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概述

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是於2011年3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詳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加快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學技術工作堅持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圍繞實施科教興省、人才強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構建具有本省特色的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雲南。
第三條 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應當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保護智慧財產權,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採取有效措施,推動科學技術進步。
省、州(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的管理、協調、服務和普及工作,組織實施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專項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科學技術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科學技術進步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和貧困地區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指導,實行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的優惠政策,幫助培養當地科學技術人員,加快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套用。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外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吸引技術、人才、資金、信息等創新要素,建立科學技術合作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研發基地或者產業化示範基地。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學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研究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學技術成果並實施有效轉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

第二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推廣套用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的推廣套用,建設公共科學技術服務平台,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創新服務體系,推動科學技術成果的有效轉化,使之逐步形成產業化。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科學技術創新和推廣服務體系,重視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的研究開發和套用,建立農業技術成果試驗示範推廣基地和農業資源綜合開發區,培育農業科技企業,加強農業實用技術培訓,提高農民運用科學技術成果的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環境、防災減災、人口健康、公共安全、文化旅遊和城鄉發展等領域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工作;組織開展礦冶、化工、生物資源、能源、節能環保、新材料、電子信息、先進制造等產業的共性技術研究開發;提升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能力。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認定製度、財政性資金採購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制度,並建立使用首台(套)自主創新裝備的風險補償機制;定期公布自主創新產品目錄,提高政府採購中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比重。
在本省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自主研究開發的符合政府採購標準和產品目錄、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首次投放市場的,在性能、技術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採購需求的條件下,政府採購應當優先購買。
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重大裝備和產品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承諾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比例,其中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採購國產設備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強制許可。
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項目承擔者應當依法實施,並就實施和保護情況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具備實施條件且在1年內無正當理由沒有實施的,項目管理機構可以依法組織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第三章 企業技術進步

第十四條 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
鼓勵企業建立或者與國內外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企業研究開發機構。
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開展合作,聯合申報、承擔國家和省科學技術計畫項目,開展核心技術和主導產品的研究開發。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國家出資企業科學技術進步的考核制度,將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績效等情況納入對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的考核範圍。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投入。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提取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大中型企業不低於當年銷售收入的1.5%,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年銷售收入不同分別不低於3%至6%。
第十七條 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生產、服務的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在稅收、融資、用地、人才、貿易等方面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政策。
稅務機關應當落實國家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費用有異議的,應當徵求州(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意見。
企業為產品研究開發、科學技術成果轉讓等所繳納的科學技術保險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企業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企業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資金應當優先用於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
第十八條 鼓勵利用社會資金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專業科學技術擔保機構,建立擔保機構的資本金補充和多層次風險分擔機制。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加強職工技能培訓,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或者培訓機構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型人才。鼓勵職工開展發明創造和技術協作。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完善高薪聘任、技術入股、股權出售、獎勵股權、技術獎勵或者分成等多種分配製度。國家出資企業實行激勵分配的實施方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准。
企業應當依法對職務發明創造完成人支付報酬。

第四章科學技術機構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本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布局,加強省級重大科學基礎設施、科學技術創新基地、科學技術園區、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支持公益型科研院所的機制,加大財政投入力度;鼓勵科研院所加強公共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服務,發展成為行業技術中心和技術服務平台。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力量建立和引進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有權平等競爭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畫項目。
第二十四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有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經費使用、機構設定、人員聘用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科學技術中介機構的發展,鼓勵國內外社會力量創辦科學技術中介機構。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中介機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其技術契約經登記後,依法免徵營業稅及享受其他稅費減免政策。

第五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創造有利的環境和條件,充分發揮其作用。
對承擔國家、省級重大科學研究、技術攻關和重點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從事成果轉化直接產生經濟效益的科學技術人員,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從相應收益中提取酬金。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技術人才規劃,建設科學技術創新團隊,重點培養和引進學術技術帶頭人、創新人才、高端科學技術人才,為其解決創業和生活中的困難。
鼓勵國內外科學技術人才以合作研究或者學術交流、技術培訓及工作任職、兼職等形式到雲南省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科技特派員等人才交流方式,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到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和貧困地區開展科學技術推廣和開發活動。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選派科學技術人員到基層和企業掛職、領辦或者創辦科技型企業,開展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活動。
第二十九條 科學技術人員在選派期間,其原職級、工資福利和崗位保留不變,工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晉升和崗位變動與原單位在職人員同等對待,並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待遇。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優先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選派到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或者惡劣、危險環境中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貼,並提供相應的職業健康衛生保護。
第三十條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和修訂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體現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要求,並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創新體系建設、科學技術基礎設施建設、重大科學技術項目、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等作為重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在制定與科學技術有關的計畫、政策和措施時,應當徵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有關研究機構、企業、行業協會及科技人員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科學技術基礎設施的建設納入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安排相應資金,用於科學技術研究基地和創新平台的建設、改造和維護。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資源共享機制,整合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研究實驗基地、大型科學儀器和設備、科學技術數據和文獻、信息網路等資源。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研究基礎設施,應當最佳化配置,不得重複建設。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科學技術資源信息系統,健全科學技術信息公開、資源清查和評價制度。
第三十五條 建立和完善政府性投入、企業投入、金融貸款、社會資金投入等多渠道、多元化的科學技術投入體系,不斷提高全省科學技術投入的總體水平。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全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重大科學技術項目貸款按照規定給予政府貼息或者風險補貼;鼓勵金融機構增加科學技術項目貸款授信額度,並在利率上給予優惠。
鼓勵和支持企業、其他組織成立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對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風險投資,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並有計畫的推薦或者幫助具備條件的企業上市;鼓勵金融機構與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平台,在信貸等方面支持科學技術套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保險機構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開發保險品種。
第三十九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的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項目的評審、監理、誠信和績效制度,並實行契約制管理。
管理機構應當對承擔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建立誠信檔案,作為其項目申報、職稱評聘、職務晉升等事項的依據。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獲得國內外授權的專利、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以及列入國家新產品目錄的產品給予扶持和獎勵。
第四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對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及其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給予扶持,促進企業建設和完善技術創新平台,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處分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剋扣、截留科學技術經費的;
(二)濫用職權,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科學技術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外,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記入誠信檔案,並自該行為被記入誠信檔案之日起5年內取消作為直接責任人員申報科學技術計畫項目或者科學技術獎勵獎項的資格:
(一)在新技術及新產品開發、科學技術成果申報、科學技術獎勵評審中採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協助他人獲取優惠待遇或者科學技術獎勵的;
(二)在科學技術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稱評定、重大項目諮詢論證或者科學技術項目實施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騙取科學技術項目立項和經費的;
(三)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
(四)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私自轉讓本單位科學技術成果的;
(五)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國家和集體造成經濟損失或者泄露科技秘密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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