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掃除文盲工作實施辦法

掃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第十條 基本掃除文盲的單位應當普及六年義務教育。

發文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文 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7號
發布日期:2005-7-22
執行日期:2005-7-22
《雲南省掃除文盲工作實施辦法》(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7號)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農村徵收的教育事業費附加,按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農村掃除文盲教育”的規定刪除。
雲南省掃除文盲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提高我省各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年滿十五周歲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喪失學習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宗教信仰,均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對喪失學習能力者的鑑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進行。
第三條 掃除文盲工作實行以塊為主,分級負責。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掃除文盲工作的領導,制定本地區的規劃和措施,組織有關方面分工協作,具體實施,並按規劃的要求完成掃除文盲任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一次掃除文盲工作的情況,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的檢查、監督。
第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掃除文盲工作,組織培訓專職人員和教師,編寫教材和讀物,開展教學研究、交流經驗和表彰先進等活動,指導教學工作,保證掃除文盲教學的質量。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教育事業編制中充實成人教育專職人員。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掃除文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政府組織開展掃除文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組織掃除文盲工作。
鼓勵和支持公民個人參加掃除文盲活動。
第六條 掃除文盲與普及義務教育應當統籌規劃,同步實施。已經實現基本普及六年義務教育,尚未完成掃除文盲任務的地方,應當在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之前實現基本掃除文盲的目標。
第七條 掃除文盲教育應當講求實效,把學習文化同學習科學技術知識結合起來,在農村把學習文化同學習農業科學技術知識結合起來。
掃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教材,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少數民族語文指導工作委員會審定。
掃除文盲教學,應當符合成人教育規律,注意識字能力的培養。
掃除文盲的形式,應當因地制宜,靈活多樣。在少數民族地區,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習俗。
第八條 掃除文盲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和規範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可以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也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教學。
第九條 掃除文盲教師由鄉(鎮)、街道、村和企業、事業單位選聘,並給予相應的報酬。具體聘用、付酬的辦法由聘用單位擬訂。
普及教育程度低、文盲較多的地方,可由教育行政部門配備專職掃除文盲教師。專職掃除文盲教師的待遇與國小教師相同。
第十條 鼓勵社會上一切有掃除文盲教學能力的單位和個人參與掃除文盲的教學活動。
當地普通學校、文化館(站)等有關方面應當積極承擔掃除文盲的教學任務。
當地中國小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工作的前提下,應當積極組織教師和部分學生參與掃除文盲教學。凡十五周歲以下(含十五周歲)少年中的文盲、半文盲,由當地國小負責脫盲。
勞教或者監獄部門應當對勞教或者服刑人員中的文盲、半文盲實施掃除文盲教育;勞教或者服刑期在一年以上的,應當負責脫盲。
第十一條 個人脫盲的標準是:農民識一千五百個漢字,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識二千個漢字;能夠看懂淺顯通俗的報刊、文章,能夠記簡單的帳目,能夠書寫簡單的套用文。
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掃盲的個人脫盲標準是:用拼音文字的,能夠熟練掌握字母的讀、寫和拼音規則;用表意文字的,識一千個字;用音節文字的,識五百個字。無論學習何種文字,都要能夠閱讀民族文字的通俗書報,能用民族文字記簡單的帳目和書寫簡單的套用文。
第十二條 基本掃除文盲單位的標準是:其下屬的每個單位1949年10月1日以後出生的年滿十五周歲以上常住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數,除喪失學習能力的以外,在農村達到95%以上,在城鎮達到98%以上;復盲率低於5%。
基本掃除文盲的單位應當普及六年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 掃除文盲實行考核、驗收制度。
參加掃除文盲學習的人員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所在企業、事業單位組織考核。對達到脫盲標準的,發給“脫盲證書”。
基本掃除文盲的縣、縣級市、市轄區,由省人民政府驗收;鄉(鎮)、城市街道辦事處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驗收;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驗收。對符合標準的,發給“基本掃除文盲單位證書”。
個人脫盲考核和基本掃除文盲單位的考核、驗收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基本掃除文盲的地區和單位,應當制定規劃,繼續掃除剩餘文盲。在農村,應當積極辦好鄉(鎮)、村文化技術學校,採取農科教相結合等多種形式鞏固掃盲成果。
第十五條 掃除文盲實行免費教育。掃除文盲所需經費的主要來源是:
(一)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的必要補助;
(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自籌;
(三)企業、事業單位的掃除文盲經費,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四)農村徵收的教育事業費附加,按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農村掃除文盲教育,城市教育事業費附加,應當安排一部分用於掃除文盲教育;
(五)國家和省對邊疆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補助費應當安排一部分用於掃除文盲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渠道辦法解決掃除文盲教育經費,廣泛爭取社會各界對掃除文盲工作的投入,並設立社會掃盲基金。
鼓勵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自願資助掃除文盲教育。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的掃除文盲教育經費在教育事業費中列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不低於教育事業費實際支出的2%的比例安排農村成人教育經費。文盲率高於全省平均水平的地方,農村成人教育經費主要用於掃除文盲教育。
第十七條 掃除文盲教育經費必須有計畫地安排使用。掃除文盲教育經費只能專項用於掃除文盲教育。
第十八條 掃除文盲工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掃除文盲任務應當列為縣、鄉(鎮)、城市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的職責,作為考核工作成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行政主管領導和有關行政部門以及成人教育專職人員、教師的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應當依法督促文盲、半文盲接受掃除文盲教育。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對在掃除文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具體辦法由各地擬訂。
省人民政府定期對在掃除文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未按規劃完成掃除文盲任務的單位應當追究主管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並限期完成。
未按規劃完成掃除文盲任務的單位不得評為“文明單位”、“教育工作先進單位”。
對在規定期限內具備學習條件而不參加掃盲學習的適齡文盲、半文盲公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批評教育,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組織入學,使其達到脫盲標準。
第二十一條 州、市、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可以根據國務院《掃除文盲工作條例》和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執行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0年2月13日發布的《雲南省〈掃除文盲工作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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