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城區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安全。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定符合規定要求的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整潔、完好。 第二十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建整潔、優美、安全、和諧、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曲靖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曲靖城市規劃區。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管理是指城市規劃與建設、城市市容、城市綠化、市政公用設施、城市環境保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條

曲靖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大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投入,加強城市管理和公民道德規範教育,開展創建文明城市活動,不斷提高市民素質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五條

城市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市民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曲靖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城市管理、協調工作。
發展與改革、國土資源、環保、公安、衛生、工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曲靖市人民政府應當相對集中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其實施方案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曲靖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人員應當依法進行城市管理,公開、公正、文明執法;執法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對不出示執法證件的,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參與城市管理,對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利益的重大問題,曲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座談會、登報、網路發布等形式聽取意見,保障市民的民主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勸阻、舉報和控告的權利,有遵守本條例的義務。
對在城市管理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城市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曲靖市人民政府在編制、調整、變更、審批和公布城市規劃時,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和技術標準進行。

第十條

建設單位沿城市規劃道路的建設用地,涉及到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有關公廁、垃圾中轉站等公共設施的用地應當服從城市規劃要求。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用地和改變土地用途,應當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領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後二年內或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一年內,未辦理用地手續的,該證書自行失效。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對其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全過程管理,審核建設工程和實際用地是否符合規劃要求。

第十三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領取施工許可證,但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除外。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設定安全設施、安全標誌,在道路兩側的防護設施高度應當不低於2米。

第十五條

城區內房屋建築工程應當推廣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支持、鼓勵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三章 城市市容

第十六條

城區的市容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的劃分和責任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區的要求為: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搭建、張貼、塗寫、刻畫、吊掛、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蚊蠅孳生地;
(三)按照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其整潔、完好。
城區道路兩側的單位和經營戶實行門前環境衛生、綠化、秩序“三包”責任制。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實行袋裝收集,並逐步做到減量化、分類化、無害化。

第十八條

從事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應當遵循作業規範,減少對道路交通和市民的影響。

第十九條

城區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安全。破損、色彩剝蝕、不清潔、不安全的,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清洗、維修和更換。

第二十條

城區戶外的廣告、霓虹燈、標語、招牌、標牌、電子顯示器、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設定。
戶外設施的設定單位,應當負責設施的安全和日常維護、保養,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以及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修理、更換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條

不得在城區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搭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臨時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擅自在城區道路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占道作業、擺攤設點及流動兜售經營;不得超出門窗和外牆設攤經營。
禁止在城區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臨街建築物的陽台、門窗、屋頂及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上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臨時占用城區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舉行活動的,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同時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禁止擅自在樹木、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張貼宣傳品或者標語;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於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
需要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的,應當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張貼或者懸掛,並在期滿後及時自行清除乾淨。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香口膠渣等;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屍體等;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在城區公共場所非指定地點燒烤食品;
(六)在城區範圍內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七)有損市容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定符合規定要求的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整潔、完好。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建築材料、傾倒廢棄物和排放污水。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當堆放在固定地點,並及時清運。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並拆除施工設施。

第二十五條

產生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和運輸砂石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產生量和處置方案,並按照規定處置。
運輸易泄漏、散落或者飛揚物體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完善的覆蓋措施。
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及賓館、飯店等所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第二十六條

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採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七條

飼養寵物的,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他人生活,對可能傷害他人的寵物,應當嚴加看管。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到公安部門辦理準養證。

第二十八條

豬、牛、羊等牲畜應當實行定點交易、屠宰、檢疫、檢驗。

第二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未經批准不得拆除、遷移、改建、封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四章 城市綠化

第三十條

城市綠地系統在堅持節約和集約用地的原則下,實施綠化綠線管理制度。綠化規劃建設用地的比例為:
(一)舊城改造區25%;
(二)工礦企業、事業單位30%,其中,對環境容易產生嚴重污染的單位40%;
(三)新建開發區、住宅、大專院校、科研機構、賓館、飯店、體育場(館)、大型公共建築區35%;
(四)新建的大型商業中心10%;
(五)醫院、療養院40%;
(六)其他建設工程區30%。

