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原則
契約未作約定的,按照下列原則辦理:(一)在合作轉化中無新的發明創造的,該科技成果的權益,歸該科技成果完成單位;
(二)在合作轉化中產生新的發明創造的,該新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合作各方共有;
(三)對合作轉化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權利,轉讓該科技成果應經合作各方同意。
保護制度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合作各方應當就保守技術秘密達成協定;當事人不得違反協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技術交易場所或者中介機構對其在從事代理或者居間服務中知悉的有關當事人的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制度,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秘密。職工應當遵守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保護制度。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與參加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人員簽訂在職期間或者離職、離休、退休後一定期限內保守本單位技術秘密的協定;有關人員不得違反協定約定,泄露本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從事與原單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職工不得將職務科技成果擅自轉讓或者變相轉讓。
相關獎勵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將其職務科技成果轉讓給他人的,單位應當從轉讓該項職務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企業、事業單位獨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單位應當連續三至五年從實施該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採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可以對在科技成果的研究開發、實施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有關人員的報酬或者獎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折算為股份或者出資比例。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分享收益。
組織實施
政府部門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的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組織協調實施有關科技成果的轉化。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和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優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項目的實施:
(一)明顯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的;
(二)形成產業規模,具有國際經濟競爭能力的;
(三)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
(四)促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
(五)加速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
國家通過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裝備,不斷改進、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後技術、工藝和裝備。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以由有關部門組織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實施轉化。有關部門應當對中標單位提供招標時確定的資助或者其他條件。
成果持有者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採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三)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四)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五)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企業為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生產新產品,可以自行發布信息或者委託技術交易中介機構徵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尋科技成果轉化的合作者。
企業依法有權獨立或者與境內外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合作者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企業可以通過公平競爭,獨立或者與其他單位聯合承擔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