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脫離夫妻婚姻關係]

離婚[脫離夫妻婚姻關係]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定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中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係,後專指通過法律程式解除夫妻關係。

《晉書·愍懷太子遹傳》:“初,太子之廢也。妃父王衍表請離婚。”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賢媛》:“賈充前婦是李豐女,豐被誅,離婚徙邊。”宋陸游《老學庵筆記》卷三:“郭知運以離婚為逐客。”曹禺《北京人》第二幕:“他,他瘋了,他要離婚。”

印度法院準許一對夫妻用網路電話辦理離婚,他們因而成了全球第一對以網路電話離婚的夫妻。

在理解離婚的概念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①離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本人。②離婚必須以有效的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③離婚還必須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才能進行。④離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⑤離婚不但導致婚姻關係的解除和終止,從而引起夫妻人身財產關係的消滅,而且還將由此產生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期間所負債務的清償、經濟幫助、離婚損害賠償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探望等一系列的法律後果。

基本信息

歷史

離婚離婚

1、中國古代社會的離婚制度

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總體上實行的是專權離婚制度。

2、中世紀歐洲的離婚制度

中世紀歐洲離婚制度的特徵是實行禁止離婚主義。

3、近現代社會的離婚制度

有責主義離婚(過錯離婚主義);無責(目的)主義離婚;破裂主義離婚(無過錯離婚)。

途徑

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定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準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歸屬等問題。

條件

離婚的形象圖離婚的形象圖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相關法律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心理

絕大多數離婚者離婚後,其心情總是很沮喪絕大多數離婚者離婚後,其心情總是很沮喪

絕大多數離婚者離婚後,其心情總是很沮喪,情緒低沉、傷感,這無關性別,他們表現出憤恨、不滿、自卑、看破紅塵等各種各樣的消極心理。同時,面對周圍人的非議和白眼,他們會感到孤獨、無奈和憤憤不平。對於心思緊密、敏感多慮的女性來說,這種挫敗感給心理健康造成的傷害更甚。很多離婚女性都對周圍交頭接耳、背後指指點點弄得精力憔悴,使得她們對前途、對人生充滿了悲觀和絕望,於是抑鬱、失眠、焦慮等心理問題紛紛找上門。

調試

1.移情方法。短時間內可以將主要精力用於工作和學習中去,暫時遺忘眼前的不愉快,使心情趨於好轉。

2.改變環境。如果周圍的人文環境,對自己的離婚事件表示出的“好奇”讓自己很不舒服,或者居住的房子裡有太多傷心的回憶,不妨嘗試讓自己遠離這些傷心和是非之地。

3.感情支援。周圍的同事和朋友,也要主動熱情去關心心情糟糕透了的離婚者,幫助他們擺脫苦悶的心理環境。而親人是離婚人士訴說內心痛苦的最好傾聽者。

4.心理諮詢。如果通過自我努力始終無法消除離異帶來的傷痛,為了保持住心理健康狀態,避免產生抑鬱症、焦慮症、失眠症等心理問題,最好儘快向心理醫生求助,進行心理干預。

5、放下丟失的感情。離婚後可以大哭幾場,把內心的想法多向別人傾訴,發泄出不良的情緒。

6、抵抗依賴心理,面對離婚的現實。婚姻的長期相處會讓雙方產生依賴心理,這種依賴心理在婚變之後很難克服。將離婚當作人生的一次經歷,告訴自己已經對這段婚姻盡力了,應該了無遺憾。

7、搬開婚前住的房子,離開傷心地重新生活。心理諮詢師表示,環境脫敏療法對離婚女性的心境改善十分有益。也就是說,為了儘快忘掉傷心的記憶,離婚後的女性應儘量脫離原來的環境。

8、改正心態,迎接未知新生活。離婚只代表這段感情的終結,也可以說又有了追求真愛的權利。擺脫離婚陰影的最好方法,就是開心、樂觀的心態迎接新的每一天,也許不久就會收穫一份珍貴的感情。

