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1999年5月27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法制宣傳教育規範化、制度化,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推進依法治省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接受法制宣傳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認真組織實施。
第五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總體規劃,分步實施;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學用結合,注重實效。
第二章任務,對象和形式
第六條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憲法、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使其依法行使享有的權利、履行應盡的義務。
(一)增強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使其熟悉和掌握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提高行政執法人員、司法人員的法律素質,使其忠實於憲法和法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促使企業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熟悉和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使其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四)促使青少年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識,使其養成遵紀守法的習慣。
第七條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是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幹部、行政執法人員、司法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青少年。
第八條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按照規劃和計畫,採取多種形式進行:
(一)舉辦法制講座、培訓班、輪訓班,利用業餘、農閒時間集中學習、宣講,鼓勵自學;
(二)辦好廣播、電視法制專欄和報刊、牆報、黑板報法制宣傳欄目,製作放映法制影視劇及幻燈等作品;
(三)開展法制宣傳日、宣傳周、宣傳月、法律知識競賽和法制演講、文藝演出等活動;
(四)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可以根據少數民族特點,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曉的語言文字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三章 組織與管理
第九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宣傳教育的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決議、決定;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畫;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培訓法制宣傳教育骨幹;
(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領導幹部法制講座和法律知識培訓;
(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七)辦理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
省法制宣傳教育主管機關負責組織編定全省統一的法制宣傳教材。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確定相應的機構或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有兼職法制宣傳員。
第四章 社會責任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計畫,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結合行政執法、司法活動,向社會公眾宣傳有關的法律知識。
其它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眾宣傳本行業、本部門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法制教育列入學校的教學內容。
各級各類學校的法制教育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做到有教學計畫,有學習教材,有任課教師,有考試或考核。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私營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個體工商戶進行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經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所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考試或考核。
第十五條 公安、勞動等部門及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暫住人口和待業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重要工作內容,發揮大眾傳播媒介的作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根據自己的職責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村(居)民宣傳法律常識。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十八條 法制宣傳教育實行領導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各地區、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體負責本地、本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各部門、各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由本部門、本單位予以保證。
第六章 考核與獎罰
第二十一條 法制宣傳教育實行考核考試制度。
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統一組織的法律知識考試。
第二十二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知識考試,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宣傳教育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其他人員的法律知識考試,由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有錄用、任免國家工作人員職能的機關,應當對擬錄用、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法律知識考試,並將考試成績作為錄用、任命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四條 實行法律培訓考試合格證書制度。
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經法律培訓和考試合格者,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宣傳教育主管機關頒發法律培訓考試合格證書。其他人員的法律培訓考試合格證書,由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頒發。
法律培訓考試合格證書由省級法制宣傳教育主管機關統一製作。
第二十五條 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未達到驗收標準的地區、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宣傳教育主管機關或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主要負責人要寫出限期改正的保證書,並不得評為當年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先進集體。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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