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直屬單位會計集中核算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體育總局直屬單位會計集中核算管理暫行辦法
(體經濟字〔2002〕213號2002年7月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體育總局直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強化監督制約機制,提高會計工作質量,建立公開、廉政、務實的財務管理體制和優質、安全、高效的會計運行機制,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保證體育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體育總局在京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和直屬單位投資所辦全資公司。
第三條 會計集中核算由體育經濟司負責具體管理和指導。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以下簡稱財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總局系統的會計集中核算工作。
第四條 會計集中核算必須堅持和遵循以下原則:
(一)監控原則。堅持財務監督和會計制約環節的全程介入,監督國家資金的流向、流量,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現象的發生,並為國家體育總局進行巨觀調控提供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二)服務原則。服務於體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服務於單位的管理,服務於國家體育總局財務管理總體水平的提高。
(三)效率原則。實行集約化管理,利用現代化的會計手段和信息處理手段,提高會計工作效率,為單位提供優質、安全、高效的會計服務。
(四)互動原則。會計集中核算與國家財政的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和收支兩條 線等改革相結合,互相協調,聯動推進。
第二章 會計集中核算的基本管理方式
第五條 撤銷單位的所有銀行賬戶由財務中心統一在結算,銀行為單位開設獨立的銀行賬戶,並進行資金存儲、支付和清算。第六條 財務中心按照會計核算的要求為單位分別設定賬套,分戶核算。
第七條 財務中心對單位的全部資金進行全過程的核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含預算外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八條 在預算主體不變的基礎上,由單位自行編制預算,經財務中心審核後,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由財務中心負責編制.
第九條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的單位依法擁有相應的資金使用權。經費開支按單位內部審批許可權的規定進行審批,經財務中心審核後予以支付。
第十條 財務中心根據各單位所處地域分布情況設定結算站,對單位受理收支結報業務。
第十一條 為方便單位財務支出,財務中心為單位核定備用金供周轉使用,主要用於差旅費及其他零星開支。
第十二條 體育經濟司是單位開設賬戶的批准部門,財務中心是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單位賬戶的統一管理單位。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後,未經批准,各單位一律不準開設新的賬戶。
第三章 財務中心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財務中心在集中核算中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建立健全會計集中核算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認真執行國家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準確地按規定程式對單位的收入進行存儲,對單位的開支進行審核、支付;
(三)向單位提供編制年度預算的有關資料,協助單位做好年度預算的編制工作,並對單位的年度預算進行審核;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會同單位具體執行年度預算及財務收支計畫,定期進行財會分析,對單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五)對單位大額資金、專項資金的撥付和使用進行財務監督;
(六)負責單位固定資產的核算工作,定期與單位核對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情況,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七)編制單位的年度決算,經單位審核後報體育經濟司;
(八)了解單位的經濟、業務活動和大額投資、產業開發等方面情況,參與國內、外重要競賽活動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九)保管集中核算後單位的會計檔案,三年後移交給單位保管;
(十)協助單位做好納稅申報工作,並配合單位做好工商、稅務、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工作:
(十一)對單位的會計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四條 財務中心應設定集中核算會計崗位,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度,形成嚴謹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達到安全、便捷、效率的核算目標。
第十五條 財務中心有權拒絕辦理單位下列情形的支付:
(一)未列入年度預算及調整預算的資金支付;
(二)自行擴大預算支出範圍和超預算的資金支付;
(三〉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支付;
(四)沒有國家體育總局或體育經濟司批件的技資支付和大額資金款項的劃撥;
(五)有違規、違紀嫌疑的支付;
(六)國家體育總局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要求停辦的支付。
第十六條 集中核算會計人員的任職條 件是: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原則,廉潔奉公,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熟悉國家財經政策、法規,掌握財會業務管理的相關知識,愛崗敬業,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四)實行迴避制度,單位現任領導班子成員的親屬不能擔任該單位的主管會計。
第四章 直屬單位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單位在實施會計集中核算中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建立健全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財務審批制度、財務監督制度等;
(二〉合理編制單位預算,按要求報送預算,根據需要及時申請調整年度預算,認真執行批准的預算;
(三)依法組織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和使用資金,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進行管理和控制;
(四)積極開發單位的資源,用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取得的收入,要全部進入單位賬戶,不得私設"小金庫"、建賬外賬。所有的經濟契約須報財務中心備案;
(五)按照"收支兩條 線"的原則,做好預算外收入的日常徵收工作,保證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
(六)加強單位財產物資管理,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目,嚴格出入庫制度和資產處置報批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七)履行納稅人主體責任,按國家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彙算和清繳;
(八)負責本單位對外技資項目的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九)單位應接受工商、稅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負責單位職工工資、個人所得稅、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等的計算:
(十一)負責備用金的使用審批和保管。
第十八條 為了保證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順利實施;更好地履行單位財務管理職責,原設有財務機構,且資產規模大、資金管理量多的單位,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可保留財務機構。
第十九條 原未設財務機構的單位,一律不再增設財務機構,可根據單位財務工作量保留相應的會計人員,協助單位領導履行財務管理職責,並負責與體育經濟司、財務中心的業務聯絡。
第二十條 單位財務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人員的管理、任免,按國家體育總局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業務幹部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在業務上接受體育經濟司和財務中心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單位的有關機構和人員編制由人事司核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財務中心、預算單位及有關部門在辦理會計集中核算業務中,如出現差錯,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遵循"誰的差錯誰糾正,誰的差錯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單位出現下列情況並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要追究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擅自變更預算,改變預算資金使用方向和性質;
(二)未經批准,使用資金進行投資、人股及其他經營;
(三)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契約;
(四)偽造、塗改或提供虛假支付、報銷憑證;
(五)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資金。
第二十四條 財務中心在集中核算中出現下列情況並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要追究財務中心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玩忽職守,核算錯誤造成資金損失或產生重大影響;
(二)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不按規定結報支付;
(三)向國家體育總局或單位提供會計信息、會計資料不真實,造成惡劣影響;
(四)偽造、塗改支付憑證;
(五)與他人合夥共謀,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直屬單位投資所辦全資公司的會計集中核算管理細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體育經濟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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