分類

協定離婚

(一)協定離婚的概念和條件

離婚證離婚證

協定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並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定的;(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離婚協定的效力,《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定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定,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因履行離婚協定中財產分割協定發生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男女雙方當事人協定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定的,人民法院同樣也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定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協定離婚的主管機關和程式

通過行政程式進行的協定離婚由民政部門主管。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協定離婚在具體程式中必須經過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

1.申請。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上述證件、證明材料外,旅行證件。其中離婚協定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在審查過程中,必須全面了解協定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對於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如果當事人未達成離婚協定、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當事人從領取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定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離婚登記的撤銷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解除婚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

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後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定,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式審理後,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於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另行製作調解書。考慮到當事人進行訴訟離婚之前大都被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及其親友調解的現實,同時也為了克服法院久調不決、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專門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訴訟離婚與協定離婚適用於不同的案件。協定離婚僅適用於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情形,而訴訟離婚則適用於一切離婚關係。如果雙方要解除的是事實婚姻,則僅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不能通過協定進行離婚。

(一)訴訟離婚中的兩項特殊保護

1.在訴訟離婚中對現役軍人的特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根據中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失的除外。這是對非軍人一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以保護軍人的利益,維護人民軍隊的穩定。

現役軍人是指具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籍的軍官和士兵,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幹部和士兵,包括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退伍、復員、轉業和在部隊中不具有軍籍從事後勤管理、生產經營的人員,均不屬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非軍人一方。雙方都是軍人或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此規定,仍適用一般法定離婚事由加以處理。

如果由於軍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吸毒、賭博等惡習又屢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準予離婚。

2.在訴訟離婚中對女方的特殊保護。

依據《婚姻法》第34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5條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請求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該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所謂“確有必要”,根據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主要指下述兩種情況:(1)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懷孕或分娩的嬰兒是因與他人通姦所致。

(二)訴訟離婚的法律原則

離婚訴訟的目的在於解除婚姻關係,而能否解除婚姻關係的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離婚事由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係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據以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查,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國法院判決離婚或不離婚的原則。並且在該條第3款列舉了準予離婚的具體情形,從而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的判決離婚標準。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無效的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且難以治癒的;(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10)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13)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三)訴訟離婚的程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四)在訴訟離婚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管轄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

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3、訴訟中的舉證問題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

1.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2.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

3.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4.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4、判決與抗訴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作出判決。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抗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定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一審判決即視為撤銷。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涉外婚姻

1.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在中國,“涉外婚姻”也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中國法律,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中國法律的規定辦理。

《離婚》[脫離夫妻婚姻關係]離婚對於孩子的成長影響巨大

2.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時,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這就需要對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的效力作出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作了如下規定:

(1)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係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檔案。

(2)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

3.離婚登記程式:《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定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定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4.訴訟離婚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該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所以,如果被告在國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原告在國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對於不在中國居住的外國人,不能來中國法院親自參加起訴、應訴的,可以委託中國公民、律師或居住在中國境內的該國公民、該國駐華使、領館官員(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外國人一方向中國法院提交的離婚起訴書、答辯狀、意見書、委託書或抗訴狀等訴訟文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另外,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的原則,外國人一方不在中國境內,或由於其他原因不能適時到中國法院出庭時,在沒有委託的情況下,該國駐華使、領館領事官員(包括經中國外交部確認的外國駐華使館的外交官同時兼有領事銜者),可以直接以領事名義擔任其代表人,或為其安排代表人在中國法院出庭,參與離婚訴訟。

登記離婚

登記離婚應由申請離婚的夫妻雙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並出具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介紹信,填寫《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係夫妻雙方自願,申請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並且對家庭共同財產和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的分擔達成協定,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準予離婚決定,收繳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書,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是指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定,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後一般採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離婚,是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養育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離婚並製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養育等作出離婚判決。

《離婚》[脫離夫妻婚姻關係]離婚形象圖

判決離婚後,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個月作出判決,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登記離婚,應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一、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二、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辨認其行為及其後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係問題。

