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載
《新唐書.百官志二》:“集賢殿院。學士、直學士、侍讀學士、修撰官,掌刊輯經籍。凡圖書遺逸、賢才隱滯,則承旨以求之。謀慮可施於時,著述可行於世者,考其學術以聞。”《宋史.職官志四》:“秘書省......秘書郎二人,掌集賢院、史館、昭文館秘閣圖書,以甲、乙、丙丁為部,各分其類。”《元史.百官志三》“集賢院,秩從二品。掌提調學校、徵求隱逸、召集賢良,凡國子監、玄門道教、陰陽祭祀、占卜祭遁之事,悉隸焉。國初,集賢與翰林國史院同一官署。至元二十二年,分置兩院,置大學士三員、學士一員、直學士二員、典簿一員、吏屬士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