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統一管理原則
正文
國家管理檔案事業的組織原則,指按照國家制定的檔案法規對檔案和檔案工作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其內容包括:①建立各級各類檔案保管機構,分別集中管理國家檔案。檔案集中統一管理是分階段、分層次進行的:各級機關單位形成的檔案,由本機關建立檔案室 (或稱登記室) 集中統一管理,不得由承辦單位和個人分散保存,其中需要永久保存的檔案,在檔案室保存一定年限後向檔案館移交。有些國家在檔案室和檔案館之間設立過渡性機構,稱檔案中心或中間檔案館,機關檔案在轉入檔案館之前先集中到這種機構,進行集中統一處理,區分出應銷毀的與將永久保存的兩部分,後一部分在保存一定期限後向檔案館移交。國家設立的各級各類檔案館,分別集中管理歷史遺存的檔案、現行機關移交的檔案、以及社會捐贈和代存的檔案。檔案館是永久保存檔案的基地,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最終都要集中到檔案館保管。②建立檔案行政管理系統,運用行政手段統一管理國家檔案事業。即在集中統一管理檔案的基礎上,對國家各項檔案工作實行全面規劃和統籌安排,提出統一的方針政策, 制定統一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標準,實行統一的監督和指導。檔案行政管理有多種組織形式:一種是從中央到地方都設立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見檔案局),對全國檔案工作分級進行統一管理;一種是實行檔案行政管理機構和各級專業主管部門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對全國檔案工作分級分專業進行統一管理;一種是只在中央設立檔案行政管理機構,對全國檔案工作進行統一管理;還有一種是不設檔案行政管理機構,由國家檔案館代行行政管理職權。由於各個國家具體情況不同,所採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③制定檔案法規,運用法律手段統一管理國家檔案事業。即通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檔案工作法律、法令、決定、條例、通則、辦法等,對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利用等活動進行統一控制。法律手段是管理檔案和檔案工作強有力的手段,各級檔案室、檔案館和檔案行政管理機構,都依據檔案法規進行工作。集中統一管理原則是適應檔案工作發展的客觀要求,在總結檔案工作歷史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世界上有不少國家實行這一原則,但是在範圍、程度和方式上有所差異或原則區別,有些國家還將這一原則用法規形式加以明文規定,如蘇聯1918年的《列寧檔案法令》,中國1956年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國家檔案工作的決定》等。集中統一管理原則也是檔案學的一項重要理論,是檔案工作實踐的一項重要準則,實行這一原則有助於建立統一的、科學的檔案工作制度和推行檔案工作標準化、現代化管理,有利於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和便於社會各方面利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