三、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四、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定,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五、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制度

離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發生、發展和演變,受到社會物質生產關係的制約,並且受到政治、文化、道德、宗教等因素的深刻影響。因此,從一夫一妻制產生以來,離婚制度經歷了漫長的歷史演變。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它具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

1、近現代社會的離婚制度

近現代社會的離婚制度具有限制離婚主義的特徵,其間出現了由“有責主義”向“無責(目的)主義”和“破裂主義”發展的趨勢。

1.有責主義離婚(過錯離婚主義),夫妻一方得以對方有違背夫妻義務的特定過錯或罪責行為,作為提出離婚的法律依據,其具有對有責一方配偶制裁的目的性。

資產階級在反封建的鬥爭過程中,提出婚姻自由的口號,宣布這是"天賦人權"。法國大革命時期將婚姻視為民事契約,實現離婚自由。同時認為應當對離婚加以嚴格的限制,不能任意解除神聖的婚姻契約。只有符合法定離婚理由,才可訴請離婚,如當夫妻一方有通姦、被判重刑、虐待、遺棄、重婚、謀害配偶、吸毒、嗜賭等情形時,對方才可以此為由提出離婚。

在實行過錯主義離婚原則的國家,要求當事人以對方過錯的事實作為婚姻破裂的證明。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原告即使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但是被指控有過錯行為的被告能夠提出一個充分的理由進行反駁,法院即可駁回原告的起訴或拒絕作出離婚的判決,這就是離婚中的抗辯權。當前,常見的法定抗辯理由有下列幾種:

①宥恕,是較為普遍和有效的抗辯理由。被指控有通姦、虐待、遺棄等過錯行為的被告,能夠證明他方對其過錯行為曾表示過容忍和寬恕。

②縱容,夫妻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而於事前縱容他方實施過錯行為;或指一方促成或同意他方構成婚姻錯誤,以達到離婚目的。

③共謀,在夫妻雙方都無過錯或者都有過錯的情況下,當事人串通一氣共謀規避法律,試圖達到離婚目的。④反控,有過錯的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證據,證明提起離婚訴訟的配偶本身同樣犯有可以作為離婚的過錯,得以此作為法定的抗辯理由。

⑤時間上的失效,有離婚請求權的夫妻一方,從知悉他方足以構成離婚理由的過錯行為時,已超過一定期限,得成為對方抗辯的理由。

2.無責(目的)主義離婚,這是雖非夫妻一方的主觀過錯或有責行為,但因一定的客觀原因致使婚姻的目的無法達到,出現了對維持夫妻關係有直接影響的事實,不堪同居生活,法律規定仍可作為離婚理由訴請離婚。如一方有生理缺陷、患嚴重精神病或惡性疾病、生死不明、夫妻一定期限的分居等。

3.破裂主義離婚(無過錯離婚),指以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破裂,無法維持共同生活為理由,夫妻一方或雙方均可要求離婚。

2、70年代的離婚制度

70年代開始的經濟已開發國家實質出發、發展雙方同意離婚和分居離婚制度,法律把一定期間分居(如五年或三年)視為婚姻破裂;另一方面還保留過錯離婚的傳統。把受害方因對方的過錯提出的離婚,視為婚姻無可挽回地破裂,而對過錯方仍加以適當限制作為一種民事上的制裁,以減少過錯的發生,促進婚姻的穩定和保持社會心理上的平衡。

法國1975年離婚法的改革,採取的原則是“既現實地保障家庭的基本原則,又使法律與當代的習慣和理想相調和”(《法國離婚法改革》)英國和西德確立的離婚制度均以“最大限度的公平、最小限度的痛苦、煩惱和難堪”為原則。這些都反映了當代離婚制度多因素的綜合性。

美國部分州實行的對過錯不加任何限制的純破裂主義,在實踐中受到了挫折。據美國《行列》周刊1987年6月7日的一篇文章中指出:“離婚改革原想為陷於不幸婚姻中的婦女開出一部萬靈藥。但它卻使很多這樣的婦女陷於貧困的泥潭之中。”

