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雲廳字〔2009〕2號)設立的,是雲南省人民政府職能部門。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由原雲南省人事廳和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按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機構改革合併而成立的。 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雲廳字〔2009〕2號),設立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雲南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正廳級,加掛雲南省外國專家局牌子。

基本信息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雲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整合劃入原雲南省人事廳、原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

(三)取消制定企業職工獎懲基本準則職責。

(四)將出境就業管理、境外職業介紹機構資質認定的初審和上報等職責劃給雲南省商務廳。

(五)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六)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七)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八)加強統籌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九)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十)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

(十一)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機構職能

主要職責

雲南人力市場 雲南人力市場

(一)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制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對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政策、標準並組織和監督實施。統籌擬訂全省範圍內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統籌辦法,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審核、匯總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管理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和管理。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地方性津貼、補貼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福利、離退休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擬訂引進外國智力規劃和政策,制定引智管理辦法並組織監督實施。擬訂出國培訓工作管理辦法,負責出國(境)培訓年度計畫管理,負責審批、審核出國(境)培訓項目,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

(十三)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成員

楊榆堅:廳長

尚俊超:副巡視員

黃國剛:副巡視員

機構設定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內設機構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設28個內設機構(正處級)和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辦公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信息、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承擔廳機關綜合協調、政務運轉、督促檢查和服務保障工作。

辦公室下設秘書科、財務科、行政科。

(二)政策研究處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助專家諮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和宣傳工作。

(三)法規處

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復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有關法律事務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匯總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管理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事業經費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

(五)就業促進處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指導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和制度建設;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就業與失業管理辦法;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扶貧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實施辦法;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實施辦法;承擔雲南省就業和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六)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對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監督檢查;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留學回國人員的安置調整工作,承辦省級機關、省屬企事業單位和中央駐昆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從昆外調配人員事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和實施掛鈎扶貧幹部(科技副鄉鎮長)選派工作。

(七)軍官轉業安置工作一處(雲南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負責省直和中央駐滇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調家屬安置工作;承擔雲南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八)軍官轉業安置工作二處

擬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綜合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及教育培訓、就業指導工作;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的核發、調整和預(決)算工作;協調、落實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社會保障事宜;指導州(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九)軍官轉業安置工作三處

負責中央有關企業軍轉幹部解困政策的落實;制定全省企業軍轉幹部解困政策;指導各地做好企業軍轉幹部思想教育和信訪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軍轉幹部群體性上訪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負責全省企業軍轉幹部資料庫的建設及解困資金的預算、協調工作。

(十)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技能鑑定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在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指導下,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技工學校招生工作、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擬訂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辦法;指導和規範職業技能鑑定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評審工作;承擔技師聘用管理工作。

(十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有關工作;健全和完善博士後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推薦、選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科技興鄉貢獻獎”以及優秀拔尖人才;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滇工作或定居政策。

(十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指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指導和管理機關、事業單位除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外的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含特崗教師、運動員)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十三)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有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雲南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四)勞動關係處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勞動用工登記、聘用契約備案政策,負責省直、中央駐滇單位勞動用工登記、聘用契約備案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辦法,指導、監督省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承辦中央駐滇、省屬企業職工轉移進昆備案工作;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指導企業勞動定員定額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實施辦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實施辦法;承辦中央駐滇、省屬企業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工時工作制度的審批工作。

(十五)工資福利處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特殊貢獻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地方性津貼、補貼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工資統計分析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變動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和延後退休的審批、審核工作。

(十六)養老保險處

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審核州(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承擔雲南省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七)失業保險處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牽頭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十八)醫療生育保險處

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設立條件和標準,參與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管理及結算辦法;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處

擬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結算辦法和支付範圍、支付標準;參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指導和監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的實施。

(二十)工傷保險處

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擬訂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和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標準的實施辦法;指導工傷認定工作;承擔勞動能力鑑定有關工作。

(二十一)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經辦機構管理制度;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二十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及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承擔雲南省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十三)調解仲裁管理處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和協調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調處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建立仲裁員資格準入制度,組織調解員、仲裁員培訓。

(二十四)信訪處

負責信訪工作;辦理人民民眾來信,接待人民民眾來訪;綜合分析、反映信訪動態,開展信訪工作的調查研究;督辦重要來信、來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

(二十五)勞動保障監察局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州(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六)外國專家處(對外交流合作處)

負責外國專家管理和擬訂有關管理辦法,指導、協調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工作;負責聘請外國專家引進項目申報和審批工作,管理和撥付項目資助經費,並監督項目實施;負責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範推廣工作;根據國家外國專家局授權,負責有關行政許可的辦理和《外國專家證》核發工作;負責推薦國家“外國專家友誼獎”人選和組織雲南省“外國專家彩雲獎”的評審、獎勵事宜;承擔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二十七)出國培訓管理處

擬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擬訂出國(境)培訓工作管理辦法;歸口管理、指導和協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的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項目計畫、項目資助經費的申報工作,管理項目配套經費;審批、審核因公出國(境)培訓項目。承擔出國(境)培訓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成果示範推廣工作。

(二十八)人事處

負責機關、雲南省公務員局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雲南省公務員局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辦公室

負責機關、雲南省公務員局的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事業單位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所屬事業單位

1、雲南省社會保險局

2、雲南省就業局

3、雲南省人才服務中心

4、雲南省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5、雲南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6、雲南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

7、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考試中心

8、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信息中心

9、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服務中心

10、雲南省行政管理研究所(加掛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宣傳中心牌子)

11、雲南省醫療保險異地費用結算中心

12、雲南省綜合技工學校

13、雲南省化工高級技工學校

14、雲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辦公室

15、雲南省人力資源開發中心

16、雲南省職業介紹中心

17、雲南省社會保障卡製作發行中心

18、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法律諮詢服務中心

19、雲南人才市場 

辦事指南

勞動契約登記須知

服務範圍:中央、省屬用人單位、駐昆部隊和省及省以上工商註冊的企業勞動契約登記。

攜帶材料:

(一)初次辦理勞動契約登記的(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辦理):

1、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書》一式3份。

2、勞動契約登記登記花名冊(新簽)一式3份。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其他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1份。

4、《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

5、新招收錄用人員,須提供在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妥的《招收錄用手續》。

6、有約定事項的單位,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蓋章。

7、《勞動用工登記證》。

(二)2008年1月1日以後簽訂的勞動契約到期,辦理續訂登記的(契約到期之日起提前或推後30日內辦理):

1、 前一次已經鑑證或登記的《勞動契約書》1份。

2、《續訂協定書》一式3份。

3、勞動契約登記名冊(續訂)一式3份。

4、續訂勞動契約意向通知書回執。

5、《勞動用工登記證》。

(三)2008年1月1日以前簽訂的勞動契約到期,辦理續訂登記的(契約到期之日起提前或推後30日內辦理):

1、前一次已經鑑證或登記的《勞動契約書》1份。

2、2008年版勞動契約書一式3份。

3、勞動契約登記名冊(新簽)一式3份。

4、《勞動用工登記證》。

(四)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契約登記的(勞動契約解除或終止之日起15日內辦理):

1、已經鑑證或登記的《勞動契約書》1份。

2、勞動者辭職申請或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契約通知書。

3、解除勞動契約協定書一式3份。

4、解除終止勞動契約證明書一式3份。

5、勞動契約登記名冊(解除/終止)一式3份。

6、《勞動用工登記證》。

備註:勞動契約書、續訂契約協定書、解除勞動契約協定書、解除終止勞動契約證明書、勞動契約登記名冊等內容請用水筆填寫,不得塗改,不得代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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