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海蘭新經濟促進會

隴海蘭新經濟促進會由隴海蘭新地帶各市地州、各鐵路部門、各口岸自願聯合組成跨省區的區域性的政府間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機構發展

隴海蘭新經濟促進會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由國家民委業務主管。現有會員理事單位64個,其中各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都是沿線各市、地、州和鐵路局的在職領導。促進會歷任理事長為原陝西省委副書記、西安市委書記董繼昌同志,陝西省原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西安市市委書記崔林濤同志,現任理事長是中共西安市委副書記、市長陳寶根同志。現任秘書長是西安市政府秘書長毋暉同志。促進會秘書處設在西安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副秘書長肖爭光任常務副秘書長,研究室副巡視員盧洪軍任副秘書長兼秘書處主任。
隴海蘭新經濟促進會在改革開放中誕生,在促進沿線區域經濟繁榮中發展壯大,成為全國有影響的社團組織。在歷屆理事會的組織和國家有關部委支持以及許多專家、學者的指導下,以實現其宗旨為目標,熱情組織會員單位積極開展了社會經濟發展戰略和開發利用新亞歐大陸橋的研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圍繞商貿、交通、旅遊、信息、生態環境等重大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倡導促進各經濟協作區和行業聯合組織的建立,聯合舉辦了多種形式的商品交易會、投資貿易洽談會以及國際旅遊文化節等活動,廣泛宣傳了隴海蘭新經濟帶和陸橋的重要作用和戰略地位,有力的促進了這一地帶的開放和開發,振興了區域經濟,促進了發展,引起了國內社會經濟帶的關注,使國家和有關方面對開發利用隴海蘭新經濟帶和陸橋的戰略意義和重要作用形成了共識。

理事會

隴海蘭新經濟促進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設在陝西省西安市政府研究室,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3名。現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3人;秘書處辦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39人;聯絡員53人。
理事長:
陳寶根 (中共西安市委副書記、市長)
秘書長:
毋 暉 (西安市政府秘書長)
常務副秘書長:
肖爭光 (西安市政府副秘書長)
副秘書長兼秘書處主任:
盧洪軍 (西安市研究室副巡視員)

章程

隴海蘭新經濟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隴海蘭新經濟促進會。英文譯名為Economic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Longhai & Lanxin Railway。
縮寫是:EPALLR
第二條 隴海蘭新經濟促進會是以隴海蘭新鐵路為紐帶,以沿線中心城市為骨幹,以東西海陸口岸為對外開放“視窗”,依託新亞歐大陸橋,由隴海蘭新地帶各市地州、各鐵路部門、各口岸自願聯合組成跨省區的區域性的政府間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以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大力推動隴海蘭新地帶東中西的橫向聯合與協作,促進全帶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和振興,逐步縮小東西部之間的差距。本會遵守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隴海蘭新經濟促進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民政部。
第五條 隴海蘭新經濟促進會的住所在陝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秘書處設在西安市政府研究室(西安市經濟研究中心),地址為西安市北院門159號市政府大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是:
(一)研究隴海蘭新地帶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戰略共同性的經濟社會問題,並隨時向國家有關部門和本地帶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可供決策參考的建議和報告。
(二)組織本地帶和民族地區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研究提出可行性方案和決策建議,積極推進、組建跨區域、跨行業、跨所有制的企業集團,大力興辦經濟實體。
(三)憑藉新亞歐大陸橋、東西海陸口岸和內陸開放城市,聯合組織外經外貿,積極推進和擴大東西雙向開放。
(四)組織各方面專家、學者積極開展有關本地帶和民族地區發展的專題研究和專項諮詢服務活動。
(五)根據需要,隨時舉辦經濟社會發展研討會和積極開展經濟技術、科技成果等多種形式的交流與協作活動。
(六)積極配合帶內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辦好各種類型的商品和科技成果展銷會、交易會,經濟技術協作和投資貿易洽談會等,不斷培育和開發帶內各類大市場,以充分發揮本地帶的區位優勢。
(七)強化宣傳力度,不斷提高本地帶在國內外的知名度,擴大影響,以吸引帶外資金、技術、人才,加快開放步伐。
(八)編輯出版反映本會研究成果的書籍、資料,逐步建立隴海蘭新經濟帶信息網路。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隴海蘭新經濟促進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特約會員。
團體會員是指帶內自願參加的市、地、州、鐵路、口岸、農墾、民族經濟組織及大中型企業等。
特約會員是指有關學術團體、研究機構、經濟管理部門、大專院校和新聞單位中有志於研究本地帶和民族地區社會發展的專家、學者及實際工作者。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自覺履行本會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秘書長擴大會議審議後報理事會;
(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信息刊物、資料和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為本地帶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有權享受本會給予的榮譽和物質獎勵;
(六)加入本會自願、退出本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承擔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長擴大會及有關專業會議的會務和組織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民委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的理事會為本會的領導機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4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本會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會員機構開展工作,研究本會工作方針、制定工作規劃、審議工作報告和經營收支報告等;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兩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以提前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處為理事會的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秘書處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民委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續任期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本會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國家民委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會處理理事會職權範圍內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民政部門和國家民委指定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民委審查同意,並報國家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民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國家民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國家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國家民委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國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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