文章說:"70年實行的離婚改革有三處錯誤。第就是不追究任何責任的離婚使男子更有可能更換妻子,而不受特別的懲罰。”又說:“許多制定政策的人現在都認為,我們需要對離婚加強經濟制裁。”這就告訴我們,制定離婚制度的原則,不能單從概念出發,必須注重離婚的社會後果。

法律

婚姻關係終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關係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於消滅。

原因

婚姻終止只能因兩種法律事實為發生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離婚。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

①自然死亡,婚姻關係的主體之一已不復存在,必定引起夫妻關係的消滅,並且發生遺產繼承等法律後果。在立法上,有的國家明文規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關係的終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規定,認為主體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終止的結果。

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這也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規定。但個別國家規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關係始告消滅。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以後確知失蹤人並未死亡時,須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撤銷原宣告死亡的判決。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有些國家則規定,在此情況下,須經夫妻雙方同意並須重新登記結婚,其婚姻關係才能恢復。

如果其配偶已與他人登記結婚,後一婚姻關係具有法律效力,其原來的婚姻關係不再恢復。這是鑒於人身關係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多數國家對此作了明文規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原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2)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①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離婚也稱婚姻關係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終止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

離婚不僅直接涉及夫妻雙方的人身關係,而且關係到子女和財產問題,對家庭和社會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離婚不僅影響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同時還要涉及財產分割,對子女的監護以及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扶養等問題,在婚姻家庭法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②離婚的法律特徵:

A離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在離婚行為中必須體現當事人本人的意思。行政離婚,當事人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申請離婚的意思表示;訴訟離婚的,當事人即使有訴訟代理人,本人仍應當出庭,但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除外。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以表達本人的意願。

B離婚是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其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須存在婚姻關係。

C離婚必須遵守法定的條件和程式。

美國,離婚必須經過訴訟程式,但當事人可以就其離婚及離婚後的各種事宜事先達成協定,由法院批准。絕大多數的當事人(大約超過95%),採取事先協定的方法,而不用法官判決。

離婚的理由(條件)有過錯和無過錯之分。

③離婚與婚姻無效、婚姻的撤銷的區別

A離婚與婚姻無效是有嚴格的界限:

Ⅰ離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無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Ⅱ離婚的原因一般發生於結婚之後,婚姻無效的原因則發生於結婚之時。

Ⅲ離婚於確定之日起解除婚姻關係,沒有溯及力,婚姻的無效為法院確認無效婚姻為自始無效,具有溯及力。

Ⅳ離婚之訴僅限於當事人提出;而婚姻無效之訴則不受此限制。

B婚姻的撤銷,是對成立時已有瑕疵的婚姻的糾正。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婚姻的撤銷的原因一般發生在結婚之時,是由受脅迫的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請求撤銷該婚姻。撤銷婚姻的請求必須在訴訟時效內提出。

④離婚與別居的區別

別居是指婚姻雙方暫時或永久地解除同居義務但是維持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別居制度產生於中世紀的歐洲。該制度是在教會法禁止離婚的情形下,為解除夫妻雙方不堪共同生活而設立。在當代,雖然許多國家都採取了離婚自由的法律制度,還有一些國家保留了別居制度。如大陸法系的法國、義大利,英美法系的英國、美國等。離婚與別居的區別主要有:

Ⅰ別居期間,婚姻關係仍處存續狀態,雙方只解除同居義務,雙方不得另行結婚,否則構成重婚,離婚則完全解除婚姻關係,離婚後,雙方均有再婚的權利。

Ⅱ別居期間夫妻仍負貞操義務,離婚後雙方無此法律義務。

Ⅲ別居期間夫妻仍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離婚後此義務完全消滅。

Ⅳ別居期間夫妻間仍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離婚後則無此權利。

中國婚姻法沒有別居制度的規定,但是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⑤離婚的分類

按照當事人對離婚的態度,可分為雙方自願離婚和一方要求離婚;按照處理離婚問題的法定程式不同,可分為依行政程式離婚和依訴訟程式離婚;按照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可分為協定離婚和判決離婚。

