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一)根據國家民政事業和省、市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貫徹執行上級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規及行政規章,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發展。
(二)負責全市社團登記和年檢;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全市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市直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
(五)負責軍隊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畫及實施方案;擬定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和軍供站的建設與管理辦法;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和開發使用。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上報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負責支援革命老區資金的分配及管理;承擔省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制定的十年規劃和具體任務,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國際減災活動。
(七)建立實施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調查統計、所需資金的測算分配;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政策、法規,監督檢查縣、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實情況;組織對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的培訓;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全市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依法指導村民自治規劃,指導鄉鎮政務公開;在城市指導社區居民自治、規劃社區建設,負責社區服務單位的認證與管理。
(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指導全市婚姻工作;辦理收養登記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貫徹落實殯葬法規;推動殯葬改革;審核縣以上經營性公墓;指導全市殯葬工作。
(十一)指導全市行政區劃工作,研究和修訂全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縣(區)、鄉(鎮)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負責全市行政區域邊界勘界,指導縣、區邊界工作以及勘界成果管理工作;承擔縣、區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提出仲裁建議。
(十二)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地名管理法規,指導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檔案管理工作;依法規範全市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社會福利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按國家和省政府有關政策、法規,擬定全市貫徹落實意見和實施辦法,制度發展規劃;指導各縣、區福利設施建設和福利事業單位及農村敬老院的服務管理工作。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監督實施殘疾人集中就業和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的日常工作。
(十五)貫徹落實有關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方針、政策,協調縣區之間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六)組織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工作,監督檢查福利彩票福利基金使用情況。
(十七)貫徹落實上級老齡工作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老齡工作任務。
(十八)完成市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雙鴨山市民政局科室職能和許可權範圍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政務和行政事務及機關日常工作。承辦局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組織起草全市民政工作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負責全市民政工作先進縣、區和全優鄉、鎮的評選表彰工作、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政策法規諮詢、宣傳和政務信息、局機關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政務公開、信訪和辦公自動化等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研究制定全市民政計畫財務規章制度;負責全市民政事業經費和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管理工作;負責局直單位財務檢查審計並指導系統內部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全市民政財務統計工作;管理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基建預決算審核工作。
三、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工勤人員和局直屬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人員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職稱評定工作;負責擬定本系統教育、科技和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幹部培訓及職工教育;負責全市民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黨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直屬企事業單位的離退休老幹部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及雙評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直屬系統計畫生育工作。
四、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貫徹實施國家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條例,法規和會費標準及財務管理辦法;負責全市社團和市內組織的跨市(縣、區)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非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和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和省委的全國性社團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監督管理。
五、優撫科(市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撫恤優待法規和政策、完善優撫制度、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優撫對象的優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徵集、發放檢查管理工作;負責審核優撫對象和機關工作人員傷殘評定工作;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協調各有關部門幫助部隊及隨軍家屬解決實際困難;負責申報雙擁模範城(縣、區)審核工作;負責表彰獎勵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審核工作;指導檢查縣、區優撫雙擁工作和優撫事業單位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六、安置辦
負責全市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拒收單位的行政處罰工作;制定年度市直單位城鎮退伍義務兵和轉業士官分配計畫;負責退役士兵技能培訓勞動力中介服務工作並組織全市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指導全市軍供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的住房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服務管理工作。
七、救災救濟科
研究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救災救濟工作的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統計和上報全市災情;組織轉移、安置、慰問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指導災區進行抗災自救;接收國內外救災捐贈;負責支援革命老區發展建設工作;負責全市救災通訊信息工作;指導社會慈善機構工作。
八、社會福利科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制定的社會福利政策和法規,組織實施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事業,指導全市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等福利事業單位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集中就業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負責全市社會福利項目評審、資金資助等日常工作。
九、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擬定全市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法規的實施細則;指導村居委會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加強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強化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培訓和表彰工作;貫徹社區建設的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
十、區劃地名科
研究制定行政區劃、邊界爭議及地名管理的法規並監督實施;承辦行政區劃調整指導事項,負責全市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消、調整、更名、界線變更的審核和報批;指導全市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指導縣、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市轄區間行政界線爭議,指導地名檔案建設和管理。
十一、社會事務科
宣傳貫徹國家婚姻管理、兒童收養、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出具涉外婚姻登記證明信;指導婚姻習俗的改革。
十二、社會救助管理局
市民政局委託其承擔部分行政職能,主要負責組織和實施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開展全市城鄉社會救助工作。負責落實國家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鄉社會救助的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全市相關政策法規;制定全市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督促、檢查並指導全市社會救助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城鄉救助工作普查和調研,承擔全市社會救助工作情況統計;負責全市保障資金的籌措落實和監管工作,擬定全市低保資金的年度用款計畫和分配計畫。組織、協調、指導社會力量開展幫困救助工作,組織、指導各單位制定和落實社會救助優惠政策、社會幫扶和專項社會救助工作。負責建立和管理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計算機網路系統和資料庫系統。負責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的行政複議和信訪工作;負責全市社會救助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承辦省業務部門和市政府交辦的其它有關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
內設3個科室。
1、綜合科
負責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鄉社會救助法規制度建設;制定全局工作計畫並督辦實施;組織開展工作調研並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組織全市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工作;做好信息宣傳工作;負責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鄉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負責民眾信訪的接待、調查、反饋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工作;負責日常政務管理;負責文字綜合、文秘和檔案管理;負責黨務、人事勞資、工會、後勤和其它事務工作。
2、城市救助管理科
落實國家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法規;負責全市城市低保情況調查和統計並提出工作意見,制定並落實全市城市低保工作規章制度,做好規範化管理和動態管理工作;督促縣區政策城市低保資金的落實,擬定全市城市低保資金的用款計畫和分配計畫;負責全市城市低保政策和資金的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全市低保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及日常管理。
3、農村救助管理科
指導全市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負責農村低保、農村特困家庭醫療救助等項工作的相關政策調研和情況調查統計,並提出工作意見,組織全市試點和推廣工作;擬定全市農村特困家庭社會救助、農村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工作用款計畫和分配計畫;負責政策和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另設紀律檢查組(監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