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號
【發布日期】1999-08-27
【生效日期】1999-08-27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才流動管理,規範人才流動秩序,保障流動人才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雲南省人才市場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人才流動,是指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以及其他具有專業技術或者管理能力的人員,通過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而實現工作單位變動或者謀求職業的活動。
實行或者參照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但流動到企業、事業單位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人才流動應當遵循擇業自主、用人自主、市場調節、合理流動的原則。
第四條 縣以上人事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才流動工作,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具體負責人才流動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市)屬單位設立人才中介組織在當地從事人才中介活動的,由縣(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批,對以已批准的,分別報省人事行政部門和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地、州、市屬單位設立人才中介組織在當地從事人才中介活動的,由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批,對予以批准的,報省人事行政部門備案;省屬單位、中央駐滇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設立人才中介組織,以及設立區域性人才中介組織的,報省人事行政部門審批。對予以批准的人才中介組織,由審批機關發給《人才中介服務證》。
人才中介組織有違法行為的,由縣以上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由原審批機關收回《人才中介服務證》。
第六條 舉辦全省性或者行業性的大型人才交流服務活動的,應當在舉辦日的30日前報省人事行政部門核准;未經核准的不得舉辦。
第七條 中專以上畢業生應當在各級教育、計畫、人事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逐步進入人才市場自主擇業。
未經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從事中專以上應屆畢業生供需見面擇業活動的人才中介組織,不得舉辦以招聘中專以上應屆畢業生為主的人才中介活動。
第八條 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發布人才招聘廣告、人才供需信息、人才交流洽談會廣告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報縣以上人事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一)通過省級新聞媒介發布的,報省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二)通過地、州、市級或者縣級新聞媒介發布的,報地、州、市或者縣(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三)在省內跨地區招聘的,分別報所在地和招聘活動地縣以上人事行政部門審批;出省招聘的,報省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四)省外來雲南招聘的,經所在地縣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或者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審核後,報省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人才流動中,用人單位和流動人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侵犯對方的合法權益,並自覺履行聘用契約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人才流動到國有事業單位的,應當在調入單位人員編制、年度增人計畫範圍內進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流動人才在雙向選擇時,應當據實介紹各自的基本情況和要求,並提供營業執照、身份證、必要的證明檔案、證書和相關材料。
用人單位不得向應聘人員收取招聘費、報名費、集資費、培訓費、風險基金、抵押金、保證金等費用。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面向社會招聘人才結束後,應當在10日內向批准其招聘人才的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書面報告招聘結果。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聘用兼職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並徵得兼職人員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個人因人才流動需離開原單位時,應當遵守與原單位訂立的契約;需提前解除契約或者辭職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通知原單位,並辦理流動手續,不得擅自離職。
用人單位在收到個人因人才流動而提前解除契約的書面通知或者辭職的書面申請後,對沒有契約糾紛或者已經履行契約約定義務的,應當為其辦理流動手續。
第十五條 人才流動中因原單位出資培訓、引進需要補償費用的,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原單位可以向個人收取補償費用,收取標準按在原單位服務每滿1年遞減20%的比例確定。
第十六條 對符合規定要求流動的人才,原單位不得扣留其檔案,不得按辭退、自動離職、除名或者開除處理。
對辭職或者符合政策從國有單位流動到非國有單位的人才,原單位應當在其離崗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移交人事檔案。逾期不移交的,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有權直接調轉流動人才的人事檔案。
對從國有單位流動到非國有單位的人才,可以保留原所有制身份。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部門在為個人辦理流動手續的同時,應當為其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轉出、轉入手續。
第十八條 流動人才享有申請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權利。
流動人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由其檔案所在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報相應的職改機構委託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九條 對按照有關規定引進本地需要、符合流向的各類人才,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流動手續。
第二十條 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可以為下列單位或者個人的人才流動辦理人事代理服務工作:
(一)各類不具備人事管理許可權的單位;
(二)需要委託人事代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三)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中專以上畢業生;
(四)其他要求委託人事代理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人事代理包括下列事項:
(一)人事檔案保管,黨團組織關係管理;
(二)代辦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檔案工資定級、聘用契約鑑證;
(四)出具因公或者因私出國(境)、報考研究生、辦理結婚登記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事務所需要的證明材料;
(五)代辦向有關部門申報接收中專以上應屆畢業生的計畫;
(六)辦理人才流動手續;
(七)其他人事代理事項。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雲南省人才市場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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