手續

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定離婚兩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離婚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一、民政部門協定離婚程式便捷。

協定離婚過程中離婚協定的起草過程,應十分慎重,決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時最好請律師把關。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離婚協定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能夠達成協定,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修改實施後,到民政部門辦理協定離婚十分便捷。

二、法院訴訟離婚:便捷與繁瑣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離婚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定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程式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定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定上籤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定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定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決意

對於婚姻中該如何相處時,婚姻諮詢師常會告誡婚姻當事者“婚姻不只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雙方的家庭亦會影響到婚姻關係的穩定。至於婚姻該不該繼續維繫下去時,更多地還是要考量自己的婚姻幸福度如何,這個婚姻還能否給自己的後半生還來幸福。其中一個最基本的衡量標準是,在這個婚姻中,你的人格能否完整,如果沒有,在我的諮詢中,我一般會勸當事人選擇離婚,並且是越早越好。拖得越久,人格會麻木,待到對方膩了,要離婚時,這個人的一輩子就算毀了。

一般來說,出現以下四種情形時,建議當事者果斷做出離婚決定,並及時請求法律幫助,以多爭取自己的權益:

(1)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每隔一段時間便有一次家庭暴力,打完之後便向受害方道歉,保證以後再也不會打了。可一段時間又發作,之後再道歉。這種道歉絕對不可信,那只不過為了防止受害方尋求法律幫助,報警或者向娘家人求助,以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或受到處罰。很多家庭暴力者,在外人眼裡是文質彬彬的一個人,在家裡則是百般的刁難與苛刻,常常是他對配偶人格上的極度蔑視,這顯然是一種心理上的問題,但卻從來不屑諮詢師或心理醫生的幫助。這種情況,受害方要儘早離開。

(2)酗酒成性,不務正業。這類人對生活失去了鬥志,只能憑藉酒精的作用來麻醉自己,或是從中找到一絲生活的遐想,卻不又願或不敢投身於創業之中。這些人(常常是男性)的生活完全倚靠配偶的資助,但對於配偶的建議從不聽取,再有不順則可能要暴力相向。

(3)沾染吸毒、賭博噁心,不思悔改。不此惡習者,可能會有一定的事業,甚至在事業上取得一定的成就。早前出於應酬等原因陪同客戶需要,沾染毒品、賭博,或是好奇等原因,尋求毒品作用給自己帶來精神的刺激。若屢勸不改,不但會毀了自己,對於整個家庭而言,也會是一個災難。

(4)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此類人對配偶的情感傷害尤其重,更為重要的是,他們根本沒把配偶的人格尊嚴放在眼裡。表面上可能對配偶也不錯,也不忘記給家用,以為這樣就對家庭承擔了責任。在外面,出於性的滿足等原因,既出於面子上的原因不想離婚,又想把持住外面的女人長期保持不正當的關係,遂作出結婚的承諾。有的會隱瞞對方,自己還有家室的事實,有的即便對方知道了,也會以馬上要離婚來敷衍。

對於出現上述四類情形的,要極早做好離婚的準備。當然,也有可能出於其他原因,感覺婚姻確實沒有維繫的必要。這要出於一個理性的角度來考量,而不是意氣用事。

訴前

在自行協商無果之後,在婚姻律師的指導下進行了相關的證據蒐集工作,準備充分後起訴之前,仍可再作調解的嘗試。筆者之所以一再強調調解,並且在實務中也力爭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主要是基於婚姻矛盾的特殊性。它發生在兩個非常親密的當事人之前,而這個矛盾又牽涉了大量的親屬在內,若能友好解決,不但利於將矛盾降低在最小的範圍之內,亦使得後期的錢款的執行,房屋、車輛等不動產的更名手續能夠順利辦理。不致因矛盾擴大後,造成其他的不便。

即便是前期因對方當事人一些原因,或者是基於談判策略上的原因無法談妥,但經過前期的努力後,雙方在法庭上的對立情緒會削除不少,也利於在法庭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即便仍有差距,判決之後的執行上,也能更方便些。如若涉及到小孩的撫養問題,則更是如此。

離婚前的5個財政措施?

