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中心
正文
一種過渡性的檔案保管機構,介於檔案形成單位和檔案館之間,負責保管檔案形成單位不經常使用但還不能最後處理的檔案。檔案中心起源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當時美國一些軍事機關把利用率較低的非現行檔案移出辦公室單獨保存,逐漸形成一種獨立的機構,稱為檔案中心。戰後各政府機關因檔案檔案大量增加,機關本身無法容納,紛紛要求向國家檔案館移交,而國家檔案館亦無法容納。為解決這個矛盾,聯邦政府1952年決定在全國劃分檔案區,建立了14個聯邦檔案中心,其中兩個是全國性的、12個是地區性的(見美國檔案事業)。此後歐洲一些國家也成立了類似的機構,名稱不一。如英國的海斯中間檔案館、法國的楓丹白露現代檔案城、蘇聯的聯合機關檔案館和跨機關檔案館等。在美國,除聯邦檔案中心外,還有本機關的、州的、甚至以贏利為目的的商業性檔案中心。
建立檔案中心的理論根據是檔案生命過程三階段論:現行階段,也叫文書處理階段,由檔案形成單位自行保存;非現行階段,也叫休眠階段,由檔案中心保存;最後處理階段,即銷毀或永久保存階段,按規定的保管期限由各機關自行銷毀或移交檔案館永久保存。
檔案中心所保管的檔案屬原形成單位所有,保持原來的順序和標記,只供原形成單位使用,其他單位未徵得原形成單位同意不得利用。檔案一旦從檔案中心移交到檔案館,就成為公共財產,可在解密後向公眾開放。
建立檔案中心可使政府機關或私人企業的辦公室擺脫大量非現行檔案的沉重負擔,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檔案保管費用,並保證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得到妥善保護和最終移交檔案館。但也有少數檔案工作者不贊成,認為有了檔案中心會拖延對檔案的鑑定和向檔案館的移交,不利於檔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