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雲南省水土保持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Yunnan Society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英文縮寫為:YSSWC,是由雲南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及單位依法自願組成登記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紐帶和發展我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本會的宗旨:團結廣大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思想;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水土保持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實施科教興省和水土保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為我省建設生態大省和綠色經濟強省作貢獻。
本會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水利廳的業務指導,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雲南省水土保持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Yunnan Society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英文縮寫為:YSSWC。
第二條 本會是由雲南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及單位依法自願組成登記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紐帶和發展我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廣大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思想;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水土保持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實施科教興省和水土保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為我省建設生態大省和綠色經濟強省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水利廳的業務指導,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設在雲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圍繞水土保持科技與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 開展省內外水土保持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考察活動;加強與國內外水土保持科技組織合作;
(二) 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評估與論證、科技成果鑑定、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
(三)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四)對雲南省水土保持科技發展戰略、有關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制定,為各級決策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對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水土保持重大決策進行科技諮詢;
(五)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科學思想與科學方法,推廣水土保持先進技術,編輯、出版、發行有關科技書籍、報刊,舉辦科技講座及科技展覽等;開展水土保持書刊與論文的評選活動;
(六)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水土保持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
(七)反映本會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其合法權益;
(八)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符合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
(一)個人會員:從事水土保持科研、教學、勘測、設計、施工、環保、生產和管理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1、具有或相當於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農藝師等以上技術水平的水土保持科技人員;
2、獲得碩士及其以上學位的水土保持科技人員;
3、具有大專畢業水平,並有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的科技工作者;或非大專畢業,但經過實踐和自學成才已具有相當於本條規定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水土保持科技人員;
4、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有關領導幹部;
5、熱心本會工作,曾對本會發展作出貢獻者;
6、符合上述技術職稱和學歷條件而與水土保持密切相關的其它學科的科技人員。
(二)單位會員:凡水土保持或與水土保持有關的,並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民眾單位,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均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一名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本會按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審批並備案,辦理髮證登記手續並發給會員證。
(二)單位會員:由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批准可成為單位會員,並由本會發給單位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和監督權;
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等活動;
4、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刊物;
5、通過評選獲得本會及本會上級頒發的有關獎勵;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參加科普活動和科技諮詢服務;
5、按規定繳納會費。
本會會員統一由本會發展並管理。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凡觸犯法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雲南省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時,必須經本會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人選由水土保持科研、教學和管理部門推薦,理事每屆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本會實際工作的有關水土保持的科學家、專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本會工作並從事水土保持有關組織管理工作的幹部。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和水土保持專業的綜合特點。理事若因工作變動不能履行職責者,由本人提出,經理事會同意,徵求推薦單位意見,方予以變更和增補。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在一屆任期內兩次以上不參加常務理事例會,將不能作為下屆常務理事候選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水土保持科學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熱心學會工作,密切聯繫會員,辦事公正,作風民主;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及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時,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由副理事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離任理事長或對雲南省水土保持事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領導幹部,經常務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聘為本會名譽理事長。曾任本會常務理事,經常務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聘為本會名譽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方面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會費標準
1、常務理事單位:按3000元/年收取。
2、理事單位:按2000元/年收取。
3、一般單位會員:按1000元/年收取。
4、個人會員:按每人10元/年收取(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單位會員單位的會員不再單獨收取個人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經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並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三分之二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在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提交2011年1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