1、蒐集夫妻共同財產憑證

保存家中存摺卡號、工資卡號、股票、基金賬號,將這些單據複印留底。對房產證、購車協定這種大額不動產,儘量保存原件,如果不能,也要妥善地保管複印件。

婚前財產公證的3種情況

(1)絕大部分夫妻沒必要進行財產公證。普通夫妻結婚前,沒有進行公證,婚前個人財產依然是個人財產,離婚時會把婚前與婚後明確分割。

(2)一方非常富有,兩人感情非常好,他們公證這一部分財產為雙方共有,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3)對法律中間狀態,需要界定的,要進行公證。如果結婚之日,一方獨自出資購買的房產、 汽車的產權證沒下來。婚後才辦下產證,法律上會認為這是夫妻共有財產。這種情況需要公證。

2、諮詢律師

請一個婚姻方面的專業律師,如實陳述家庭財產狀況,採納專業的指導意見。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和平地簽一份協定書,分割一下共同財產,去婚姻登記機關辦個簡單的手續,省下一筆請律師的費用,自然是最好的。但事實上,很少有離婚能如此簡單,僅財產分割的問題就很難達成一致。即使兩人態度都很誠懇,也很難決定怎樣才會對雙方都公平。而律師則可以幫您們解決這些棘手的問題。舉例說,如果你家的房產證沒有辦下來,應該採取哪些手段,保護自己的房產,對這類大多數人模稜兩可的問題,律師的諮詢會非常有幫助。

3、防止對方隱匿共同財產

4、委託調查公司

你的婚姻有必要提起訴訟,又擔心對方進行財產轉移,可以委託偵探事務所或者調查公司。商務信息諮詢公司和商務調查公司已經是國家工商機關批准、合法執業經營的機構,通過他們,可以調查有關的財產信息和線索。

5、凍結財產

你發現對方已經在開始轉移財產,要採取主動,請你的律師在提起訴訟之前,對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申請財產保權,凍結房產、汽車、存款帳戶、股票帳戶。當所有財產凍結以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這部分財產會依法分割。對於財產分割和後期的執行而言,這都是一個比較好的方法。

訴訟離婚的收費?

若夫妻雙方無法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除了法院的案件受理費外,可能涉及的費用還有律師代理,財產保全費,財產評估費,執行申請費等。具體的收費標準為:

法院案件受理費

從2007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法院收取離婚案件的受理費為,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為此,在立案的時候,有經驗的律師常會設法幫助當事人少交案件受理費。在起訴書的製作上,將爭議標的控制在20萬元以內,同時又能夠防止在庭審過程中因起訴書的製作在訴訟請求中居於不利地位。

在北京,法院收取離婚案件的受理費,一般是在立案時按簡易程式的標準先收75元。在案件開庭審理後,再根據財產標的,看是否需要補交案件受理費。

律師案件代理費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法務部於2006年4月19日公布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並於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該《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為此,各地的律師收費不一。對於如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經濟發達地區的律師基本收費,一般在五千元左右。此外,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律師的工作量大小,律師本身的社會信譽及工作水平,根據財產標的的大小會加收1%-5%的費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律師承辦的婚姻、繼承案件,不允許風險代理。

財產保全費

對於離婚案件中,為防止一方轉移財產,導致判決生效後不便執行,律師一般會建議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收取財產保全費的標準是: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當然,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亦有技巧。為防止對方在獲知起訴後轉移財產,最好能在起訴前申請法院財產保全,最遲在立案的同時作出保全申請。

對於財產保全,法院一會要求提出相應價值的財產擔保。而且,提供擔保的財產,不能是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在結婚後購買的在一方名下的房產,就不能做為擔保的財產。為此,在一些擔保行業比較發達的城市,法院亦會準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當然,委託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亦是要收費的。收費標準一般在擔保金額的1%左右。

