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雲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在2008.07.29由雲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2008年7月11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2008年7月29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級教學成果獎勵工作,鼓勵教育工作者從事教育教學研究,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主要包括:

(一)在轉變教育思想和教育觀念,調整專業結構,改革人才培養模式、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和教育技術,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提高教育質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組織教學工作、推動教學及教學管理改革,加強教學基本建設,開展質量保證和監控工作,建立自我約束和發展的機制,實現教學管理現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和授予,具體評審等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分為雲南省教學成果獎特等獎、雲南省教學成果獎一等獎、雲南省教學成果獎二等獎3個獎勵等級,授予相應的證書和獎金。

省級教學成果獎每4年以內評審一次,每次評審的獎項為:特等獎不超過5項,每項獎金不低於6萬元;一等獎不超過90項,每項獎金不低於3萬元;二等獎不超過200項,每項獎金不低於2萬元。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獎勵和評審經費,列入省級預算安排的事業費予以保證。

第五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次省級教學成果獎申報開始之日的3個月前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六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適時組建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

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委員若干名。評審委員會由不少於31人且為單數的專家組成。

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名,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各級各類學校、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個人完成的教學成果,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

(一)屬國內、省內首創或者在省內處於領先水平;

(二)經過兩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的成效檢驗;

(三)在國內、省內有影響。

第八條 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或者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由該教育行政部門向省教育行政部門報送;也可以直接向省教育行政部門申報。

分屬不同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完成並聯合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由牽頭單位或者領銜人向所在地的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由該教育行政部門向省教育行政部門報送;也可以直接向省教育行政部門申報。

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每項成果列入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過5人,列入的主要完成單位不得超過3個。

第九條 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級教學成果獎申請書;

(二)反映教學成果的總結材料以及教材、教案、專著、論文、課件等文字和音像資料;

(三)套用該教學成果取得實踐成效的學校或者其他單位的證明。

第十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申報截止之日後的20日前,完成申報教學成果的資格審查工作,並將通過資格審查的申報材料交付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交付評審的申報材料之

日起30日內,對其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擬獲獎項目及其獲獎者。

第十二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在評審本人或者與本人有親屬、師生等利害關係人員及本單位的教學成果時,應當迴避。主任委員的迴避,由評審委員會集體決定;其他組成人員的迴避,由主任委員決定。

第十三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等級評審應當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教育教學改革和發展方面有重大創新性突破,屬國內首創,經實踐檢驗成效顯著,在國內有較大影響,具有較大推廣套用價值的,可以評為特等獎。

(二)在教育教學改革和發展方面有顯著創新,屬省內首創,經實踐檢驗成效明顯,在省內有較大影響,具有推廣套用價值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三)在教育教學改革和發展方面有突破,在省內處於領先水平,經實踐檢驗成效比較明顯,在省內有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第十四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在完成評審工作後,應當將擬獲獎項目及其獲獎者的有關材料和評審工作形成的材料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第十五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報送審核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經審核後確定的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獲獎項目和獲獎者通過公開發行的報刊和網站向社會公示30日。

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教學成果權屬有異議的,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書面申請複查;省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複查後,應當提出維持獎項、變更獲獎者或者取消獲獎資格的處理意見,並將書面意見及時反饋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公示期結束後,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獎結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向獲獎者頒獎。

第十七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獲獎者所有,免徵個人所得稅,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

省級教學成果獎獲獎的情況,應當記入獲獎者本人檔案,作為考核實績、評定職稱、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和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在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申報、評審過程中或者頒獎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參評資格、獲獎資格或者撤銷其獎勵:

(一)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申報、獲取省級教學成果獎的;

(二)違反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程式的。

取消省級教學成果獎參評資格、獲獎資格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決定;撤銷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告予以撤銷,收回證書和獎金,並責成有關單位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及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申報材料格式和具體評審規則,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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