第三十一條

綠化建設應當因地制宜,採用多種形式。實行喬、灌、花、草結合,提倡多種樹。
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單位的附屬綠地,由單位負責;舊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區的綠地,由開發單位負責;其他居住區綠地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提倡單位或者個人認養公共綠地,倡導市民在自己居住的庭院內進行綠化美化。
禁止侵占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確需改變綠地用途的,應當報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

綠化工程應當在建設主體工程竣工後二個月內完成,綠化工程竣工後方可進行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

第三十三條

禁止擅自砍伐、損壞城市綠化樹木。
對名木古樹實行統一管理,建立檔案和標誌,劃定保護範圍,嚴禁砍伐、擅自遷移。
架空線路或者地下管線進行建設和維修時,需要對樹木修枝、打頂、斷根、移栽的,實施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准並給予相應補償。
禁止損壞草坪、花草、綠籬、園林建築和其他城市綠化設施。

第五章 市政公用設施

第三十四

條市政公用設施及城市道路地上、地下資源的建設和開發,實行有償使用,通過拍賣、租賃、轉讓、冠名等方式,逐步推進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
鼓勵國內外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採取獨資、合資、合作、參股等方式投資建設、經營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定市政公用設施應當保證市民生活的安全與便利,並保持市政公用設施整潔、完好、安全,對損毀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換。
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工程應當設定盲道、殘疾人無障礙通道等設施。

第三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壞或者危害市政公用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挖掘、拆除、移動、損壞市政公用設施;
(二)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電源,操作城市道路照明開關設施;
(三)在路燈專用地下電纜或者管道上挖掘、鑽探、打樁、堆壓物品;
(四)擅自修築道路出入口;
(五)在排水設施內裝置管線、設閘堵水或者安泵抽水;
(六)占壓、堵塞、損壞排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七)移動、拆毀、盜竊窨井蓋、路名牌等道路附屬設施;
(八)盜竊、污損公共客運交通設施;
(九)損壞市政公用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城市環境保護

第三十七條

曲靖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利於防治環境污染的經濟、技術措施,組織建設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設施,防治城市環境污染。

第三十八條

在城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在城區中心區域禁止燃用煙煤,城區中心區域的範圍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三十九條

在城區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晚10點至晨6點之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裝修和加工活動;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邊界噪聲超標準的設備、設施;
(三)對周圍居民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家庭室內娛樂活動;
(四)其他產生噪聲污染的行為。
前款第一項規定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儘可能採取措施降低噪聲污染。

第四十條

禁止向水體傾倒、排放下列物質:
(一)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有害磷化物等有毒有害廢渣;
(二)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油類、酸液、鹼液等廢液或者含有中、高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三)城市生活垃圾、工業廢棄物;
(四)其他影響水體質量的污染物。

第七章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第四十一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在城區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劃定停車泊位,並根據交通狀況適時調整。
設定公交汽車行駛路線、站點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

第四十二條

城市交通優先發展大載量公共運輸客運,實行公交優先。公交汽車應當在專用車道內行駛,沒有專用車道的,靠右側機動車道行駛,在規定的站點停車上下乘客。
公路客運車輛應當在城區指定的客運站點上下旅客,不得沿街攬客。
出租汽車不得在城區主要道路兩側隨意停車,不得在招呼站內停車候客,上下乘客時不得開啟左側車門。

第四十三條

貨運車輛、公路客運車輛、拖拉機、機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人力三輪車、板車、畜力車等車輛需在城區行駛的,應當持城區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四十四條

從事客運的車輛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卡,實行安全例行檢驗制度。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擅自改變規劃用地使用性質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執行的,沒收違法施工設施,依法拆除違法建設的部分,並處違法工程造價2%以上5%以下的罰款;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3%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四)至(六)項,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沒收違法物品或者暫扣違法運輸工具,並可以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對單位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醫療廢棄物管理的處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建設單位到指定地點進行綠化,拒不執行的,其工程項目不予驗收、備案。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責令限期退還或者恢復原狀,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至(八)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根據情節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當事人違反本條例,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城市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區是指曲靖城市規劃區內的建成區。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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