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牌縣民政局

第五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機構簡介

雙牌縣民政局,是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為最需要幫助的困難民眾服務”的政府工作部門,該局依據國家賦予的職能,從事社會事務管理,主要肩負著解決社會問題、調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依法維護和保障人民民眾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服務軍隊和國防建設、管理專項社會事物和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等重要職能。
雙牌縣地處永州市南郊區,是省級重點扶貧開發縣。全縣轄9鄉3鎮2林場和1個國家森公園管理局,195個村委會,人口18.05萬人,面積1751平方公里。雙牌縣屬山區縣,境內自然災害頻繁,洪澇、乾旱、風雹、地質災害極為常見,貧困與多災成為雙牌構建和諧社會的制約因素。

主要職能

雙牌縣民政局職能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2、組織協調全縣防災、救災工作;核實、掌握和發布災情,申報、下撥、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經常性社會捐贈活動。
3、負責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城鄉集體、個體興辦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工作;負責城鄉困難群體的定期救濟、臨時救濟工作。
4、負責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生活補助費的審查報批、管理工作。
5、負責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導全縣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的工展;申報、撥發全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經費並監督使用。
6、編制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福利生產保護政策。
7、組織全縣社會有獎募捐工作。
8、貫徹國家優撫法規、政策,承辦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9、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
10、負責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指導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工作。
11、承辦縣政府交辦的鄉鎮(場)行政區域的有關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申報和負責鄉鎮(場)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工作,協助調處鄉鎮(場)邊界爭議的事務。
12、負責全縣轄區內地名命名、更名資料的調查、上報、推廣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做好地名檔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13、負責全縣社會團體的登記和年度檢審,監督社團活動,依法查處非法社團組織及社團違法行為。
14、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15、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16、負責推行殯葬改革,加強公墓園區管理。
17、負責兒童收養登記工作和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18、負責全縣的老齡工作,保護老年人權益。
19、負責指導、監督鄉鎮(場)民政事業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全縣民政幹部的業務培訓。
20、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雙牌縣民政局坐落於興隆街169號,占地面積11畝,機關院內布局合理,環境優美,交通便利。該局成立於1979年3月。現有黨組成員7人,其中局長1人,黨組書記1人,副局長2人,在編幹部職工29人。經最佳化整合後局機關下設辦公室、低保中心、救災救濟股、優撫股、基層政權股、老齡辦公室、監察室等7個股室。

辦事指南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農村困難家庭的基本生活,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對農村中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困難家庭,由人民政府給予生活補助的制度。
對農村困難家庭發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是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還可以採取其他生活補助措施。
第三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按照農村困難家庭的困難程度和類別分檔發放;條件具備的地方也可以按照農村困難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與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發放應當根據農村困難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的增減,適時停發、減發或者增發。
第四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應當與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相適應,逐步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擴大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應當與扶貧開發、促進就業和其他農村社會保障措施相銜接,與家庭贍養扶養撫養、社會互助、個人自立相結合。鼓勵和支持有勞動能力的農村困難居民生產自救,勞動致富。
第五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合理確定並逐步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足額安排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財政、統計、物價、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條件
第八條農村困難家庭申請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農村戶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
(一)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父母雙亡或者無撫養能力,與兄、姐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者雖已成年但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弟、妹;
(四)父母雙亡,與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者雖已成年但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五)共同生活並已形成贍養、扶養和撫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家庭純收入,是指申請人提出申請時的前12個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按照統計部門的統計口徑計算)。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農村居民享受的獎勵、榮譽津貼、撫恤補助金、優待金、獨生子女保健費、計畫生育獎勵扶助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醫療救助金、助學金、獎學金、勤工儉學收入,以及臨時性社會救助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在勞動年齡內具有正常勞動能力,不從事生產勞動的(在校學生除外);
(二)有能力耕種而不耕種,導致所承包土地拋荒的;
(三)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四)不如實申報或者拒絕核查家庭收入的……

地理位置

地址:雙牌縣興隆街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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