鄉鎮行政區劃的調整、更名和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調研、報批工作;承辦我州與鄰近地州之間的邊界勘定及界線維護管理日常工作,協調縣市之間的邊界爭議處理;指導全州各縣市的勘界檔案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優撫科

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法規,研究擬定我州的具體實施辦法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協調、組織軍地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定補、優待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軍人和軍人家屬合法權益的工作;負責現役軍人(含武警部隊)及現役軍人家屬的優待、補助和現役軍人傷亡撫恤;負責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編制人民警察因公致殘後評殘材料的審核、申報;負責革命烈士的褒揚工作;指導革命烈士陵園等優撫事業單位的建設、維修和管理工作。負責大理州擁軍優屬、擁工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業務。

(四)軍休幹部和復退軍人安置管理科

指導並監督各縣市貫徹執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的有關政策和法規,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退休士官及落實政策的離退休人員的接收安置;指導各軍休所(點)的全面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退役士兵、復員、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和復員士官的接收培訓安置工作;負責全州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和協調服務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負責軍供工作,指導下關、南澗軍供站的建設和管理,做好來信來訪工作。

(五)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擬定城鄉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和社會福利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和州精神病康復醫院的工作,對城鄉福利生產進行巨觀管理,研究擬定並監督落實福利生產的扶持政策,指導全州的福利生產及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全州的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和承辦相關的業務。指導全州的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等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全州救助站的工作,協調縣、市之間和我州與其他地州之間救助工作中的關係;負責對《婚姻法》的宣傳;負責結婚、離婚、復婚、及涉港澳和涉外婚姻的登記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的改革。

(六)民間組織管理科

研究擬定我州社團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有關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州性社團的登記、管理和監督;研究擬定社團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指導縣市社團的管理工作,協調各縣市主管部門的社團管理工作;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查處社團的違法行為,查處非法人社團組織,制定管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配套法規和措施;負責州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並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和監督縣、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

(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科

指導、督促全州建立、實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調查了解企業困難職工、下崗職工、退休人員和居民中的貧困人口狀況,按照《條例》規定,研究擬定相應的政策措施,確保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正常運行;建立健全全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體系,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負責全州縣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人員的培訓。指導全州建立城鎮居民大病醫療救助制度。

(八)救災救濟科

研究擬定有關救災救濟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核實、掌握、發布、報告災情,幫助指導各地的抗災救災工作;管理、撥發救災款物,指導管理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和救災捐贈工作,接收、分配州內外包括省外救災捐贈款物,監督指導救災款物的使用;指導農村特貧困戶醫療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指導大理救災物資儲運服務中心的工作;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在大理州的工作;負責指導農村五保戶、敬老院的工作。

(九)計畫財務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基本建設經費、專項基金、周轉金、國內外捐贈款的管理和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編報工作;制定並監督執行計畫財務規章制度,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情況並組織對縣市民政局、直屬單位的年度賬務初審;管理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基建工作;負責全州民政系統的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的醫保工作;負責民政系統會計電算化工作的實施和推廣。

(十)老齡工作辦公室(副縣級)

研究、擬制我州老齡事業的發展目標及相關政策,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實施老齡事業的發展規劃;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指導和綜合管理,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繼續發揮老年人在建設社會主義“兩個文明”中的作用;指導、督促、檢查州屬和各縣(市)的老齡工作;承辦州委、州政府和省老齡委、省老福會部署安排的中心工作和老齡工作。

地理位置

地址:萬花路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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