財產評估費

在離婚訴訟中,對於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價值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並且雙方又無法通過競價來對財產進行評估的,法院會要求原告申請評估。評估機構的選擇,並不是由當事人在市場上隨意挑選,必須在法院事先認定的評估機構中選擇。

資產評估機構的收費標準,各地同樣不一。以北京為例,其收費標準為:

資產賬面值或評估值 計費率
100萬以下(含100萬) 6.0‰
100萬~1000萬元(含1000萬) 2.5‰
1000萬~5000萬元(含5000萬) 0.8‰
5000萬~10000萬元 0.5‰
10000萬以上 0.1‰

6.法院執行申請費

在人民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或調解書生效後,若一方當事人故意不予執行,而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收費的執行費標準是: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當然,這個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人在申請執行時不用預交。但若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後果

人身關係

1.夫妻之間的配偶身份關係解除

2.基於夫妻關係而形成的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和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也隨之消滅

3.同時雙方的結婚自由的權利又得以恢復

子女撫養關係

1.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故對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定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4、對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定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定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財產關係

1.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定處理,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定清償;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男女一方婚前、或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起訴書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訴訟請求:一、判決離婚

二、財產分割

三、小孩撫養歸原告(也可以被告,看你情況)

四、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己承擔也可以)

事實與理由:寫清楚為什麼離婚,感情怎么個破裂及其他理由,最後根據民事訴訟法、婚姻法等法律規定,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具狀人:

年月日

影響

孩子

離婚父母離婚無形中會在孩子的心中留下了不可磨滅的印痕

父母在面對小孩時總是認為孩子還很小,什麼都不懂。所以當夫妻感情發生改變,離婚的時候也就覺得孩子很小不懂。其實即使再小的孩子,他們的心理都是敏感的。父母離婚無形中會在孩子的心中留下了不可磨滅的印痕,給孩子的心理帶來傷害。不同階段的孩子會對此有不同的行為表現。

幼兒和學齡前兒童

這個階段的孩子,在父母離異時最容易受到感情衝突的影響。常常會表現為強烈的負罪感,覺得父母親分開都是因為自己的錯,是自己不乖造成的:“一定是因為我不聽話,爸爸媽媽才不要我的。”而在情緒上的反應則是煩躁,甚至抑鬱。所以,父母親需要特別留心,應該清楚地告訴孩子,父母親的分開並不是他的錯,與他無關,以舒緩他們內心的負罪感。有些孩子幼兒時期的問題可能會再次出現,比如說尿床。

國小階段的孩子

這個年紀的孩子往往有著很強的自我表達意願,情緒起伏明顯。對於父母離婚,他們通常表現的異常憤怒或異常傷心。有些父母親考慮到了這個可能,會做些和好的嘗試。在這裡要特別提醒家長,如果是在複合幾率比較低的情況下做這樣的嘗試,一旦失敗,對孩子來說無疑是雙重打擊。他們中很大一部分都會有持續的悲傷情緒狀態,若不處理,在長大後,容易在感情上缺乏自信,總在擔心對方會不會突然離開,與異性交往,或是處理個人生活和婚姻問題時,內心往往都很焦慮,自己也就不容易快樂起來。

財產

和諧的家庭可以增加財富,破碎的家庭將減少財富。美國有一項調查發現,離婚會使一個人的財富比單身減少四分之三。

相關草案

2000年以來,中國離婚率逐年上升,“閃離”現象增多,甚至一言不合就離婚。2018年8月27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擬規定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草案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各地政策

西安

2014年8月。據華商新聞、中搜等媒體報導,去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才發現竟有“限號”政策。這對於鐵了心要離婚的很多當事人來說,無疑是多了一道門檻,這樣的規定在長安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看來,一方面節約了當事人時間,而最主要的是,留出點時間讓夫妻雙方慎重考慮,儘量讓離婚的夫妻少一些,再少一些。辦理離婚要先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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